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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性制度排斥到个体性市场排斥: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2016-05-04樊佩佩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

樊佩佩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从群体性制度排斥到个体性市场排斥: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樊佩佩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210013)

[摘要]本文将农业转移人口的迁户偏好、制度环境以及市场环境置于变迁的框架下进行分析,考察了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外部与个体影响因素。制度环境的外部约束机制转变为市场因素的内部排斥效应,导致了劳动力流动限制放松后,城市落户的挤压效应呈现出内生性转向。从制度环境的非均衡供给到城市落户的市场化选择,农业转移人口在体现出城市定居倾向强的同时返乡意愿也强烈,这一来是其城市定居意愿与能力的落差,以及落户意愿所面临的市场化发展与自我市民化能力不对称的困境。因此,旨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户籍人口的城镇化改革,应实现从户籍制度改革到切实解决生活需求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转向。做好相应的过渡性中间制度供给以及各项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从而实现制度合法性逻辑、市场化逻辑和个体市民化能力的多重均衡。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迁户意愿;制度性约束;市场排斥;非均衡性

一、研究背景

城市融入的各项制度变量主要解决农村劳动力的身份转变及城镇定居问题。大量关于农民工社会融合的研究都将矛盾的焦点指向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城市融入的角色身份问题,其改革归根结底是要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属地化的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因而,政府对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政策反应较为被动, 应对措施也往往缺乏整体性和前瞻性。“常住化城镇化”与“户籍化城镇化”两种观点的对立,短期显示着城市对户籍人口与农民工的差别化政策配置,但在更为长远的政策涵义中暗含着对未来农民工市民化道路的设计。

在地方利益已普遍合法化、地方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之时,户籍制度改革拷问的是地方政府层面切好经济蛋糕的自觉和更高层面上制约切好蛋糕的外力*吴开亚、张力:《发展主义政府与城市落户门槛: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反思》,《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6期。。如何实现从务工到定居的市民化转变从而促进深度城镇化,需要规避“常住化城镇化”与“户籍化城镇化”的对立,根据农业转移人口的意愿和需求发掘市民化的中间形态。在高流动性社会中,较高的市民化成本使得分层、分批次进行城市融合成为常态,农业转移人口可能长期处于乡-城之间的循环迁移之中*蔡玉萍、罗鸣:《变与不变的鸿沟:中国农村至城市移民研究的理论与视角》,《学海》2015年2期。,其制度创新需要一个长时段的过程。以居住地和就业地配置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实现城市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不局限于将农民工户籍落在当地城市,而在于使其与城市户籍居民均等共享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这就在理论上给出了现有制度框架下流动性社会中城乡分割向城乡融合自发演变的一种可能性。

二、文献述评与研究问题

就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而言,既没有获得外部市民待遇的权利,也不具备个人市民化的资本。由于中国的户籍制度使得满足公民权利的公共产品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并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来解决,因而地方政府落户门槛的高低和对落户对象的筛选是体现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实际进程的风向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城市政府对户籍改革的取向和进程的控制。而当前地方性的公共政策需要匹配发展主义的逻辑,户籍制度是地方政府采取的调控公共资源配置的制度指引*吴开亚、张力:《发展主义政府与城市落户门槛: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反思》,《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6期。,短期内未有从根本上撼动的迹象。就个体而言,有研究分析了制度因素、市场因素和社会支持对于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影响,认为制度性约束条件已经弱化,市场性因素是首要障碍,文化心理适应性也具有较强影响*叶鹏飞:《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研究:基于七省(区)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社会》2011年第2期。。有研究揭示城市体验的诸多因素影响农民工对流入地的归属感,从而通过城市归属感这一中介变量间接对城市定居意愿产生影响*王玉君:《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研究——基于十二个城市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人口研究》2013年第4期。,还有公平感知度如何提升农民工的留城意愿*钱文荣、李宝值:《初衷达成度、公平感知度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及其代际差异——基于长江三角洲16城市的调研数据》,《管理世界》2013年第9期。。也有学者将农民工迁户的个体动力归为地域性因素和制度合法性压力,是农民工越是在城市环境中处境不利,越希望寻求制度保障来改变城市生活境遇的社会理性选择,实现制度性永久迁移*蔡禾、王进:《“农民工”永久迁移意愿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因而,我国非定居性移民和非终生性迁移成为常态*任远:《由“进城”和“返乡”共同构成的城市化》,《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这种对冲性的调节机制虽然避免了城市化的人口和资源压力,但也无法形成稳定的劳动力供给。

