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获政府奖励企业被解散之痛
2016-05-12法人黄贵耕
文《法人》记者 黄贵耕
宁夏一获政府奖励企业被解散之痛
文《法人》记者 黄贵耕
银川中级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一家获得政府多项奖励的优质企业就此解散,但这场诉讼注定没有赢家,它凸显出企业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应该寻求更符合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案
从银川市到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不过30公里路程,但汽车在拥挤的道路上还是行驶了近一小时。这个因温泉得名的产业园区聚集了数十家企业,在隆冬的寒风中依然展露着大西北工业新星的模样。
“宁夏金贺炭素公司是我们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成长性好,生产经营正常。银川中院怎么可以判决解散呢?”暖泉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李海民可谓开门见山,他告诉《法人》记者,这几年来,金贺炭素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失信等不良记录,并且连年获得市、县两级政府的数十万元现金奖励。
年届古稀的洪天河老人作为金贺炭素公司的主要创办人,更是痛心无比:“我们经历千辛万苦办起来,尚在试产期间的企业,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却被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给解散了,我无论如何都想不通。”
解散后的金贺炭素公司只有两个留守员工看护厂房
新办企业连获政府鼓励奖
据调查,2005年,从国企老总职位上退休后的洪天河,利用宁夏特有的无烟煤资源先后创办过两家生产电煅料等炭素制品的公司,第一家公司创立之后,取得不错的效益,其产品供不应求,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洪天河又积极筹办第二家公司,即宁夏金贺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贺炭素公司”),成立于2010 年,注册资金350万元。
据洪天河介绍,金贺炭素公司成立前,他的次子洪博曾经介绍过他的一个叫王府祥的同学与他认识,然后,王府祥便多次要求洪天河同意他出资入股金贺炭素公司,在王府祥的诚意感动下,洪天河老人终于同意了王府祥的请求。经双方商议最后确定出资与股权方案是:洪博出资20万元、王府祥出资160万元、洪天河出资170万元。并根据出资与股份多少分配职务,洪天河股权最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府祥任总经理,洪博任副总经理。
金贺炭素公司的可行性报告显示:项目利用宁夏特有的“太西无烟煤优势”,设计年产11万吨电煅料,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分两期建设,一期建成年产6万吨电煅料,二期建设5万吨生产线。两期建成投产可实现年产值1.8亿元,利税3000万元。项目建在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内。
贺兰县发改局对该项目予以备案,该环保局亦批准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
金贺炭素公司成立后,一期工程于2011年4月6日建设完成,并一次试产成功,随后一期开始试生产,产品销售也随之展开,并获得客户的青睐。
更加令洪老先生振奋的是,投产后的第二年,金贺炭素公司即获得贺兰县发改局推荐的银川市2012年第二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资金十万元;紧随其后,金贺炭素公司又获得银川市政府2013年1—6月促进工业经济增长奖励资金十五万元。
获政府奖励的企业被判解散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金贺炭素公司逐渐向好发展的同时,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暴露。
洪天河老人反映,公司股东王府祥因为系借款入股,加之工业生产投资周期长,不能及时偿还其借款,先后有多名债权人进入公司向王府祥讨债,王府祥自己不能摆平其债权人,因此,被迫安排多名债权人在工厂白吃白住,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直至洪天河一方报警并以侵权诉至法院。
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妥善处理,继而加剧了股东双方之间的矛盾,直至王府祥书面提出申请退股,洪天河与洪博一方也签字同意。后因退股回购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最后,王府祥提出解散公司并诉至贺兰县法院。
贺兰县法院受理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股东提出公司解散之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贺兰县法院认为,王府祥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出现了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的事实,且王府祥起诉理由恰恰说明公司停产系人为因素造成,以至于造成公司股东相互指责和僵持的态势,并不是经营不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公司解散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本案中虽然王府祥与洪天河、洪博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但王府祥与洪天河、洪博并未尝试其他救济方式,在穷尽其他可能的手段和途径之前,王府祥以此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贺兰县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府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府祥不服,随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
