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下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与规制研究
2016-05-07迟云蔚朱玲
迟云蔚 朱玲
摘 要:网络经济指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一种新经济形态。它的产生发展为整个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这新兴的产业带来的并不只是好处,它使市场垄断形式日益变得复杂化,出现了滥用垄断地位的情况,本文从垄断的一般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网络经济是否成垄断局面进行分析,对规制我国互联网行业垄断局面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经济;互联网行业;垄断;政府规制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高效、持久、稳定运行的基础。在中国,互联网鲜明的竞争特色成了我国经济发展得以稳步前行的新型动力。然而,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也常常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民众的批评。在风云变幻的2013年,巨头们更是为争抢入口而接连出手:阿里巴巴入股UC浏览器、陌陌,为“泛电商化服务”布局;百度先收购PPS做大在线视频,后收购91无线抢占移动入口;腾讯依托微信与手机QQ两大移动软件,开始了服务、电商、游戏等多领域的平台化;奇虎360拟收购搜狗继续领跑PC工具领域,同时推出“网站卫士”主导中小站点安全,并上线“雷电搜索”发力移动分发渠道等。
从199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多个旨在规范互联网服务、表达形式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确立了一整套规范调整网络合法行为的法律体系。2008年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其中针对于互联网行业的相关条例为互联网反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反垄断法》涉及到互联网的垄断问题,但是出现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互联网经济行业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经营主体,其垄断的危害可能会影响国家在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因此对互联网业垄断进行专门研究和讨论对维护银互联网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1.国外文献综述
19世纪末,随着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的出现,外国经济学家们在方垄断方面有了不少研究文献。
关于相关垄断市场的界定,最早由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判例法得到确立。而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名称,各国均存在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习惯使用垄断力量与市场势力;而日本《禁止垄断法》中采用了“垄断状态”的说法等等。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西方各国曾研究过市场结果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共三种不同的方案。但是各个国家均认为市场结构和市场份额都是要必须考察的要素。
2.国内文献综述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我国学者也开始关注中国互联网业的垄断分析。
蒋岩波(2008)在对网络产业及其市场结构进行全面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网络产业市场垄断与竞争关系认识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张小强(2007)结合我国网络经济反垄断规制与反垄断立法现状,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网络经济上应如何完善等问题。唐要家(2008)从网络产业的经济特征出发,研究了传统的反垄断经济学理论和反垄断法在新兴的网络产业中是否适用的问题。这些文献开启了我国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的先河,但是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研究也只是浅尝辄止。
三、互联网业垄断规制研究的理论基础
1.垄断的含义与判断
垄断是指一种限制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在这垄断市场结构中,极少数大型企业占据生产、销售和原料来源,并做出统一规定,垄断价格以获取最大利润。
垄断的判断主要是从结构和行为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理解和判断。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即垄断协议、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等。
2.政府规制理论
政府规制理论是从产业经济学分支出来的一个重要学科,主要是为了有效避免或者纠正市场失灵情况,从理论上讲,政府规制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市场失灵“纠偏”,提高社会福利。
(1)公共规制理论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失灵,认为市场失灵不能靠市场本身自我完善,只能由政府规制纠正。这一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作为规制者的政府是客观公正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的。
(2)激励性规制理论
市场失灵另外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造成规制成本高昂,激励性规制理论有效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高昂的规制的成本,提高被规制企业的效率。
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判断
1.互联网行业结构与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作为衡量市场结构最根本的指标,它是指在特定的市场或产业中,大型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大小。市场集中度能反映市场出垄断程度的高低。基于此,产业组织理论将市场集中度作为考察市场结构的重要指标。本文主要采用行业集中率作为测量指标。
公式(1)中CRn是产业中企业数目和规模的函数,为产业中最大的n个企业所占份额之和,n为产业中前几位企业的个数,n通常取4。X为产业总规模,Xi为该产业第i位企业在某方面(如产量、销量、资本总额等)的数值,公式(2)中Si为其市场份额。n的取值取决于计算的需要,其他条件一定时,n越大,公式(1)中CRn也越大。一般说来,公式(1)中CRn数值越大,表明该产业排在前几位的企业在全产业中的影响也越大,也就是说,该产业生产的集中程度高。
2015年互联网中国“四大巨头”(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市场份额和前100的互联网行业的市场份额,通过公式计算得出CR4=46%,从下图可以看出市场份额几乎占据整个互联网业的一半左右,由此说明“四大巨头”在我国互联网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
2.互联网行业的利润分析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认为,企业想在市场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市场利润的超额利润,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行业进入壁垒较高;(2)行业集中度高,二者不可或缺。因此假设中国互联网业市场具有高额垄断利润。
由2015年“四大巨头”税后利润得出2015年“四大巨头”利润总额远高同行业其他企业。“四大巨头”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3.结论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四大巨头”几乎占据整个行业的一半左右,税后利润总额远远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可以得出结论,我国互联网业处于垄断局面,“四大巨头”凭借超经济势力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五、我国互联网业规制的机制与政策选择
1.前提是合理界定相关市场
由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必须是在其相关市场之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我们将百度的相关市场界定为“全球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话,肯定就不能够认定其具有较大的市场支配地位。只有合理得界定相关市场,才能认定其是否具有合适的市场支配地位。
2.准确认识反垄断法的中的相关规定
想要有效规避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当前阶段肯定不只是完善立法的问题,还要将完善立法、司法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等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
3.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
工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因为动态;建立健市场内全统一有序的投诉网络机制;建立完善和监管数据库,完善数掘采集;逐步开发网络监管软件,实现智能监控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同时,对于非垄断的互联网市场领域应该放松管制。而对于垄断性互联网领域,必须要将其纳入政府的监管范畴,必要时应强制进行分拆市场。
参考文献:
[1]Baron and Myerson. Regulating a Monopolist with Unknown Costs [J].Econometrica ,1982,50(4):911-930.
[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秦亚娟.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现代经济信息,2012 (15):192-193.
[4]褚玉丹.我国网络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经济视野,2013(08):295.
[5]周嵘.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时代报告,2012(02):232.
[6]刘伟,李绍荣.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J].中国工业经济,2002(5):14-21.
[7]潘绅妹.网络经济的垄断与政府规制.时代经贸,2011(23):193-194.
[8]]李璐.讨沦网络经济下垄断的规制.中国证券期货,2013(05):274.
[9]张星鹤.我国B2C电子商务垄断及反垄断规制.当代经济,2012(19):32-34.
[10]陆艳,江春玲.网络经济下的垄断与规制研究.现代商业,2011(14):51-52.
作者简介:迟云蔚(1991- ),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在读,南京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国际贸易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