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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分析

2016-05-05雷建红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3期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华阴宣传

雷建红

【摘 要】本文分析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意义,并归纳了华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最后详细阐述了新时期进一步促进华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华阴;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监督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意义

(一)充分体现了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中必须有80%以上是农民,在这方面,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都能达到要求。在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88.2%是由农民自发建立的,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人员中农民身份的比例均在90%以上,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二)有利于农民参与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有别于公司制企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从接受调查的合作社来看,2014年,平均召开成员大会2.9次,最多的召开了12次。在成员大会的表决投票方式上,81.6%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成为广大成员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的主要表现。

(三)在解决农产品“卖难”、技术指导、农资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经营活动上,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 81.4%开展了产品的销售活动,在服务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除此之外,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的合作社占71.4%;为成员提供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的占68.6%。通过对外发展和对内服务,合作社起到了方便农户、让利于农户的作用,达到了聚集农户、带动农户的效果。

(四)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

通过文化活动提高分散生产成员之间的凝聚力,也是合作社的特点之一。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有34.3%的合作社平时组织文化活动,年均2.95次。文化活动的内容包括:组织参观考察、逢年过节的活动、培训等,这些活动极大地丰富了成员以及当地农民的文化生活。

二、华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状况

截至2014年10月底,华阴全市共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注册资金1514.8万元,成员总数达12663人,其中农民11469人,占成员总数的90%。其主要特点:一是涉及领域广。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蔬菜、瓜果、粮食、药材、畜禽、农产品加工等多个行业;二是牵头主体多。可概括为基层干部创办型、涉农企事业带动型、专业能人创办型和农民自治型;三是合作范围大。有的在同一村组进行合作,有的跨村组、甚至跨乡镇进行合作。四是发展不均衡。有的组织机构较为健全完善,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较为明显,但也有一部分合作社生产经营很不规范,有“空壳化”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1.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或不完整。在调查的4个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章程》几乎完全相同,能基本按《章程》规定的财务、人事等制度执行的仅有1个。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合作社“三会”设置不科学,多数合作社监事会名存实亡,没有一个合作社能够完全按照要求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合作社事务多由负责人决策。三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合作社在财务处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多采用“流水账”方式,收益分配权由负责人掌握,利益分配不均,普通社员利益易受损。

2.规模偏小且服务水平低。

一是合作社数量虽多,但发展规模却有待提高。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的合作社中99.61%的合作社社员为50户以下,46.09%的合作社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绝大多数合作社的土地经营规模在16.7公顷以下,经营规模偏小。二是盈利能力较弱,后续发展能力不强。如某种植业合作社,拥有100户社员,属较大规模合作社,但年营业利润仅34.11万元,每年仅提出1.34万元用于后续发展。三是服务范围和环节有待提高。平均每个合作社带动了47.05户,每户社员仅带动了6.15户,平均带动服务能力不强,且提供的服务多集中于初级生产环节,市场竞争力较弱。

3.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和方式不当 。

一是扶持资金不足。由于华阴财源有限,政府对部分新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2000元的补助,效用较小,还未能逐年坚持落实。二是覆盖面窄。只有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才能获得10~40万元的发展性奖励资金,这类主体的数量相对总量来说是很少的,仅占总数的1.13%。三是资金配置不当。一部分人通过注册“空壳合作社”和重复注册来骗取支持性发展资金,从而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合作社得不到足够的发展资金,造成了部分合作社发展迟滞不前甚至夭折的情况。

三、新时期进一步促进华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

(一)重视宣传引导,努力提高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

华阴市工业基础并不雄厚,农业在国民生产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乡、镇、村和广大农民群众之中,采取召开座谈会、动员会、表彰会等方式,运用电视、网络、灯箱广告等手段,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帮助广大农民群众深刻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使他们充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作用,不断破除小农思想,增强民主观念和合作意识。要通过政策宣传和典型示范,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促使其自觉、自愿、自发地参加合作社建设。

(二)抓好经营服务,提高整体水平

一是扩大规模,拓展服务范围。将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实行联合或合并,实现小社变大社,增强合作社实力,将提供不同服务的合作社联合或合并,增加服务环节,实现优势互补,扩大经营服务范围。

二是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保障后续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自身的优势农产品或服务,着力搞好市场营销工作,增强盈利能力,并每年预留足够的发展资金用于后续发展。

三是依靠多方力量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依靠政府、银行及社会资本获取发展资金开展多种经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服务业,着力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以水果合作社为例,可通过建设深加工企业为社员及周边果农提供水果的深加工服务,生产果与汁果酱等,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更多利润。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充分保障普通成员权益

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内外部监督的状况,华阴地方相关部门应该考虑从如下方面建立和完善合作社的内外部监督制度。

在内部监督上,应强化监事会(监事)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规定合作社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的制度以及成员对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同时,针对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应规定合作社监事会中至少一位或一定比例普通成员出任的监事,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外部监督上,首先,应考虑在合作社立法中加入外部审计的强制性条款,对合作社的外部审计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要从多方面保证外部审计的实施和起到效果。除了正常的年度审计外,应规定县级或以上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启动外部审计监督程序,超过一定数量的合作社成员或者债权人可以提出外部审计的申请;第三,应当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及时淘汰那些不合法、不规范、无生命力的合作社,让国家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更多地倾斜于那些发展规范、潜力较大的合作社,做大做强发展规范的合作社。

参考文献:

[1]周敏倩,谢呈阳,夏冰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发困境研究——基于江苏省实地调研的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6).

[2]郑丹.关于构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教育体系的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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