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机构专管,做实做细增殖放流工作——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经验介绍
2016-05-04罗刚王云中隋然
文/罗刚王云中隋然
坚持机构专管,做实做细增殖放流工作——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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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成为山东省名副其实的“环保行动、民生工程、公益事业、向善之举”,被省政府确定为“为农民做的10件好事”之一。特别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对山东省增殖放流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基本情况
山东省增殖放流工作始于1983年。2005年,在22年增殖放流工作实践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遏制渔业资源的持续衰退,经省政府批准,山东省实施了以增殖放流等为主要内容的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在全国率先对渔业资源进行全方位修复,从此,山东省增殖放流步入快车道。2005年~2014年的10年间,山东省累计投入海洋增殖放流资金10.68亿元,放流各类海洋水产苗种415亿单位,秋汛累计回捕增殖放流资源44.3万吨,实现产值142亿元,综合直接投入与产出比达1:13.3。增殖放流物种基本涵盖中国对虾、日本对虾、三疣梭子蟹、海蜇、褐牙鲆、半滑舌鳎、黄盖鲽、黑鲷、许氏平鮋、金乌贼、大泷六线鱼、长蛸等山东沿海重要渔业资源,放流区域遍布全省近海。
2015年,山东省海洋增殖放流资金1.65亿元,计划放流各类海洋水产苗种63.6亿单位。2015年,省政府还启动实施“海上粮仓”建设发展战略,计划到2020年增殖放流苗种100亿单位,预计下一步增殖放流资金投入力度还将不断加大。目前,山东省增殖放流的资金投入、放流规模、管理水平和增殖效益等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其增殖放流主要经验和做法为全国增殖放流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和借鉴。
★主要经验和做法
多年来,山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务实、积极作为,强化措施,不断创新,始终坚持增殖放流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发展方向不动摇,做到10个“坚持”,确保海洋增殖放流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一)坚持机构3专管,强化行政管理
增殖放流涉及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水产养殖、捕捞等多学科,管理和技术并重,必须有专门机构和大量的专业人员参与做实做细,并不断完善,方能做大做强。山东省多年来之所以能够持续不断地大规模开展增殖放流,并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领跑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除了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以外,还与拥有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这一专门组织实施机构和专业队伍密不可分。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原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管理站)是隶属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从1987年开始具体承担全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目前该机构的主要职能为:承担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组织开展增殖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承担全省水生生物增殖保护区的选划及海洋捕捞作业结构调整、新渔具渔法的择定工作;承担全省海洋牧场规划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合理利用工作。此外,受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委托,还承担全省休闲海钓的管理工作。
(二)坚持规划先行,确保科学实施
增殖放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子多,技术含量高,必须统筹规划、科学实施,才能取得预期效果。早在2004年,山东省就聘请包括院士在内的行业专家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论证编制了《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规划(2005—2015)》,由省政府批准实施,确立了增殖放流等工作发展的中长期目标任务和行动措施。在此基础上,2009年又编制了《山东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2010-2015)》,对增殖放流进行更细致的谋划,初步构建了特色鲜明、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生态高效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目标体系。2015年,省政府在山东省“海上粮仓”建设发展战略中,对增殖放流工作高点定位、系统谋划,为全省增殖放流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指明了方向。
