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虚伪”的公章
2016-05-04郭鹏
郭鹏
两家公司之所以对簿公堂,源于河北省滦南县的一个工程项目。
一家企业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企业印章对公司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效力不言而喻。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公检法机关审查判断企业间印章纠纷时,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就成了企业权益的有力保障。
近日,位于河北省的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下称“金垒搅拌站”)向《民生周刊》反映,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盐城二建”)经法院审判认定拖欠其材料款400余万元,但是判后,“盐城二建谎称买卖合同的公章和本公司印章不一致并提出上诉,盐城市阜宁县公安局在没有调查清楚的前提下向法院发函,干扰法院裁判……”
对此,《民生周刊》记者前往阜宁县就此事开展调查。
“盐城二建公章使用存瑕疵”
2016年2月2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曾在盐城二建芜湖分公司负责管理财务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工作人员季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这个判决结果对金垒搅拌站来说,意味着搅拌站曾向阜宁县检察院申诉,要求其依法行使刑事监督权,撤销阜宁县公安局立案的请求未被通过。
据阜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官庞书刚介绍,阜宁公安于2015年5月中旬接到盐城二建报案,称其公司印章被人伪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盐城二建所报案情符合当地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范围,两个月后阜宁公安正式立案。
庞书刚表示,经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盐城二建同时拥有并使用至少三枚印模不同的公章,“盐城二建有很多分公司和项目,为了便于使用和合同签订,盐城二建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上存有瑕疵。”他说。
一位建筑业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很多建筑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一枚公章使用不够灵活,有时在同一时间要在不同地区签订合同,所以公司就刻制了多枚公章。”
盐城二建曾向滦南县人民法院反映,与金垒搅拌站所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上的公章是伪造的,盐城二建没和金垒搅拌站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接受过其供应的混凝土,混凝土用于的工程也并非盐城二建所承建。
两家公司之所以对簿公堂,缘于河北省滦南县的一个工程项目。
经滦南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盐城二建和原告金垒搅拌站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该公司承建的滦南县北河金街工程所使用的商砼。此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未能及时付清价款。
2014年8月,滦南县法院对此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判决盐城二建给付金垒搅拌站商砼款本金430余万元及依法负担利息。
公章鉴定存疑
在上述民事诉讼期间,滦南县法院经过对比,盐城二建在此次诉讼中所提交的公章印模与签订合同中的印模有明显不同之处。
滦南县法院认为,依照《印章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印章的使用、更换均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批准并备案。盐城二建提出印章不一致并申请鉴定,但是未能提交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证实其提供的样本的真实性、可靠性,客观上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滦南县法院认为盐城二建作为公司印章合法持有人,应当提供可以证实印章真实性的证据即公安机关的相关备案。但是其没有提供。
阜宁县公安局主办该案的刑警庞书刚向《民生周刊》记者证实了盐城二建在阜宁县公安局并未对企业公章进行备案登记等环节。
而金垒搅拌站认为盐城二建之所以提出公章伪造之说,就是不想偿还债务。“他们让并非项目负责人的季某站出来,让其独自承担伪造公章的罪名,盐城二建却躲过了数百万元的还款义务。”
阜宁县的一位官员透露,季某被判了缓刑,“对他个人的影响其实并不大。”
既然盐城二建无法提供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模,阜宁公安局也已查实其同时使用至少三枚不同印模的公章,那买卖合同上使用的公章到底是如何鉴定真伪的?金垒搅拌站对此提出了质疑。
庞书刚说对有争议公章的鉴定由盐城市公安局刑科所完成,阜宁县不具备鉴定能力,但是可由阜宁公安局向市公安局提供鉴定资料。
“遗漏罪名、避重就轻?”
庞书刚表示,在案件侦查阶段,阜宁公安局“为了防止盐城二建临时刻有明显不同的公章,特意选取了与金垒搅拌站签订合同同期的两起工程合同的印章作比较。”
“结果这几枚印章都不一样。”据庞书刚讲,盐城二建认可的公章一共有三枚,经对比三枚公章印模都不一样,但都在同时使用。“盐城二建的印模在阜宁县工商机关有登记备案,侦查阶段也曾调取过印模做比较。”庞书刚说。
在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局长杨素俊表示工商机关并没有对企业公章进行备案登记的职能,并指出“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
据了解,盐城二建在当地的建筑领域算是骨干企业。杨素俊说,邻县一家企业刚来调取过盐城二建营业执照上的印模,“包括山东省在内的多家企业曾调取过该企业印模。”他听说有的企业之所以调取印模是因为双方产生了工程纠纷。
阜宁县公安局将抽取的两份合同印模与本案争议的印模同时送到了盐城市公安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同一印章”,“签合同的印章是假的!”
对此,金垒搅拌站认为作为样本的两枚印章均没有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公安在侦查过程中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没有真实性、可靠性,怎么能有排他性?”
金垒搅拌站表示即便据此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定案依据,但是据季某口供,其他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全部为造假,为何公安局在向检察院移送时不将该情况说明?“伪造公司印章和伪造国家公文、证书等数罪并罚,季某可能就不会缓刑而是实刑。”
庞书刚对此质疑表示,季某伪造的公文、证书等文件靠肉眼就能辨别出不同,“有的一看就是在网上复制的,但是由于伪造的原件已经无法追回,仅凭复印件是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的。”“而且案件还有阜宁县检察院和法院来把关,他们都没提出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