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新规仍待落地
2016-05-12法人肖岳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价格监管新规仍待落地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作为第一个网购价格举报的专项规定,新规在使消费者维权更加便利的同时,也使电商平台的自律监管职责得到强化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不仅仅是购物者的狂欢,同样也是各大电商平台的狂欢。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些短板逐渐成为监管部门、电商和消费者都难以回避的“痛”,而针对电商的监管也越发趋于成熟与专业化。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规定》试行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中对于网络价格欺诈等问题的管辖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即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使得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时一旦发生问题,投诉和处理都更加快捷明确。
与此同时,《规定》对于消费者维权受理时间也有所明确,其中指出:在消费者进行投诉后,网购平台应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的电商联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被举报电商的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结果;如果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的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将按《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规定》的出台,获得外界一致肯定,今后消费者在维权路上将走得更便捷、更清晰。但亦有人担心,政策的落地实施或有一定阻力。
网购价格混乱或有好转
今年“双十一”,天猫成交额达到创纪录的1207亿元。相关统计显示,尽管数据上不如天猫鲜亮,但京东、苏宁易购等其他电商的销售额也均增长迅速。
在8年间, “双十一”网络购物节从初期的探索,到了如今的爆发期并呈多元化发展,以至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网购盛事”,可见其影响之深远。但繁荣背后亦有隐忧,尽管设置了层层监管举措,但价格诚信等商业伦理的基础问题,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还远未厘清。
2015年,中国改革报社会同国家信息中心、中诚信、奇虎360等单位,就电商“双十一”活动进行大数据监测分析和评估发布的《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中指出,750万件促销商品中,有52.99%出现了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情况,少部分商品甚至提价高达200%以上。与两个月内的历史低价相比,“双十一”当天的促销价格中有53.6%的商品实际上是上涨的,实质性下调的只有34.6%。这一问题在畅销商品中尤为突出,先涨后降的情况占到了惊人的75.52%。
另外,基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于网购规则,通常消费者会在购买商品前查看商家的信用等级和用户对商家的评价,虚假交易和刷单炒信等为违法违规行为,也逐渐出现并呈现职业化特点。
对于国内网购现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近两年来看,“双十一”期间市场价格越来越规范了,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也都对价格方面做了一定的承诺。而从消费者的实际反应来看,配合“双十一”虚假标价的情况还是很多的,情况并没有得到特别大的改善,仍存在一定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产生,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是由于网络购物从无到有、从简单到精致,在带动电商发展、带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也存在着重发展轻规范、重快捷轻安全、重创新轻诚信、重效率轻公平的问题。由于行业以往的野蛮生长,也导致网购中的价格陷阱、价格欺诈屡有发生。
“电商平台所取得的成绩巨大但问题不少,只有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才能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有助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本次《规定》中,有两部分内容被讨论得最多:一是电商存在价格违法时,消费者投诉的管辖权如何划分;二是消费者投诉电商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平台若逾期不配合调查所面临的处罚。
据姚建芳介绍,以往的消费者维权,首先是和商家沟通,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再寻求平台方的帮助。如果消费者的投诉在平台电商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则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比如工商部门反映,甚至在涉及欺诈、诈骗等问题时,还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首选的解决方式显然是在平台方或者商家处解决问题,但如果问题没有办法得到妥善解决时,则需要监管部门的介入。监管部门的介入又可能涉及商家、电商所在地并不是消费者自身所在地的情况。由于有些资料需要消费者亲自递送,就有可能会涉及维权成本的问题,如果再涉及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权成本可能更高。
《规定》第四条关于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中指出: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姚建芳认为,《规定》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明确,以往消费者在维权时,可能会面临管辖权无法判定的境况,而《规定》使消费者投诉维权更简单化,也避免了消费者维权路上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窘境,使得消费者维权高效化。
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则强调,《规定》明确电商平台收到消费者投诉要及时处理,否则就要承担《规定》中的行政责任、消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等。但同时他强调,在《规定》之外,平台做好广大消费者的看门人,使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也是其应该承担的义务。
应确保新规落地
对于规范电商平台的价格违规,工商、消协、质检、发改委等相关监管部门,始终都在行动着。今年“双十一”前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约谈15家电商,并要求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要遵守促销活动规范,不得先涨价再打折等。
国家发改委也在“双十一”前夕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双十一”电子商务信用建设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同时,阿里巴巴、腾讯、京东、58同城、滴滴出行、百度糯米、奇虎360、顺丰速运八家企业共同签订了《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
本次《规定》中,针对电商平台的责任和处罚,亦专门做出明确。如果消费者投诉电商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网购平台应该配合调查,否则将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接受处理。这意味着,如果网购平台拒不提供被投诉商家信息、拒不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最高将面临10万元的处罚。
姚建芳对此认为,罚款是一方面,当平台不积极处理消费者所反映商家存在价格违法问题时,令其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点意义更大一些。
“徒法不足以自行。”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规定》的出台对于今后网购环境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既要有良法,又要有善治,价格“明降暗涨”的现象不会因《规定》而立刻烟消云散,《规定》能够落地生根才是关键,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另外,平台、电商要凝聚共识,树立对法律的敬仰和畏惧之心,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平台则发挥自身的自律监管职责,对于故意从事价格欺诈或者纵容价格欺诈、合谋价格欺诈的,平台和电商都应在将来被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甚至计入黑名单。
“消费者也需要更加理性消费,树立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理性消费习惯,在发现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时,要固定证据以便日后维权时使用。”刘俊海最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