(三)坚持健全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为确保增殖放流健康发展,实现以制度促管理的目标,山东省高度重视打基础、管长远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增殖放流的规章制度。其中,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增殖放流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重点、分配方式、保障措施,并定期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强化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出台了《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任务职责以及项目管理方式。为强化增殖放流苗种供应管理,出台了《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增殖站管理暂行办法》,对放流苗种供应进行规范,确保苗种高效优质供应。经过不断总结探索,目前山东省已建立了增殖放流项目申报审批、苗种招标定点供应、苗种检验检疫、标准化操作、放流监督制约、增殖效果评价等六大长效管理机制,使增殖放流管理内容具体,程序规范,保障了增殖放流的顺利实施。2008年,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将增殖放流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推动增殖放流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并成为全国最早制定增殖渔业政府规章的省份。2014年,《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已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一旦颁布实施,将开创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地方立法之先例,对提升增殖放流法律和战略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四)坚持多方筹措,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是做大做强增殖放流事业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山东省将包括增殖放流在内的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纳入了省财政预算内专项扶持项目。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山东省已经建立了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费和损失赔偿费、社会捐助等为重要补充的增殖放流资金多元化投入长效机制。在政府投资引导和广泛宣传影响下,全社会的资源养护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投入到增殖放流事业当中,成为增殖放流事业的重要力量。山东省招远市民营企业主徐发海先生,已连续多年义务放流鱼类及海蜇苗1.5亿尾,苗种价值达640万元,被人们广泛称赞。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化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保证了增殖放流资金的连年快速增长,促进了渔民群众的持续受益和收入的稳步增加。
(五)坚持标准化放流,确保高效实施
为统一规范增殖放流工作,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山东省在全国率先推行标准化放流,是国内制定增殖放流标准最早、最多、最有成效的省份。共制定《中国对虾放流增殖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12项,基本囊括了山东省所有放流物种,对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物种质量、检验检疫以及苗种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放流关键技术环节进行规范,并在增殖放流工作中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了放流技术水平和增殖苗种成活率,并对加强项目监管、确保生态安全以及提高增殖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还负责制订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中国对虾》、《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日本对虾》、《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三疣梭子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鲆鲽类》等5项行业标准,为全国增殖放流的标准化管理做出了应有贡献。
(六)坚持设立渔业增殖站,建立放流苗种供应体系
苗种保质保量稳定供应是放流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山东省2005年放流苗种曾实行过招标采购,但暴露出很多蔽端。一是项目执行进度较难把握。苗种繁育和增殖放流季节性都很强且最佳放流期很短,招标工作的运作过程又比较复杂,招标早了苗种还未繁育,招标晚了往往又已过最佳放流期。二是苗种质量难以保障。由于繁育场数量多、分布地域广、监管难度大,苗种质量难以保证。同时,苗种招标经常出现吃养殖“剩饭”的局面,加之往往是价格低者中标,苗种质量就更加难以保证,生态安全风险较大。三是影响增殖放流工作深入持续开展。供苗单位不固定首先是不利于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开展前期筹备和持续投入。某些物种的苗种如果不放流则市场没有销路,企业繁育了此类苗种后竞标一旦不中便会造成巨大损失。另外一些效益不好的增殖苗种少有企业生产。其次是不利于科研推广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科学试验,不利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和扶持。此外随着放流规模的不断增大,年年招标所产生的行政管理成本也很高等等。
