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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私人所有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地位立足于财产所有权的三分法视角

2016-05-04孙雨馨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三分法

孙雨馨

摘 要:物权法将财产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对其提供平等保护,是一个进步,但他强调对公有财产权的保护,也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有矛盾,我们应该认识到,私人所有权才是最终所有权,只有在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基本的财产权利获得充分保障之后,人们才能够发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就是说,私人财产应该与国家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甚至高于国家财产。

关键词:三分法;私权神圣;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

一、物权法中财产所有权中的三分法的进步性

2007年3月通过了我国现行的《中国人们共和国物权法》,据说这次物权法修改光起草就用了13年,不得不说,花费的时间是有成效的,我们确实看到了物权法的进步性,在《物权法》第二编的“所有权”中沿用前苏联的“三分法”方案,将财产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对三类所有权提供一体保护,可以看到,我们的物权法显然已经把私人所有权的地位提升至与国家所有权地位相同的位置,这对于公权至上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来说显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之所以说是进步是因为与西方民族自古受到罗马法基本精神的影响不同,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存在着公法优位理念,甚至公然否定私法的存在,这一点从中国的法律条文中可以寻到蛛丝马迹,《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私有财产则没有相应的表述。《民法通则》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保护的倾向性表现的十分明显,这些规定是根据单一公有制经济时期形成的法律原则和思想观念,只规定了国家、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始终未把公民的财产权上升到同一地位,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

二、三分法看物权法不足

不可否认,物权法相对于民法和宪法又进了一步。只不过这种程度还不够,因为与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不同的是,只有私人所有权才是最终所有权,也就是说,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都是中间体,其权利主体是不确定的,中间又夹杂多层的委托代理授权关系,将对公权予以和私权同样的保护,同时公权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很容易使这种对维护公共利益的保护成为借口,最终侵害私人财产权,我相信这也是中国贪腐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说,教育难、医疗难、住房难成为国人头上的“新三座大山”,其所反映出的就是公权没有很好地维护私权,体现的是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究其根本,还是没有很好得理解贯彻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私权神圣原则。

三、物权法的私权保护

(一)私权神圣

所谓私权神圣,指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私权神圣原则下,不存在民事权利绝对服从公共权力的空间。这种观念,后来被称为“权利本位”思想,他和封建社会要求人们盲目服从公共权力、将人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作为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观念针锋相对。

可见,近代私权神圣理念的兴起是古罗马私权神圣理念在近代的复兴与再现。

(二)我国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国情转变——对私人所有权逐步认同的过程

1978年前的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彻底消灭私人所有权,由国家和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可实现人人平等,共同富裕,这种理想的经济模式对代理行使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政府官员能力品质要求极高,他们必须和社会公众有共同的目标函数,并且不计任何私利,且具有各个领域极高的专业素养,俨然若神人,然而我们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现实中,政府官员处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朋友,同事,老乡,领导的巨大社会关系网络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加上闭塞暗箱的司法体系,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

来到80年代,人们发现中国经济死气沉沉,没有活力,于是迎来公有企业改革,力图避免触及财产权,承包制盛行,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实现企业自主经营,然而这样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因其产权制度上的先天缺陷,就像是温室里的花朵,很难适应激烈的竞争,没有显示出企业应有的创造财富的活力,公有企业反而成为国家日益沉重的融资负担,享受着高待遇,却真实地损害着私人的利益。

90年代至今,人们开始意识到财政和国有银行不能也没有能力继续做公有企业的后台,源源不断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要搞活企业只能指望民间资金。直到2004年,宪法第十一条又进行了修改,不仅提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增加“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字眼,几字只差,却表明政府开始约束公权力,私人所有权的地位在逐步提升。

那么当私人所有权与集体国家所有权地位相平时,是继续提升私人所有权使其居于主导地位,还是采用中庸思想,维持两权平衡?

对于2004年的格林柯而董事局主席收购科龙公司,TCL产权改革方案,海尔管理层,长虹管理层的产权改革方案等系列“民进国退”战略,有学者对私人所有权的过高地位表示质疑,认为其必将导致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私人所有意味着经济中的决策权的分散,而这样的分散放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中是十分危险的,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会导致私人或是决策。笔者却不以为意,黑格尔则说过:“财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自由,禁欲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消亡是人的自由的伟大胜利”,改革开放以来,所有权逐渐交给人民,取得所有权是人的本能,改革开放之前,政策压抑了这一本能,所以国民经济无法发展,改革开放释放了这一本能,我国经济就获得了高速的持续发展。

四、我国私权保护趋势——私人所有权应高于国家所有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经济大国,自觉不自觉地已经卷入到全球的生产分工,各个生产要素在全球流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必然选择,而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又迫切需要提高人均GDP,因此,那种社会对私有财产保护最好,大量的人力资本就会带着大量的财富和生产要素向哪里涌入,经济也会随之水涨船高。私人所有权相对于国家所有权来说的优势在于,优化着资源配置。因为她不仅激励着个人行为,而且节约了社会资源。

中国革命的需要将中国推向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行列,以社会主义革命的方式解决中国的现代化问题,进而进入社会主义的共和国,这条道路本身是十分完美的,然而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全球化运动思潮的发展,全球化和现代化逐步上升为一种意识形态,而我们一贯继承的马克思理论就显现其先天缺陷,它没有概括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缺乏市场经济的理念。

五、结论

因此,物权法将财产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并提供一体保护,只是一种基于现行政治背景的权宜之计,随着我国体制不断进步,最终应实现私权独立,真正发挥出中国经济的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维护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孙宪忠《民法总论》第34—42页

[2] 孙宪忠《中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十五大疑难问题》学术对话2005年5月9日于中国政法大学

[3] 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民法典专论

[4] 米健《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篡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5] 李昌庚《国家所有权理论考辩》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2期

[6] “物权:大陆法系的历史经验、现代发展和制度比较”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法学,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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