虽然不少研究把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政治等各个领域里遭受的差别或潜在的不公归因为户籍制度,以致把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其上的社会保障看作阻碍市民化的刚性因素。但在分税制下的市民化成本负担机制中,如果农业转移人口不能改变其社会经济地位,户籍制度的突破就无关紧要,跨阶层的社会流动便无从谈起。制度隔离与结构制约的视角已然成为遮蔽市场排斥性的屏障,作为当前“半城镇化”的矛盾焦点转移了对于市民化多样途径的注意力。将农业人口跨阶层社会流动以及实质城镇化的障碍归因于户籍制度,其实是将市场之名凌驾于政府职能缺位之上。当前由于不少地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推进较快,大多数劳动力能够实现低成本的就地转移和就近转移,农村人口所享有的福利与城镇人口的落差持续缩小,农村人口的异地转移意愿下降,甚至出现强烈的户籍“逆迁移”需求*在江苏各地,越是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例如苏南地区、省内各地的城市近郊地区,农村人口越是不愿意主动“进城”,既不愿意放弃土地也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更有甚者,一些地区不断出现进城农民的户籍“逆迁移”,即过去曾经通过各种方式放弃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进城人口,近年来开始想方设法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里。在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并且有收益分配的情况下,这部分农民工更是不可能退出集体成员权,来换取一纸城镇户口。。这与产业转移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密切相关,为就地转移与就近转移奠定了物质基础。

不少文献将矛盾焦点放在户籍制度的突破上,倾向于采取放开中小城镇,限制大城市这样逐步、稳妥、有序的“梯度城市化”方案,如此缓解大城市财政和资源压力的改革,一是忽视了外部制度建构需要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的需求,二是忽视了对于中间性制度改革的可能途径的分析。很少有研究在当前户籍制度松动的情况下,从刚性的制度约束发生转向的角度来研究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外部机制与个体因素,是如何塑造了其城市定居的意愿和能力之间的矛盾关系,从而揭示制度供给的非均衡状态以及身份区隔的内生性转向。未来的研究需要更深入地探讨永久性迁户制度供给的非均衡成因,理解城市的地位层级对于非农户口获得意愿的影响,探讨制度合法性逻辑、市场化逻辑与个体市民化能力这三个方面如何实现均衡。本文基于2014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调查数据,试图研究制度因素与市场因素对于迁户意愿的影响,进而分析制度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的距离,以及定居意愿的个体差异。

三、数据来源

如果把选择城市户籍作为制度性永久迁移的标志,但数据以及相关文献*朱宇:《国外对非永久迁移的研究及其对我国流动人口问题的启示》,《人口研究》2004年第3期。表明,有迁户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并非多数,永久迁移并非所有农民工的选择。本文选取的样本主要是尚未转为城镇户籍的务工群体。本研究试图分析迁户意愿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并且如何影响迁户意愿。不仅可以描述农业转移人口的真实迁户需求,而且可以为调整户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于江苏省社科院课题组于2014年7月—12月所进行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调查,调查农业转移人口在务工地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城市融入、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情况。调查范围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甘肃、青海和吉林这18个省份,兼顾了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县城等各个城镇级别。采用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18岁以上的城市非农职业者,共获得829份有效问卷。其中,户籍在出生地所在的县(区)、市、本省外县以及外省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占16.2%;户籍在出生地所在县(区、县级市)的农村、本省外县(区)农村、本市下属的县(区)农村和外省农村的农业转移人口占83.8%。本文选取的样本为83.8%的本地和外地目前户口保留原籍、尚未转为城市户籍的非农就业群体,共计688个样本(样本概况详见表1)。

本研究以迁户意愿作为因变量建立多项logistic回归模型,询问农业转移人口“如果条件具备,是否愿意迁户”,如此可以对于迁户的能力和意愿进行区分。自变量为受访者的城市体验、不再务工以后回农村老家的意愿、务工地区房价、务工城市性质、居住状况,以及务工城市数量。

