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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难点、处理策略与风险规避

2016-05-12

国际商务财会 2016年3期
关键词:薪金税法所得税

蔡 昌 方 欣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汇算清缴难点、处理策略与风险规避

蔡昌方欣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2015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相应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也有所调整。密切关注汇算清缴政策的变化并及时按要求调整汇算清缴工作的思路,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对汇算清缴的难点进行分析,梳理汇算清缴政策的最新变化,并对企业规避汇算清缴风险提出一些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定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要求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并申报的过程。具体地说,就是指企业依据税法要求对会计报表中该增加的项目进行调增,对该减少的项目进行调减,最终确定全年应纳税额,并根据前一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最终在该年的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行为。

汇算清缴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要求进行一系列纳税调增和调减,最终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涉及三方面的纳税调整内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扣除类项目调整以及资产类项目调整。

二、汇算清缴难点及其处理策略

(一)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但由于税法还对某些特殊情况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进行规定,因而带来了一些该类项目的税会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实际发放的残疾员工的200%加计扣除。

第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只要满足相关规定,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就可以加计扣除。

第三,企业实际发生以下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实行限额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准予据实扣除。

【案例1】假设某企业2015年在册职工900人,实际发放工资薪金1 300万元,同时发放的职工福利费182万,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30万和40万,那么工资薪金可据实扣除,而三项经费调整过程如下:

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 300×14%=182(万元),实际扣除182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万。

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1 300×2%=26(万元),实际扣除30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

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 300×2.5%= 32.5(万元),实际扣除40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万。

因此,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7.5=11.5(万元)

(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只要企业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就至少会有其发生额40%的纳税调增。

(三)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对企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该项税会差异,企业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多扣除的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税法允许企业按自已的会计制度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但其只认同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作为当年的成本费用,并且为避免企业采用过短的折旧年限,税法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了规定。当税法与会计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时间的规定不同时,就会产生计提费用上的差异,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当会计与税法对折旧政策的规定存在差异时,就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予以纳税调整。

【案例2】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购入一台生产器具,不含税价为150万元,购入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与税法规定相同),预计残值为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会计处理:

2015~2019年每年计提折旧30万元(150/5);

(2)税务处理

假设该公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优惠政策。

税法上的折旧年限:5×60%=3(年)

2015~2017年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50万元(150/3)

表1  纳税调整  单位:万元

2015~2017年每年年末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2018、2019年每年年末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三、汇算清缴涉税新政剖析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提出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该项新规定更加明确了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扩大了工资薪金的外延,将符合工资薪金制度要求、固定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视作工资薪金,不仅能够税前扣除,还能增加企业计算职工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国有企业不能违反工资薪金的限额规定,将职工福利作为工资薪金过度发放。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对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其一,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视为劳务费支出,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其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优惠政策及填列纳税申报表的相应变化

2016年1月18日,《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税总局2016年3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进行了修改,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固定资产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对企业影响较大。新颁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内容更加清晰完善,承担了纳税人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进行备案的功能。

四、汇算清缴风险规避

(一)确保各类报表之间的逻辑平衡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心内容就是企业的纳税调整,即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对其财务报表上的一些项目进行调整,例如前述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等,并据此填报各类纳税申报明细表。因此,企业的会计类报表与其纳税申报表应互有逻辑关系,该类逻辑关系是否合法合理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时审查的重点内容,报表之间项目数额的不对应或不合理往往揭示了企业的纳税疑点,会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甚至实地调查。所以,审核会计处理、正确进行各项纳税调整、确保报表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是企业汇算清缴前必须妥善完成的任务,同时,还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审计调账以及会计错账处理等方法及时进行更正。

另外,政府与税务部门逐渐重视构建与第三方涉税信息互换的平台。银行、投资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提供的业务信息、报送的报表也成为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涉税信息的重要凭据。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时也应保证其据以纳税调整的财务类基础报表与其他相关利益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防止关联双方账务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税收风险。

(二)明确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获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以及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别采用收益法与总额法处理。采用收益法时,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采用总额法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收益。而针对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企业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于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造成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的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汇算清缴时可进行纳税调减,相应地,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资产折旧或摊销也不能够税前抵扣,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四类:第一,财政拨款,可以凭财政拨款文件和单据在取得当年进行纳税调减;第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这类不征税收入可凭相关文件在上缴年度进行纳税调减;第三,其他的不征税收入,应当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才可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第四,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的事项。

(三)关注并及时适用税收优惠新变化

为鼓励部分产业和项目发展,提高税务征管效率,2015年度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与方式有新变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及时予以关注,完善优惠备案的流程及备齐相关证据材料。

譬如,企业当期亏损,且未来盈利能力预计不强,此时若采取加速折旧,将引起企业亏损额大幅增加,若亏损额在税法规定的最长期限5年内无法得到弥补,则会在总体上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损失。

再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放宽了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比例限制,将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资产的75%调整至为不低于50%,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计划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全面考虑相关的法规政策,准备相关支持文件。其次,按照48号公告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前后连续12个月内对企业重组活动跟踪监督,因此,企业应重视管理重组活动的后续事项,重点是构建长期的内部税会差异跟踪系统,保证后续期间企业的资产折旧、摊销和再转让的计税基础正确。

责编: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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