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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党章 依规治党

2016-05-04王娟

共产党员·上 2016年4期
关键词:责任者治党规矩

王娟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创新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党内法规,其最大特点就是聚焦突出问题、强化党的领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笔者认为,把握、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正确理解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原则。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这次新修订的《条例》的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一个标准量下去,只要有问题就要拿纪律规矩对照一下,违纪了就要依纪处理,使纪律成为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并不意味着纪律与法律完全割裂。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在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二是深刻领悟突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以及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严肃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跑票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目前,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因此,新修订的《条例》根据政治“破纪”现实情况,增加了一系列违纪条款。比如,其第五十二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体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

三是准确把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纪律形式固化下来的条文,为纠正不正之风找准依据。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突破口。八项规定不仅开启了自上而下、由内向外的风气变革,改变了党风政风,引领了社风民风,还深刻影响了整个中国的发展进程。八项规定的严格执行首先强化的就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新修订的《条例》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纪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低级趣味、公款吃喝、出入私人会所,以及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四风”问题纳入违纪处理情形。比如,新修订的《条例》对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等都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这些都体现了作风建设的实践成果,也为纠正不正之风提供了纪律依据。

四是认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视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制度的威严在于执行。以往,在制度制定上下的功夫往往超过在执行上下的功夫,结果是制度成了“软皮筋”,只是嘴上说、纸上写、墙上挂,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威力。新修订的《条例》改变了这一现状,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明确“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并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条例》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实施主体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问责不手软、尺度不放松,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落在实处。

(作者单位:盘锦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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