T表示协同集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总效应,当ln innit>1.081时,T>0,说明只有在技术创新能力达到一定值 (1.081)时,协同集聚才会对区域经济增长产生正向影响,如果创新能力低于1.081,协同集聚的区域经济效应为负。通过对ln inn的403个观察值进行排序,发现只有武汉和长沙在2005~2017年内ln inn全都大于1.081,说明这两个城市的协同集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总效应始终为正。而发展相对落后的城市,如上饶、吉安、抚州等城市的ln inn在考察期内从未超过1.081这一门槛,说明这些城市协同集聚对经济增长的总效应一直为负。

表1 样本概况

四、研究发现

1.迁户意愿、迁户能力与制度性约束

调查发现,在当前持农业户籍的受访者中,想过要拿本地城镇户口的样本占36.8%,自认为具备拿户口条件的占20.1%,如果具备条件且愿意迁户的有34.9%。可见具备迁户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远少于有落户意向的群体,将近80%的农民工无力自行承担市民化的成本。

就农业转移人口的迁户原因而言,在具有迁户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中,愿意要城镇户口的原因,排名第一的是“为了孩子上学方便”,第二位是“城镇户口福利好”,第三位是“办事方便”。而在剩下的超过六成的不愿意迁户或者无所谓迁户的群体中,不愿意要城镇户口的首要原因是“拿了城镇户口会失去农村土地”,第二位是觉得城镇户口“意义不大”,第三位是觉得“农村户口好处多”。

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升值是大部分农民工不愿意“非农化”的首要原因,呈现出兼业性与两栖性并存的特征,人口流动在市场化过程中趋于常态,流动社会与属地管理的制度性矛盾凸显。属地化管理体制下的公共产品配置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无论在财力、土地使用指标、行政编制管理,还是在公共产品供给上,行政区和户籍人口都是配置的主要依据之一;二是属地化管理体制以实行户籍制度为条件,适应于一个人口流动相对静态的社会。进入高流动社会以后,这种体制必然对人口流入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带来挑战*周建明:《高流动社会与属地化管理体制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学术月刊》2014年第2期。。在现行的政府层级结构中,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更多体现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成本,也即市民化的公共属性和公共利益在不同层级政府间存在明显的成本与利益的非一致性*陈怡男、刘鸿渊:《农民工市民化公共属性与制度供给困境研究》,《经济体制改革》2013年第4期。。成本与收益的非对称性所带来的激励不足,在属地化管理体制下为流动性社会中的权利平等带来了制度性障碍。所以,在高流动性与属地化管理体制下,公共行政资源如何因这种人口流动而合理分配,而非政府意愿,成为关键问题。

制度性排斥带来的合法性压力以及高企的落户成本让更多的农民工对于迁户望而却步,加剧了流动状态而无法落地,加之与属地化管理体制共同导致选择性的制度安排,农民工无法在城市获得均等的公共产品,更可能表现出保守的迁户意向。由于资源无差别化供给的制度性障碍与自行承担市民化成本这一市场性渠道的高门槛为双方筑就免责机制,构建了市民化的内生性困境,是农业转移人口在落户意愿和行为上表现消极的症结所在。

2.迁户意愿与市场化选择

从表2的数据来看,迁户意愿与务工地区的房价成反比(相关系数为-0.089在0.0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相关)。问卷将具备条件的迁户意愿分为“愿意”、“不愿意”和“无所谓”,分别赋值为1、2、3。调查发现,在持有农业户籍的受访者中,房价越高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越强烈;反之,越是房价低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越不愿意落户。数据表明,在他们的落户意向中占首要比例的是省会城市,为41.4%;其次为地级市,占36.6%;其他的依次为县级市、县城和北上广深,比例分别为10%、10%和1.9%。可见,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主要集中在大型城市,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北上广深因为样本量较小,所以比例较低。从表3可见,在省会城市以及地级市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相较在县城务工的群体,不愿意迁户的可能性分别降低了92%甚至超过一倍。这表明农民工对于迁户到省会城市和地级市有显著的偏好,在有条件拿到务工地城镇户口的前提下,更愿意迁户,而县级市或县城对他们缺乏吸引力。这亦印证了关于迁户意愿的大城市偏好。

