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
2016-04-29李善川
环境公益诉讼在实现社会监督和促进行政监管部门履职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运行中,应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监管的衔接,主要体现在履职、支持起诉、判后督查三个方面。为更好发挥行政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应对原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还应对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予以细化。
现今,环境公共事务较为复杂,需要环境行政具体执行,又需要环境司法监督保障。故而,需在厘清二者的关系基础上,加强衔接,丰富行政权与司法权交叉背景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一、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
环境行政监管,主要指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有的对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目的是通过适当行使行政权,防止各类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事件发生,在环境侵权事件发生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控制污染源、鉴别污染物、清理污染区域等,促进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若负有监管职责的环境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自身职责,如事中不履行监督职能、事后不履行处罚职责等,将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发生此种情形时,多是借助于环境诉讼或是环境公益诉讼予以解决,力争以环境司法弥补环境行政监管的缺位。环境公益,指排除特定人利益组合的,通过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功能的下降可以惠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则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主要作用一方面在于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则在于督促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它的存在可以提高环境执法者的判断力和责任感,促使环境执法者全面判断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并对其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和产生积极效果的制裁。
二、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理论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运行实践
如前所述,环境公益诉讼在实现社会监督和促进行政监管部门履职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运行中,应着重于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监管的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参与诉讼主要体现在履职、支持起诉、判后督查三个方面。履职,指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后,会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相关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作用。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及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现场调查与监督,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监管部门对人民法院需要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的实时记录、污染现场照片等,应及时提交,不得瞒报、漏报。支持起诉,类似于传统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援助的主体主要是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且多以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与。实践中,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可作为支持起诉方,与起诉方共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环境行政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是通知原告申请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诉讼支持,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的方式参加诉讼。支持起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环境行政监管部门掌握的大量环境信息资料,降低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原告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判后督查,指行政监管部门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来对被告具体的修复行为追踪调查,而被告单位也应该主动将修复进度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三、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更好地发挥行政权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的积极作用,主要应对原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原告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此处,笔者仅对“法律规定的机关”予以分析。就我国而言,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仅需具备法律授予的环境行政管理权即可,不必做限缩理解,将其限定为环保机关。检察机关,既有国家公诉职权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属于我国国家机关中最能集中表达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机关。检察机关一方面具有较高的法律定位,另一方面也不会出现对责任的逃避和职权的滥用,用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公共利益的保护,民众可能更容易去接触。实践中,应仅要求检察机关对涉案环境所处地域具有管辖权且与受案法院级别相对应,即可认定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更好地发挥行政权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的积极作用,还应对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予以细化。此处作为义务,主要指判后督查。为尊重承担责任主体在专业领域的技术性判断,人民法院多在判决中对被告的修复行为进行较为笼统的限定。此时,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客观事实、行政法律规范的结构、自身的知识水平等因素来组合考虑行为该如何做出,并进行对责任主体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四、结语
无论司法途径或者行政途径的最终目地都是去解决目前我们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面临的问题,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践中,应采取将环境行政监管纳入环境公益诉讼此一新型运行模式,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平衡相关主体利益,使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职,监督管理污染者及时修复生态环境,以此来实现对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集大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