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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与思考

2016-05-14黄宝辉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职权行使区委

黄宝辉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本届以来,青浦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践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并建立了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制度,促进了全区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推动本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实践情况

(一)贯彻重大决策部署,依法作出各项决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加强财政决算审查监督,作出相关决议,督促区政府进一步加强预决算编制、完善决算制度,以决算促进预算编制的规范合理。二是围绕青浦新城总体规划以及规划修订情况、生态区建设规划、华新镇总体规划(2013-2020)等城乡规划建设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定,积极支持、推进本区城乡建设工作。三是围绕“七五”普法宣传教育专项工作作出决议,积极促进普法教育工作有序实施,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四是围绕区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有关重大事项,及时作出相关决定,为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研究制定相关规定,为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提供制度保障。在区委的支持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在2015年2月召开的第25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两个层面规定了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一是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共9类。二是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共14类。《规定》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规定》的通过实施,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有了制度保障。

(三)支持推进重点工作,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常委会根据《规定》,按照形势发展和本区推进有关重要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开展询问,提出建议。有关重大事项议题一般在年初工作要点中就予以明确,然后根据时间节点,适时安排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自2015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常委会会议听取了“一府两院”有关重大事项报告15项,涉及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人才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院”司法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半年度执行等方面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听取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后,就这些重要事项进行询问、审议,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将这些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送“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根据处理情况加强跟踪检查,督促落到实处。此外,常委会还坚持每季度组织情况报告会,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重要事项、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了解本区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事项的实施情况搭建平台。

(四)多策并举跟踪监督,推动决议、决定有效执行。常委会坚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成员集体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努力推动决议、决定落到实处。如针对常委会批准的《上海市青浦生态区建设规划》,主任会议成员持续跟踪督查规划实施情况,先后监督调研国家生态区创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落实等情况,组织代表视察淀山湖水资源保护工作,督促区政府加大对生态区创建、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统筹力度,创新工作机制,稳步推进相关计划项目,进一步改善区域整体环境状况。

二、存在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在制度方面立规定矩,使这项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但也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对“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方面,依然是被动行使、事后行使、程序性行使的多,而对“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的少,特别是针对事关发展大局的难点和群众关切的热点的一些重大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的很少,较多的是通过安排听取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后转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程序与常委会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程序类似,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作力度。二是现行的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制度,从两个层面依法界定了重大事项的范围,但从列举的范围和内容来看,大多也是比较原则的,比如政府性的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多少才算重大、“一府两院”推行的政策措施涉及面达到什么范围才算重大等等,都没有量化的标准,使得在具体实践中对一些重大事项仍然难以界定,客观上会对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带来一定影响。

三、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中发〔2015〕1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县乡人大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程序、重点和范围,市委、区委也先后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并制定下发了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有关文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依法认真负责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必须坚持的原则。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把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全区大局和工作重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常委会党组要主动向区委汇报,听取区委意见,积极争取区委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对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区委报告,保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切实增强行权主动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总体部署,这必然要求人大切实行使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因此,要充分认识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实质,就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行使好此项职权,有利于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区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增强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变被动为主动,由程序性为主向程序性、实质性并重转变,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与沟通,注重围绕发展难点问题、民生热点问题等积极行权,努力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行使中主动作为、勇于担当。

(三)进一步细化重大事项内容

按照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市、区人大工作会议提出的新要求,认真研究包括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区实际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制度,使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界定更加科学、更加明晰、更具有操作性,提升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权实效。

(四)着力提高行权能力

常委会要努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一方面,抓好学习培训。对重大事项的相关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区情实际、工作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大事项的审议水平,促进其在行权过程中提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增强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能力。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其就有关重大事项联名提出议案的意识和本领。另一方面,抓好队伍建设。注重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成员中多配备一些专业人员,注重更好发挥代表中有关专业人员的作用,注重深入调查研究,确保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切合改革发展稳定实际,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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