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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企之间签订供销合同及履行时应注意什么?

2016-05-05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6年1期
关键词:企业法人签订合同定金

杨晓峰



种企之间签订供销合同及履行时应注意什么?

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现在种子购销活动繁忙,而种子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加,那么在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及履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钥怎样把握合同条款的重点和难点,尽量减少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发生和可能遭受到的经济损失呢钥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将为您一一解答。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8953,传真院027-59625789

经典案例院重庆市某种子公司的马总经理问院现在公司的种子购销活动非常繁忙,生意红火,但合同纠纷也增加了不少,公司在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及履行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钥怎样把握合同条款的重点和难点,尽量减少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发生和可能遭受到的经济损失钥对于种子购销合同来讲,有没有共性的规律可供遵循钥

“在线律师”:

马总经理,您好!对于公司签订种子合同,不管是购进合同、出售合同还是合同的履行,按照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均有其共性要求、行为规则和注意事项。对于种子购销合同来讲,按照我国的特别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其个性要求、行为规范和特别注意事项,下面我向您分别介绍。

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院共性规律

●对合同签约主体的身份审核意,合同签约主体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主体,合同签约署名主体和盖章时的印章主体应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主体一

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合同,先要看对方是否有资格做这笔生致。合同文本载明的主体、印章名称主体和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主体如有不一致的情形,则已签订的合同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况,若拟签合同交易额与注册资本额差距较小,则风险可能较大;拟签的合同业务是否包括在营业执照明载的经营范围之内;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工商年检,尽管现在的工商年检不是强迫式的,但工商年检企业必须自觉执行,一家讲信用的企业会按照法律规定按期主动申报年检。

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状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集团公司、支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营业部、公司合同部、公司销售部、公司异地办事处和公司办公室之间的区别与关联。

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都是独立企业法人,它们均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支公司和分公司是非企业法人单位,它们有在当地或异地工商管理部门另行申领的营业执照,支公司和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不过在签订合同前还是应该咨询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了解支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公司营业部、公司合同部、公司销售部、公司异地办事处和公司办公室等机构,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自己是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机构时,交易对手应不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除非他们能出具有资格签订合同主体签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同上有时会有“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的约定,结果签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可能是非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尽管合同上有公司印章,由于合同生效的条款上已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由于缺乏生效要件,易导致纠纷。要使一份合同成立并生效,通常情况下只要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只盖公司印章就可以了,当然一般的生效约定是“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实践中人们经常把野法定代表人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唯一的,其“人”就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载的“那个自然人”,他是唯一有权代表企业不需授权就可行使企业行为,同时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代表人,他可以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其取得了企业授权书,他就是“法人代表”了。

和野法人代表冶相等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系预付款性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顶抵货款或退回。

合同中不能将“定金”写成“订金”、“保证金”、“押金”、“定约金”等,“订金”、“保证金”、“押金”、“定约金”全都是预付款性质,不能起到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效果。

●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直接交付合同价款以外,种子购销合同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在交易实践中为了便捷和高效,也由于是老客户关系,往往采取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要约、承诺签订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要约、承诺签订合同是受法律肯定和保护的,但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易于篡改,故若采用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要约、承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存、保持这些形式的合同内容,同时能有效展现和再现该形式的合同内容。

●价款支付与开具发票

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是通行做法,但受委托付款或受委托收款也是常事,在合同履行中对于此类情况的价款支付与开具发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实际付款人与合同签约付款人不一致的,收款人应取得签约付款人委托付款和实际付款人同意代付的文件,否则存在返还的风险。

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不一致时,分析该改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双方连续发生交易业务并滚动结算和支付时,分析每笔付款的时点是否与若干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段相吻合,对应的交易品种、批次、数量与合同约定是否相一致。

汇票支付时应仔细审查票据记载的规范性和背书的连续性,由于“企业承兑汇票”的信用低于“银行承兑汇票”,故收款企业最好接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章,检查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使用中文大写,票据金额大、小书写是否正确并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背书印鉴章是否清晰无重影并盖在指定范围内,票据粘单是否正确加盖了骑缝章等。

开具发票未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出票,存在被税收征管、稽查的风险,故应严格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开具发票。

●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种子的交付有自提、代办托运、送货等方式。

自提时交货人应审查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是否获得客户的授权委托,有权提货人必须在提货单书面文件上亲笔签字。

代办托运要有对方委托或合同约定,承运人应具备承运资质。对在运输中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承担主体要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准确填写托运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出售方应向承运人索取收货凭证。

送货发生实际送货地点和收货人与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致时,作为送货人应取得合同约定收货人的书面同意函,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实践中有人将政府行政行为、政府政策改变也约定为不可抗力,尽管该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但其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故该约定无效。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若遇政府行政行为、政府政策改变时,其变更履行或不履行不构成违约。

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个性要求

●选择正规的经营单位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的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主要农作物是否拥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是交易对手是否可被选择的前提,是否拥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可分装种子交易对手是否可被选择的前提。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购销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适宜种植的区域是否涵盖了种子种植地。

●植物新品种侵权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授权品种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稿日期: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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