大型城市产业的集中和发达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带来人口集中。高收入群体的集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助长了高位运行的房地产价格。大型城市的就业机会、收入水平以及公共资源的丰富程度对农民工构成主要的吸引力,但往往一个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达程度与房价成正比,因而通过市场化手段落户的主要途径——商品房的价格对于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而言难以承受,这也就呈现出一个悖论——大城市偏好的落户意愿对于多数农业转移人口而言可望而不可及,市民化高企的成本与农民工有限的经济能力对于个体而言形成市场性排斥,而与当前“梯度化”的落户政策不相吻合。例如,江苏省曾于2014年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大城市落户条件”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详见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2014年12月29日。。随着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放松,城市落户制度环境的非均衡供给与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体性选择转向了以市场化选择机制为核心的政策体系,但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面临着市场化发展与自我市民化能力不对称的困境。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地区偏好、制度性限制与市场性排斥,三者之中每一方的症结看似都有赖于另一方的突破,却如同“踢皮球”一般无法解决,从而三者之间构成一个内生循环的机制,城镇化的极端现象不时出现:一方面,不少农村变成了“空心村”,另一方面,许多城市由资本构筑的高位房价却因流动人口无法安居而变成了“鬼城”。

美国社会学家帕金(Frank Parkin)认为,任何社会都会通过建立一套程序和规范体系使得资源和机会为某些群体享有而排斥其他人。“集体排他”产生一个被整体排斥的“共同集团”,由此引起激烈的反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而“个体排他”的结果是形成分散的身份群体(segmental status group),每个人都有参与的机会,但被排斥都是因为个人能力不够或水平不济。帕金认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趋势是从集体排他转向个体排他*Parkin, Frank ,Marxism and Class Theory: A Bourgeois Critiqu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53-58.。将资源的差别化配置归因为人力资本的不足,将制度排斥的显著性和冲突性转换为自我归因的市场排斥,这种排斥更加隐蔽。在调查中发现,农业转移人口最希望政府提供的帮助,排名前几位的依次为“提供保障房”、“好点的养老保险”、“更好的医疗保险”,以及“就近入学,不需要凭户口”,选择人数占总体的比例分别为30.2%、28.2%、27.2%和25.9%,仅有6.1%的受访者选择“降低户口进城门槛”,不需要政府提供任何帮助的比例达12.6%。住房、养老、医疗和教育等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供给,意味着选择性的制度安排,只有少量的、拥有相当的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本较高的农民工才能获得同等待遇。受访者中选择凭借自身能力进行市民化的比例明显高于对改善制度性落户限制的政策期待,即市场性个体排斥悄然转嫁了对于农业转移人口整体的制度性排斥所可能带来的不满。

3.迁户意愿与个体因素

就进城务工群体的居住状况和定居打算而言,在务工城市已经购买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比例仅有11.8%,“租居民小区房子”居住的务工群体的比重最大,为41.4%;比例最低的是占7%的“租郊区农民房子”居住的群体。其中,企业或个体老板负责住宿的比例为21.2%。对于今后的定居打算,“争取在现在工作的城市买房”的受访者比例最高,占31.7%;其次是“回家乡的县城(县级市)买房”的群体,占16%;比例最低的是“不想买房建房,租房住也不错”的群体,仅为0.3%。城市定居的相对高意愿与实际购房的低比重所形成的差异,实则为城市定居的意愿与能力的落差。这种因为制度约束或市场化门槛所造就的市民化能力的落差换一种形式体现为进城务工群体在城市定居意向强的同时,返乡意愿也表现强烈的矛盾倾向。数据显示,在农村户籍的务工群体中,不在城市务工以后,有35.3%的人表示“非常愿意”回农村老家定居,“比较愿意”的比例为25.3%,“不太愿意”和“非常不愿意”的比例合计为27%。与较高的回乡意愿形成对比的是对于务工城市的评价,表示“很喜欢”和“比较喜欢”的群体合计为65.9%;“感觉一般”的比例为30.1%;感到“不太喜欢”和“很不喜欢”的比例合计仅有3.8%。超过六成的务工群体表现出对城市的好感,同时也有六成的群体具有不再务工以后的返乡意愿。

调查还表明,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定居意愿具有显著的个体差异。通过似然比检验发现,那些对迁移城市可能起主要影响的人力资本因素,如年龄、文化程度、外出打工时间、工资收入、工作类型、流动性(务工城市数量)以及迁移成本(老家有无承包地)对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对于城市的评价越积极的农业转移人口,不再务工以后回农村老家生活的意愿越低,越是愿意在务工地城镇落户。反之,越是不愿意在本地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不再务工以后回农村老家定居的意愿越高。

