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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探讨

2016-05-04徐征南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

徐征南

摘要:随着近几年全球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大量的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开发,银行利用这些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投机以获取利益或者规避风险。虽然这些工具的开发给相关银行带来了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迫在眉睫,详细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及时准确告知风险并能为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银行 衍生金融工具 信息披露

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又称派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等,与之相对应的是原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原生金融工具中的债券、股票和外汇等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

国际上最早定义衍生金融工具的组织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94年12月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衍生金融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之披露》中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了初次定义。提到衍生金融工具为期货、远期、互换或期权合约,或具有相似特征的金融工具。1998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将衍生金融工具定义为在未来结算的价值会随着相关变量(如商品价格、汇率或利率的指数、信用等级等)而变动的金融工具,并且这类金融工具的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对净投资要求较少。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定义源于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中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对衍生金融工具其大致内容和IASC 对衍生金融工具定义相同,只是对第一条特征中的变量性质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认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一、目前,衍生金融工具主要由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互换合约构成

远期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按照预定的条件进行金融资产所有权交换的合同。期权合约和远期合同相似,是指在未来的一定时间以特定的价格买之前已经规定好了的金融工具的合约。期货合同是指在未来的一定交割日期买进或者卖出金融工具的合约,只是在买进卖出的场所和价格方面有所规定,期货合约要求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进行,其价格应该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互换合约则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约定的某一时间,按照约定的条件交换一系列现金流的交易。互换的基本类型有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把公司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以方便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行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大多数是以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进行。其中,公众主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内列报和会计报表外附注。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外附注主要是为了帮助投资者理解会计报表是怎么编制的,以什么方法,编制的依据是什么,对会计报表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衍生金融工具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会计政策,该政策应包括如何确认合约的价值、未实现损益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已经实现的损益应该以何种方式确认,递延标准是什么。第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围和性质,具体包括该工具的性质、金额期限以及该衍生金融工具采用了何种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计量确认。第三,披露该衍生仅供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相关信息。第四,披露该衍生金融工具的信用、流动性等相关的金融风险信息以及管理者针对其风险采用了何种控制政策,第五,披露该衍生金融工具确认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损益变化情况。

二、目前,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表内披露使得企业净资产、净利润的确认具有波动性。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将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披露,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然而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价格的确定往往是在实际成交时,换句话说,在实际成交之前,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在当期计入损益会对财务报表的数据产生影响。同时,会计报表的编制者可以主观选择合约的交易时间和合约的确认计量方法,从而导致了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受操控的数据频繁波动导致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无法保证。第二,准则制定质量尚需完善。准则指定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协作效率的缺失,各个监管机构各自为政,只从自身的角度看待问题,导致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额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具有互补性和针对性,相关的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并未建立,不具有指导性。具体来看,准则制定质量的缺失导致各商业银行在披露相关信息是对该工具的的目的、公允价值、相关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等信息披露的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从政府角度而言,应建立一个执行科学合理准则制定程序的准则制定机构。我国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应该齐心协力,共同商讨关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财政部应发挥领导作用,在与证监会和银监会探讨之后,制定专门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证监会和银监会应就财政部制定规范的特殊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和细化。另外,在相关监管机构建成的同时,也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使追责具有法律依据。在一套完善的民事诉讼机制建成后,使民事诉讼成为超越行政监管的主要监管方式,从法律上保障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利,形成外部市场强力规范的监督。再者,为了完善相关信息的披露,建立一个包含监管机构和披露主体的信息质量披露的评价体系是必然的趋势。该评价体系应从披露主体的信息披露的完成情况,包括数量和质量上的完成情况、信息披露准则的遵循情况以及对信息使用者的反馈情况等方面入手,全面客观的对个主题披露情况做出评价,适当的对表现良好的主体进行奖励,对表现情况差的主体采取相关的惩治措施。另外,该评价体系还可以考虑对主动披露更多信息的主体采取额外加分的策略,鼓励更多的上市银行自动披露更完善更全面的信息。第二,从上市银行的实践角度而言,总资产、总资产净利率较高的银行其本身己经有较强的披露动机。所以目前就上市银行来说,其主要要做的就是提高资产质量,扩大资产规模,但是,在扩大资产规模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资本的质量,应该严格把控信贷关卡,降低不良贷款率。管理者应该对那些不正常的指标及时进行调查、管控,保证资产的质量和数量。另一当面,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也是当前上市银行的首要目标。投资主体多元化是上市银行股权优化必不可少的条件,通过多元化可以实现股权的有力制衡,减少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并实现内部管理的优化。内部管理和结构的优化同时也有利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因此,为了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充分,银行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主体,如通过大力吸收社会公众个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来改善现今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进而形成由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企业经理人员和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等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持股的格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信息才会被要求披露。

参考文献:

[1]李奋强.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5,第7期

[2]刘鹏.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风险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第10期

[3]凌景晓.对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的研究[J].金融会计,2005,第10期

[4]葛家澎.当前财务会计的几个问题一衍生金融工具、自创商誉的不确定性[J].会计研究,2009,第4期。

[5]薛楠.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机制分析[J].金融会计,2006,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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