为保证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山东省根据苗种行业特点及生物特性,结合自身放流种类多、放流规模大、实施范围广的实际情况,确立了招标设立增殖站的定点供苗制度,这是山东省增殖放流工作领跑全国的一大制胜法宝。渔业增殖站的设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原则,采取选择性招标方式。省级渔业增殖站招标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海上山东”官方网站发布增殖站申报指南,明确增殖站设置的种类、数量、布局及具体要求。苗种生产单位按要求自愿填写申报书进行竞标,其最低门槛为苗种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四证”,即竞标增殖放流种类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税务登记证。属地县、市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竞标单位逐级审核把关后,按增殖站设置数量的1:3比例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对竞标单位资质再行审查后,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标组,由评标组根据《渔业增殖站设置要求》地方标准和相关规定,通过实地考查和现场质疑,对竞标单位的水域环境、地理环境、育苗设备设施、技术保障能力、经营管理等等进行量化打分评标,提出书面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布。招标产生的增殖站连续3年承担某物种的放流任务。为加强对增殖站的监管,根据《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增殖站管理暂行办法》,对增殖站实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增殖站,在下轮增殖站招标时予以加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增殖站,给予“黄牌”警示,并适当减少其下年度放流任务;对被证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全部或异地购苗放流的、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示的,给予“红牌”处罚,撤销其增殖站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轮的增殖站竞标。
同时,放流苗种价格坚持市场化定价机制,一般按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下年度放流价格,克服了苗种市场价格波动大、变化快的困难,既坚持了市场化定价理念,又保持了放流价格的相对稳定,保证了放流苗种足量优质供应,确保增殖放流效果。年度放流任务下达后,及时与增殖站签订供苗合同,强化苗种供应管理。增殖站供苗制度不但能够保持供苗单位相对稳定,有利于企业有计划地及早安排苗种生产,而且便于行政主管部门从亲本开始,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增殖站苗种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苗种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这样既保证了供苗队伍的活力,又增强了增殖站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并有效节省了年年招标产生的高额行政成本。
(七)坚持检验检疫,确保安全放流
增殖放流苗种健康问题不但涉及增殖放流事业长远发展,更关乎生态安全的大局。为了保证放流苗种的质量,确保生态安全,山东省建立了严格的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制度。坚持关口前移,每年放流苗种生产期间,省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三级联动,对增殖站放流苗种生产进行大检查,重点检查亲本来源和药物使用情况,严把苗种种质和质量安全的关口。放流前,放流苗种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抽样,送具备苗种检验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放流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疫病检疫和药残检测,严禁增殖站自行取样送检,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放流验收时,增殖站需出具检验检疫报告,经验收人员确认苗种合格后(苗种规格以现场测量为准),方可出库验收,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苗种一律不予放流,切实把负责任放流落到实处。
(八)坚持监督制约,确保阳光运作
增殖放流与广大渔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为保证放流客观公正,山东省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现代化监督制约体系。一是建立了内部分工制约机制。全省放流工作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领导下,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厅渔业处负责增殖放流宏观政策制定,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增殖放流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之间责权分明,既相互协作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二是建设了行业行政监督机制。所有放流批次均按规定由省或市渔业主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坚持“五不放原则”:验收人员未到位不放,未公示不放,苗种规格不达标不放,监督人员(行业监督和社会义务监督)未到位不放,苗种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不放。放流苗种均匀装袋、充氧、入保温箱,并按规定整齐摆放后,通过立体坐标定位的方式抽箱计数,真正做到随机抽样。放流过程中的规格测量、苗种抽样、计数、投放等的主要环节全程照(录)像并存档,在建立放流纸质档案的同时建立放流电子档案;三是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为进一步增加增殖放流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山东省积极开展增殖放流社会化监督。放流前2天,在放流渔港、码头、渔村、育苗场附近张贴放流公示,对苗种供应单位、放流水域、时间、种类、规格、数量等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放流时,抽样、计数等关键环节一律在放流驳运码头进行,放流过程由2名以上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并邀请媒体跟踪报导宣传和监督,将放流操作完全向社会公开。社会监督机制使放流工作在阳光下操作,在群众参与下实施,受到了社会好评,赢得了社会公信。
(九)坚持开展放流效果评价,提高决策水平
