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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6-04-29邱海蓉

经营者 2016年4期
关键词:应对措施影响

摘 要 财政部在2016年3月23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过渡政策、注意事项及跨境应税行为适用的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已在《通知》中明确的条款,本文拟从商业银行税负、净利润、经营模式等方面分析营改增新政将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探讨如何采取合适的应对策略,实现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 银行业营改增 影响 应对措施

一、引言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决定全面实施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的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随着这四年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等领域的营改增试点成果已充分显示出增值税以其征税范围广、税基宽、涉及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且能有利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等特点,较好地促进了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和经济转型。本次试点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纳入改革范围,补全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最后一环,降低了广大工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在国际经济环境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对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原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一)税率差异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规定金融业适用的征收税率为6%。

(二)征税范围

1.贷款利息收入。原营业税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现营改增要求商业银行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金融商品转让。原营业税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现营改增要求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原营业税要求商业银行服务性手续费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现营改增要求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暂免征收范围。对于包括存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国债(及地方债)利息收入、人行与金融机构间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人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利息收入、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内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业务利息收入及金融机构间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等在内的收入营改增后仍与原执行营业税政策时一致,属于暂免征收范围。

5.新增可抵扣范围。银行手续费业务支出、部分管理费用、新购置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则被纳入了可抵扣范围。

由上可知,银行业营改增在税率和征收范围上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这些改变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营业利润以及经营策略,而商业银行业能否把握改革契机,对其在营改增新政后如何促进自身的升级转型尤为重要。

三、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商业银行总体税负和净利润的影响

按照国家统筹的营改增规划,改革会同时给银行带来“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前者主要是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由5%提高到了6%;后者则是改征增值税后,进项税抵扣具有一定的减税效应,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购置营业用房、机具、开发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成本。但经过对商业银行实际业务的分析,我们认为“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将立竿见影,但“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对银行利润产生实质性的正面影响还有待时日。

一是营业收入降低。就收入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大潮的冲击下,金融行业的竞争已非常激烈,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利息和项目收费金额也均有指导意见,各家商业银行少有机会能通过提高定价的方式来转移税负,即含税收入相对稳定。假设营改增前后,商业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变,均为X(含税),则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5%*X,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为(X/(1+6%))*6%=5.66%*X,可见营改增后原利息收入中的5.66%转为了增值税,直接导致收入下降。

二是营业成本增加。虽然根据新政,银行手续费业务支出、部分管理费用、新购置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都可纳入抵扣范围,但商业银行的成本结构中有大量成本费用无法实现有效的进项抵扣。

1.利息支出。商业银行最大的成本支出——利息支出不在可抵扣范围之内,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考虑到上述需按5.66%的实际税率对贷款利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商业银行的息差将不可避免的进一步缩窄甚至变为负数。

2.人工成本。金融业整体人工成本较高,且这部分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提到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大多数银行的网点布局在前几年已基本完成。伴随着“实体网点逐渐被淘汰,移动设备成为客户和银行之间的主要沟通中介模式”的趋势,银行已逐步放慢了投资步伐。同时,部分租赁的营业用房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租金支出形成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综上,收入减少、营业成本增加及有限的抵扣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净利润减少和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影响

1.营改增对债券投资业务布局的影响。债券投资业务是银行在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流动性管理目标的基础上购买各类债券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及在市场买卖中赚差价的行为。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中明确指出,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即所有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无须缴纳营业税的。但本次营改增新政仅对国债和地方债的利息收入免收增值税。因此,原商业银行持有的金融债、企业债等都面临着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随着商业银行越来越倚重金融市场业务获取收益,所以该征税范围的修订迫使商业银行需重新布局债券投资品种比例,对于利息收入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企业债和金融债要重新评估其收益和资金成本是否匹配。

2.营改增对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的影响。目前,银行使用的是直接报价方式且大多数业务都不向客户提供发票,实施营改增后银行需重新考虑原定价是否能实现税负和收入的平衡、向客户收取款项和开具发票的时限和方式、如何及时从交易对手取得自身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上述工作需对各项业务的合同进行梳理和修订,并对税务处理上不明确的业务条款,如报价是否含税、开票时间、付款方式、服务内容等重新予以规范,必要时还需联系客户或交易对手重新签订合同,若处理不当则容易造成税务合规风险或与客户之间的法律纠纷。

3.营改增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相当严格,其保管、用章、开具要求及抵扣期限都有严格的规定,这对银行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各个业务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有效实现发票的保管、开具和抵扣申报也是营改增之后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

4.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现有系统的影响。由于银行业务的开展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性较大,要将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嵌入整个业务流程中,需对银行各项业务流程进行规划再造和对硬件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还需对各层级财务人员进行理论和操作培训,虽然面临着巨大的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但收入也是非常可观的。

四、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对商业银行而言,利好影响仍是多于利空影响。新政颁布之初,商业银行如何在适应国家新政策的同时尽量降低企业税负、提升效益,有如下建议:

(一)加强发票管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应全面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基层财务层面要强化财务人员及时领购、验证、抵扣等发票管理要领;总行层面要对进项税管理进行全盘规划,合理解决总分行集中采购导致的采购中抵税额可能长期无法得到抵扣等问题,全盘做好税务筹划的各项工作。

(二)调整业务布局,适应改革发展

为了降低营改增税率和征税范围变化对商业银行利润的冲击,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模式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一是调整业务结构,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国债及地方债投资、金融机构拆借等享有免税优惠政策业务的比重;二是细化会计核算,在科目及账户层面区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以便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现有业务合同进行梳理,对原合同中未明确的价款是否含税或不含税、开票时间、付款方式、服务内容等内容逐条进行明确,减少税务合同的风险,对目前政策不明确的项目也需未雨绸缪,充分减少未来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和成本支出;四是在营业网点租赁时除非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可以提供更低的租金,否则应尽可能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五是合理安排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进程,平衡银行的税负和利润。

五、结束语

营改增对传统商业银行而言,充满了机遇和挑战。由于现阶段营改增政策仍未解决营业税时代商业银行面临的税基较宽、银行需先行动用自有资金垫付逾期贷款利息对应的税款等根本性问题。在改革初期,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净利润、经营模式和财务体系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展和深化,抵扣范围太窄、垫付税款等问题终将解决,营改增必将会有力地推动传统银行业改革的步伐,从而大幅提高银行业的经营效益,实现全产业链的共赢。

(作者单位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邱海蓉(1981—),女,重庆人,就职于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S].

[2] 李红霞,冯志静.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税负影响的测算[J].财会月刊,2015 (6): 42-43.

[3]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银行业营改增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金融, 2015 (13):78-79.

[4] 李楠.对我国商业银行“营改增”的几点思考[J].财会月刊,2015(19):2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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