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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胁迫女孩结婚,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2016-05-05

分忧 2016年4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当事人

[案情]1990年出生的小芳系该县城市居民,年轻漂亮且温柔。小芳诉称:2012年年底,经朋友介绍,其与同龄的农村小伙袁强相识。半年后,袁向其求婚,她了解到袁家条件不好,考虑到自己父母不会同意,就拒绝了袁的求婚。袁天天纠缠并威胁说“若不同意结婚就杀你全家”,她在袁的逼迫下于去年8月12日与袁进行结婚登记。

领证后,整日寝食不安,常做噩梦。家人见其表现不正常一再追问,她才告诉家人真相。虽领取了结婚证,但自始至终也未与袁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不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等问题。2015年12月,她在家人陪同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与袁强的婚姻。被告袁强回应:原告诉状中所述属实,其同意撤销该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原告系受被告的胁迫而结婚,原告要求撤销该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点评:子君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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