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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校纪,岂可劝退了之

2016-05-04张文国

中国德育 2016年7期
关键词:校纪校规学籍

张文国

2016年3月初,河北省沧州市某中学12名高中生因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陆续被劝退。所谓劝退,就是学生申请退学,学校审查批准。据称,劝退这12名高中生的理由是他们均违反了该校“不得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的规定。这一事件受到关注的原因,在于它凸显了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

为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需要有校规校纪,并拥有一定的与执行校规校纪相应的处分权。学校处分权由一系列处分方式体现,现行立法虽未对处分方式统一规定,但各地教育部门相关文件和学校管理实践中的处分方式大同小异。例如,《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对于学校处分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处分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接受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重要途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直接剥夺受教育机会的处分,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和心理影响是终生的,应谨慎适用。轻易将学生推向社会,既是对学生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

第二,处分方式应当与违纪程度相当,做到“罚当其行”。学校的处分方式是一个由轻到重、递进适用的惩戒体系。具体适用何种处分应综合考虑违纪学生主观恶性的大小和违纪行为客观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可轻重无度,肆意适用。学校处分应做到“重过重罚、轻过轻罚、无过不罚”。而且,选择处分方式时“宜轻不宜重”,即如果轻罚即可起到教育作用,应首选轻罚不选重罚。

第三,处分的作出是一个校规校纪适用过程,应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学校处分虽不像司法活动有严格的诉讼制度保障,但也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校规校纪为准绳”,处分程序应公开、透明、合法,保障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基本权利。这里的程序不仅包括学校处分作出的过程,也包括处分所依据的实体校纪校规的制定过程。校规校纪应当具有合法性,是书面的、正式的、公开的文件,其制定过程也应当符合公开、科学、民主和协商等基本法治精神,这既是校规校纪能够被遵守的道德基础,也是使处分结果让人信服的前提条件。

总之,学生违纪不可轻易劝退了之,况且,劝退处分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一旦引起诉讼,学校恐难免尴尬。

责任编辑/孙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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