通过对城市认同、回乡意愿、居住状况和务工城市的类型等个体层面因素对于迁户意愿的影响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也发现受访者对于城市的评价每降低一个层次*问卷中对于务工城市的评价分为很喜欢、比较喜欢、感觉一般、不太喜欢和很不喜欢五个程度。,迁户的可能性就会相应降低53%左右。不再务工以后的返乡意愿每降低一个层次*问卷中对于不再务工以后的回乡意愿分为非常愿意、比较愿意、无所谓、不太愿意和非常不愿意。,迁户意愿就会增加35%左右。反之,返乡意愿每降低一个层次,不愿意迁户的可能性就降低26%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方式也对迁户意愿有影响。租郊区农民房子居住的务工群体相对于回农村自己家居住的务工群体,城市迁户意愿高出约55%。从数据来看,城市认同、不再务工之后的返乡意愿以及迁户意愿是一脉相承的,迁户意愿与城市认同呈正比,与返乡意愿呈反比。在居住方式上体现出的差异说明,回农村自家房屋居住的务工群体的工作地与户籍所在地距离较近,已经熟悉并适应城镇生活,没有感到不公或差别化待遇,甚至可能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实现就地城镇化,因而迁户的必要性大大降低。而租住在郊区农村民房的务工群体虽然占比最小,仅为7%,永久迁移城市的意愿显著高于其他群体。可能的原因是居住状况较不利的群体为了改变在城市中的处境,依靠制度保障来消除合法性压力的动力相对更大,且迁户的比较收益是最大的,因而定居城市的意愿更强烈。

五、总结与讨论

随着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放松,城市落户制度环境的非均衡供给与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体性选择转向了以市场化选择机制为核心的权利供给。由于个体的发展与城市分层、工作机会、发展机会、社会资源等紧密相连,同时又受到身份结构的制约。以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购房依旧是扎根大城市的主要途径。调查数据表明,务工群体落户意愿的大城市偏好面临着市场化发展与自我市民化能力不对称的困境。市民化高企的成本与农民工有限的经济能力对于个体而言形成市场性排斥。由于资源无差别化供给的制度性障碍与自行承担市民化成本这一市场性渠道的高门槛为双方筑就免责机制,呈现为城市定居的相对高意愿与实际购房的低比重,以及城市定居意向强与返乡意愿表现强烈的矛盾并置。

现代社会的基本趋势是将资源的差别化配置归因为人力资本的不足,将制度排斥的显著性和冲突性转换为自我归因的市场排斥。从制度环境的集体性排他,到市场化选择的个体性排他,作为一种由制度分割体系构建的地位与身份意义上的群体,每个人都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推进了积极的城市定居意愿,也将经由市场门槛构建的支配与依附的结构性关系进行了合理化。从制度环境的外部约束机制,到市场因素的内部排斥效应,城市落户的挤压效应实现了内生性转向。

表2 迁户意愿的个体影响因素Logistic分析

*表示p<0.1,**表示p<0.05,***表示p<0.001.

a. 参考类别是: 无所谓。

b. 因为此参数冗余,所以将其设为零。

c. 计算该统计量时发生浮点溢出。因此,其值被设置为系统缺失值。

与其将落户门槛看作是对外来人口权益的漠视和政府职能的缺位,不如看作现行利益格局下地方政府将权利制度性固化与市场性排斥相结合所形成的制度供给的非均衡状态。国家有关农民工落户问题政策的制定与农民工的需求之间、农民工落户地的选择与城市出台的落户政策之间存在较大反差。农民工基于户籍管制而设定的发展机会、行为路径与社会保障的权益形态,既是客观约束下的阶段性选择,又是相对于传统政治形态的一种发展性进步*郑永兰:《行进中的现代性: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政治”》,《学海》2014年第4期。。因此,旨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户籍人口的城镇化改革,着力点应实现从户籍制度改革到切实解决生活需求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转向。做好相应的过渡性中间制度供给以及各项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从而实现制度合法性逻辑、市场化逻辑和个体市民化能力的多重均衡,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引导户籍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责任编辑:陆影)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4-0059-06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流动性背景下的城市社区公共性重建与治理绩效研究”(项目编号:15CSH07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樊佩佩,女,社会学博士,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江苏区域现代化研究院研究人员。

收稿日期:201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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