增殖放流必须紧紧依靠科技。多年来,山东省不断加大对放流效果评价的资金投入,由水产院校、科研院所承担放流效果评价工作。每年在放流前后分别组织开展本底调查和跟踪监测,结合海上调查和陆上走访渔民调查情况,科学预报资源量和可捕量,指导渔民合理回捕生产。增殖资源开捕后,开展增殖资源生物学测定分析及回捕生产情况专项统计分析,并结合分子标志技术、信息船等,综合评价增殖效果,为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提供数据支撑和理论依据。根据增殖效果评价情况,及时对放流物种结构、布局、数量等进行调整。评价结果显示,增殖效果非常明显,如:山东省放流中国对虾占其近海中国对虾总资源量的94.56%,当年放流梭子蟹占其总资源量的38.65%。
(十)坚持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自2005年以来,山东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声势浩大的增殖放流活动,请中央有关部委、省政府、省人大等领导参加放流活动。近几年,积极创新增殖放流宣传方式,开展省市县联动联动宣传,取得良好效果。10年来,全省累计举办各类增殖放流宣传活动四百余次,参与人数20万人次,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通过电视、网络、微信、报纸、电台、专题宣传片、公益宣传片、举办摄影大赛、公益认购等方式,对增殖放流进行广泛宣传报道。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努力,增殖放流已经成为山东省重要的渔业品牌,相关工作也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民众的关注,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普遍提高。
★增殖放流效果
通过多年大规模增殖放流,山东省近海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得以有效修复,增殖放流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生态效益日益凸显
通过增殖放流,山东省近海严重衰退的重要渔业资源得到了有效补充,中国对虾、梭子蟹、海蜇等大规模放流物种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秋季渔汛。全省秋汛中国对虾回捕产量2005年为1089吨,2010年以来一直稳定在3000吨左右,5年增加了近2倍,参与回捕的渔船单船日产量最高达2000公斤,山东省近海中国对虾资源基本恢复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水平;梭子蟹回捕产量2005年为1969吨,2013年为1.8万吨,增加了8倍多,参与回捕的渔船单船最高日产达1800公斤。因海捕梭子蟹产量逐年增多,养殖梭子蟹价格大幅跳水。海蜇回捕产量2005年为3300吨,2013年为4.9万吨,增加了将近14倍,莱州湾参与回捕海蜇的捕捞渔船单船最高日产达15000公斤。同时大量增殖海蜇还有效抑制了处于同生态位有害水母的泛滥,资源调查结果表明,海蜇放流海区有害水母数量大幅下降。增殖放流还促进了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作业方式的调整,为了捕捞增殖资源,部分渔船主动将作业方式由拖网改为流网,对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经济效益尤为突出
多年来,回捕中国对虾、梭子蟹、海蜇等重要增殖放流资源已成为山东省2万多艘中小马力渔船约60万渔民秋汛的主要生产类型,沿岸渔民回捕增殖资源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2/3以上。据不完全统计,2005-2014年山东省秋汛累计回捕增殖资源44.3万吨,实现产值142亿元。十年间,全省回捕中国对虾2.2万吨,创产值26.7亿元,回捕梭子蟹20.9万吨,创产值59.5亿元,回捕海蜇14万吨,创产值22亿元,直接投入与产出比分别高达1:15、1:39和1:29。莱州湾捕捞渔船仅回捕放流海蜇一项,单船产值在不到1周的时间里一般可达20~40万元。另外,在政府增殖放流项目的示范带动下,全省群众自发开展浅海滩涂增殖渔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山东省沿海底播养护面积已达371万亩,每年底播增殖贝类等水产苗种700亿粒,年均投资达20亿元,年均创产值200亿元,渔民增产增收非常明显。
(三)社会效益与日俱增
一是丰富了群众的菜篮子,满足了社会对绿色、安全、放心海产品的需求,提高了群众饮食品质,保障了水产品质量安全。二是直接带动了海珍品增养殖、水产苗种繁育、水产品加工贸易、休闲海钓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三是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参与义务放流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增殖放流正逐渐发展成为像陆地“植树造林”一样的群众性社会公益活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家园”正成为全民共识和自觉行动。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山东省企业、团体和个人共义务放流水产苗种15亿单位,折合人民币价值近亿元,参与社会公众达50万人次,“烟台全民公益放流活动”、“日照7.11阳光放鱼节”等已成为山东省重要的增殖放流活动品牌。四是进一步密切了政群关系,促进了渔区和谐稳定。放流时,不少渔民群众纷纷出船出力免费协助苗种运输、投放。东营等地渔民尝到了增殖放流的甜头,自发成立了海蜇生产合作社,协助渔政部门全天候不间断对增殖水域进行看护。每当增殖资源开捕时,许多地方的渔民便燃放鞭炮,像过年一样地高兴,从内心里感激党和政府实施“政府播种,渔民受益”的惠渔好政策。放流活动受到渔民的普遍欢迎,增殖放流工作也被被山东省政府确定为“为农民做的10件好事”之一。由于近年来增殖放流成效明显,山东省渔民、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纷纷向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写信或提出议案,建议进一步加大增殖放流力度。
山东省的海洋增殖放流成功经验充分证明:坚持机构专管和定点供苗工作机制,做细做实增殖放流工作;走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做大做强增殖放流工作;增殖放流事业方兴未艾,前景光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共同创建美好生态文明家园。
作者单位:1.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