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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个体户

2016-05-04马特

方圆 2016年8期
关键词:个体经济雇工个体户

马特

以前,经济学家从马克思《资本论》中得出结论:雇工7个人以下,赚了钱用于自己消费的,算个体户;雇工8个人以上,就产生了剩余价值,就算剥削,就是资本家

个体工商户是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民法典编纂热潮中《民法总则(草案)》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户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与意识形态话语密切伴随的一个衍生品,渊源出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个体经济”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通过对农业和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体制,社会上的个人均纳入组织,有集体而无个人,自无“个体户”存在之必要。“两户”的产生是公有制经济改革和计划经济松动导致的制度后果。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最早的第一张个体工商户执照是1980年12月11日浙江温州19岁的姑娘章华妹从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到了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她本人则成为中国第一位个体工商户。这一年,温州正式发放了1844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982年《宪法》第11条也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早期个体工商户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雇工的问题,在政策文件中往往表述为“帮手”、“帮工”、“学徒”,为什么纠结这个问题呢?因为马克思说过,雇工8个以上就属于剥削关系。从1981年《人民日报》讨论陈志雄承包鱼塘的雇工问题开始,理论界对雇工人数问题的讨论就没有停下来。经济学家从马克思《资本论》中得出结论:雇工7个人以下,赚了钱用于自己消费的,算个体户;雇工8个人以上,就产生了剩余价值,就算剥削,就是资本家。马克思仅是举例而已,这些争论现在看像经院哲学的无病呻吟,在当时却是大是大非的意识形态问题。

因此,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雇用的人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第2条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该条例依然以从业人数八人作为区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区分剥削关系与个体生产,该标准不是法律意义的标准而是意识形态标准。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规范商事主体的法律的出台,构建了完善的市场经济主体制度,主体的划分从意识形态标准转化为以民事责任承担为依据的法律标准。不再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而是公司(独立法人)、独资企业(独立的商自然人)、合伙企业(合伙组织)。通过轰轰烈烈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从前者的意识形态挂帅的主体体系迁越为法律挂帅的主体体系。

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个体工商户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制度的鸡肋,其社会功能基本被个人独资企业取代。游离于个人独资企业之外的个体工商户就是商贩。商贩是什么?商贩本质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进行了工商登记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就是自然人本身。所以,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主体意义上的概念,而是自然人或者家庭合伙从事商业行为或营业的概念。需要的只是进行工商登记,这种登记也不是主体登记,而是营业登记,并不需要设立专门的主体制度来规范。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宜摒弃不合时宜的“个体户”规定,代之以商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过渡性安排,一种权宜之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体法律体系,“两户”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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