该法院认为,鉴于宁夏金贺炭素有限公司自成立至2012年11月9日,共召开股东会议10次,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上诉人诉请解散公司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前三种情形。其次,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即“(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王府祥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洪天河、副经理洪博父子的经营理念不合,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双方矛盾持续升级,无法调和。现洪天河父子单方解除王府祥总经理职务,王府祥无法参与公司经营。该公司董事会也准予王府祥退股申请,双方因股价回购尚未达成一致时,王府祥对洪天河父子擅自出售公司货物的行为,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其父母出面阻挡又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又酿成了另一诉讼;一、二审中法院调解,双方仍无法就股权回购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继而做出《152号银民商终字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52号《判决书》)判决: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3)贺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2.解散宁夏金贺炭素有限公司。
解散企业的判决无赢家
“如果不解散公司,连续生产到现在,每年几百万元的利润,两年就有一千多万,投资早就可以拿回来。”作为原告起诉解散金贺炭素公司的王府祥在电话中如是对《法人》记者说。
贺兰县政府对金河公司予以奖励
虽然,王府祥将解散公司的理由归咎为洪天河一方股东坑害他的利益,把他从总经理变成过磅员。但是,他也不得不承认,解散公司客观上对他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作为金贺炭素公司的主创股东,洪天河父子对付出巨大辛苦创办的公司被法院强制解散,直接与间接损失更是不可估量,洪天河对此痛心不已。
“王府祥写了退股申请,我们召开股东会后也一致同意他退股,双方都已经签字,因此他都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洪天河说,“银川市中院判决解散我们的公司,依据又在哪里?”
说到解散公司的损失,洪天河更是悲愤交加:“公司被解散后不仅每年数百万的利润彻底没有,而且,之前建立的众多客户关系,也因为不能如期供货而全部丧失,这个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11月16日,《法人》记者在金贺炭素公司现场看到,整个公司只见个留守看护厂房的两位年老的夫妻员工。空荡荡的围墙内,曾经试产过的两台高炉已锈迹斑斑,旁边尚有未安装高炉的水泥框架矗立一侧,开始显得陈旧与破败,库房中一堆电煅料因为长时间存放已经风化变质。
据业内知情人士估算,金贺炭素公司现有的剩余资产及场地设备全部变卖出去,尚不足以偿还当时投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及其他债权,股东投资用于固定资产的股本金不能收回几成定局。
“作为一个经过合法审批和备案建立的企业,仅仅因为股东矛盾,就被法院解散,确实很可惜。”贺兰县发改局王副主任对此深表惋惜。
《法人》记者从暖泉工业园区税务局了解到,金贺炭素公司在短短的试产期间,申报的销售额600余万元,实缴税款26万元。
“将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强制解散,对国家税收就是一大损失。”上述税务人员同样对法院判决解散企业的做法表示费解。
“这个企业就是我当初去招商引资到工业园区的。”暖泉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李海民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股东有矛盾可以根据他们受到的损失,判决侵害一方赔偿给受损一方,为何要把经营得好好的企业解散呢?
李海民认为,企业不被解散,不仅可以为股东赚取利润,而且增加园区GDP,为国家多交税收,还可以为社会解决劳动就业等好处,用解散企业的极端办法来解决股东矛盾并不符合发展经济的要求。
洪天河的代理律师徐姓律师针对银川市法院的判决指出,《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解散公司。本案中,首先,没有证据证实宁夏金贺炭素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次,无证据证实宁夏金贺炭素有限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后,本案中股东间的矛盾明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中国社科院的一位专家表示,金贺炭素公司被强行解散和清算,不仅未能体现保护公司股东应有的财产利益,而且,导致公司原有职工全部下岗失业,国家税收也因此减少。作为起诉的原告王府祥也承认,解散公司的损失或达上千万元。判决虽然以保护股东利益为由,但该判决造成的客观事实是:没有任何一位股东的实际权益从中得到保护。
法学专家肖建国指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5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指明股东利益受到何种重大损失,当事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反,判决书显示,公司仍然处于生产经营之中。
“把一家尚在在试产期间的企业强行解散,造成上千万元的直接损失,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金贺炭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洪天河表示,他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望通过最高法院立案再审纠正已生效的判决。
对此,本刊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