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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行贿岂可不了了之

2016-05-12法人黄贵耕

法人 2016年12期
关键词:知名企业王健林万科

文 《法人》记者 黄贵耕

知名企业行贿岂可不了了之

文 《法人》记者 黄贵耕

万达、万科声称对行贿事件内部处分,显然是挑战国家法律的权威,无视国法的尊严与存在。企业行贿,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岂能由其家规代替国法?

众所周知,知名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具有引领、示范和风向标的作用,如果知名企业的涉嫌违法犯罪可以不了了之,必然会引发群起而效仿的严重后果。

日前,据多家权威媒体报道,国内两大知名房地产巨头万达、万科被曝光各涉嫌两起行贿案。有关行贿事实均系落马贪官供出,并由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最后经裁判文书公开以及中纪委制作的反腐电视专题片播出才浮出水面。

内部处理岂可替代法律追究

颇有讽刺与打脸意味的是,万达老板王健林与万科主要负责人王石均在多种场合公开表示过“万达绝不行贿”与“万科坚决不行贿”。

因此,当行贿丑闻被曝光后,两大企业的老板及主要负责人急忙对外发公告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行贿完全是手下人干的。

据《时代周报》报道,王健林不仅多次公开表示“无法容忍腐败”,而且对于反腐还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在其亲自参与编撰的《万达哲学》中,王健林说,万达有一支很强的审计队伍,而“我个人在集团不分管具体业务,唯一管的部门就是审计部,审计部就相当于万达集团的纪委”“审计通报最厉害,一发就意味着有人被开除或者受到更重处罚”。

2012年,王健林还曾经在清华企业家讲堂上说过,“15年前万达就做了决定,所有公司都不能收取现金,制度上杜绝不行贿。万达是少有的敢公开说我们不行贿的企业”。

匪夷所思的是,既然王健林如此痛恨腐败并高度重视反腐防腐,万达集团的两名高管又居然可以在王健林火眼金睛的眼皮底下,擅自动用30万元巨款向贪官行贿,为万达获取企业改制的好处。

2016年9月29日,万达集团官网发出《关于对冷传金、韩玉秋处分的决定》:免去冷传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工程师职务,解除劳动合同;鉴于韩玉秋已经退休,不追加行政处分;暂时冻结二人持有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权,停发二人股权分红;责成集团审计中心立刻赶赴大连公司,对冷、韩二人及大连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再做进一步处分决定。

行贿丑闻的另一主角万科也在10月20日晚间回应:公司注意到关于下属企业未按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邀请官员出国考察项目的新闻报道。在该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万科就已责成相关子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要求有关子公司深刻检查,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一线公司和下属企业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万科同样也是表示要在内部严肃处理,但未见下文。

如此做法,显然是挑战国家法律的权威,无视国法的尊严与存在。企业行贿,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岂能由其家规代替国法?

从落马官员口中供出万达、万科的行贿都是目标精准、效果明显,他们因行贿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必须彻底查清楚并依法应予以追缴。

犯罪事实暴露 司法机关未见行动

万达系国内知名商业地产巨头、万科则是全球第一规模的住宅地产大佬,作为知名企业本该守法经营,成为其他企业学习的榜样。

但仅从已经曝光的案例可以看出,他们的行贿既不是偶然一次的个案,也非数额小微的送礼,而是数十万元的巨额行贿,且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案件公开信息显示:万达、万科的行贿均带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且最后得以实现。

《刑法》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新浪财经讯 9月28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大连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冷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无独有偶,10月16日,刚刚出炉的《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冀0203刑初84号》显示,万达与万科的河北省唐山子公司为躲避抽逃出资调查,涉嫌行贿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马爱,致使国家损失1155万元罚款。万达第二次爆出行贿丑闻。

还有中纪委制作的反腐警示专题片《永远在路上》正在央视1套热播,10月19日晚上播放的第三集《踏石留印》中,青岛日报社党委原副书记王海涛说:“他们(企业)希望能够和我多接触,是希望媒体在某些方面,比如说他们出现问题的时候,在新闻上能够予以关照,就不在媒体上进行曝光了。” 片中画面内容显示,该行贿案中万科赫然在列。万科也再次被曝行贿。

根据相关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应予立案调查。

按照上述立案标准及《刑法》的规定,万达与万科显然已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满足立案标准。

从万达、万科行贿公开曝光至现在,先后已经过去一两个月的时间,如果从司法机关开始掌握其行贿行为算起,更是有数年时间之长。但是始终未见司法机关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相关公开信息。但是,对于这两家知名企业被曝光的行贿案却不应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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