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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力

2016-05-06赵讯蔷

考试周刊 2016年22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

赵讯蔷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法72条相关概念和内容的阐述,分析了《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厘清了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权限,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

一、相关概念简述

所谓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它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宪章,也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其效力范围包括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因此,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周全考虑,严谨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备案时也要做到严格把关,规范运行。

所谓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所谓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因此股权转让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具体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采取的是自由转让的原则,即只要股东间达成转让的合意就可以转让,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是因为股份完全自由转让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的基本区别,股权自由转让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对《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理解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赋予了公司章程具有一定自治权,其可以对股权转让附加一定条件。这既有利于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实现,又体现了《公司法》具有任意法的特征。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与公司法内容不同的规定。但能否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旦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而不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因为涉及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定,即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谁优先适用的问题。如果优先适用《公司法》,则说明《公司法》对此条的规定应是强制性规范;反之,则为任意性规范。目前在理论界,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分别是自治说(公司章程具有对内效力,其规定的内容对公司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契约说(公司章程具有合同的性质,并不当然对所有股东有效)和综合说(是自治说与契约说的综合)[1]。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看,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难看出,《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一种补充性或任意性规则,而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因此,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制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要求股东转让股权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这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不能作出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因为“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非常苛刻,导致股东在事实上根本不可能转让出资时,事实上就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该认定无效”[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违背上述基本原则。

三、对该问题的一点思考和建议

鉴于围绕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力问题的讨论,逐渐形成了一个较清晰的认识,由于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十分明朗,导致该法第72条第4款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分歧,这既不利于对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保护,又限制了资源优化配置。笔者建议,国家一方面应在立法层面对该条款的适用做出细化和界定,进一步明释其含义和适用范围。可以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契约角度,表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不同于立法的例外规定,但不得禁止股权转让[3]”。

在实践中,从公司适用角度考虑,有限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首先应充分尊重立法意图,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具体运转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意图的情况下,可以拥有一定的公司意思自治权利,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以便更好地实现创设公司的意图。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178-182.

[2]胡明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与限制研究—兼评新公司法72条—76条,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

[3]张晓森,廖焕辉.从X科技有限公司收购Y机械有限公司案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效力,第01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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