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分析

2016-04-29梁海丹

知识文库 2016年16期

《物权法》的实施促以及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促使我国的民法学方面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现阶段有关物权法条文解释的出版物照例在法律公布后集中涌现,但数量上并没有形成合同法出台前的那种热闹景象。民商法在近年来形成了一定的突破和转变,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物权法

物权法当中有着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中能充分的体现出我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物权法的特色。从我的现行宪法规定中可以看出,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来自于宪法,更是尊重宪法而形成的,这也完全的符合我的社会主义市场发展机制。一些相关的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提出无法适应现代化社会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在进行物权法的实施中仍然需要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来对此进行弥补,从而避免当中的弊端引发其他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的主要特点就是确立了各种不同的所有权。相关学者指出,保护国有的财产关键问题就是要先解决掉所有权和监督权的问题,但这些并不在物权法的管理范围内,仍然需要对此进行单独性的立法。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改革问题的主要目的是要提升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并提升土地的价值,以便于能实现逐步的分离农民拥有土地的权利以及农民身份。只有将此作为前提来理解物权法,才能真正的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有进一步的认识。

我国在物权担保方面当前已经有了新的制度并且投入了更多的相关研究。在《物权法》中规定,抵押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社会的发展轨迹等来制定出相应的配套设施,从而明确抵押的范围和关系。在竞争动产担保物的过程中则需要采取“先公示者优先”的原则来进行实施,从而提升当中的规律性。

二、侵权法

我国当前阶段的侵权法已经成为了独立运作的一部分,但仍然有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范当中应当设立起相关的债法,从而维护债法的完整性体系。也有学者认为,在新时代发展环境中,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当是减少损害或者是填补损害,传统的侵权法当中有着预防的功能,在当前应当进行积极的转换,惩罚功能在侵权法中已经逐渐消失。也有人认为在现代化的经济背景下,应当引入可救济性损害理论。

一些学者对工伤保险赔偿和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树立,认为以代替模式为原则加上选择模式是现阶段我国相关制度建设中的重点思路,也是解释解决司法隐患的关键所在。一些热门的话题随着时间的发展继续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例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当中的死亡赔偿。一些人认为死亡损害赔偿并不能对生命权本身产生救济的作用,而是一种因为侵害了生命权而采取的补偿性措施。有的则认为死亡损害赔偿法不应当进行定额的赔偿模式,而是应当尽量的对死亡损害赔偿进行个体的精确计算。一些学者对机动车所造成的死亡责任商业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强制险等几者关系进行了梳理,认为商业险是强制险之后的一种补充,民事赔偿制度才是对受害人所进行的最终的保障。

三、商法的若干方面

(一)公司法

《公司法》所研究的重点内容主要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和继承、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董事会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一些学者对此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的认为公司的责任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划分,分别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伦理意义上的责任以及公司内生的超出法律以外的责任。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公司法上所存在着的不足现象,认为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当中包含了一定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相关规定内容,但这些规定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现象和局限性,导致实际的作用难以发挥。

(二)破产法

我国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了新的《企业破产法》。新的破产法的实施无疑成为了商法界内的重点话题以及热点内容,当中涉及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包含了破产的重整、撤销权以及破产法的得失等方面的话题。部分学者认为在全新的破产法当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地位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明确。还有的学者很对破产法当中的撤销权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分析,认为在撤销制度进行健全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相关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性,从而保证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保证交易进行的顺利和安全。

四、其他与总则相关问题

在我国的传统习惯和文化中有着较为深刻的“法律伦理义务”,要想建立起名族性较强的品格,那么就应当做到摒弃历史惰性,而重视起道德规范和约束,从而进一步的强调社会责任感。有人认为意思是主张的立场用来应用于共时观,是根据特定的行为所结合而成的。意思指的是行为的自主性以及私法起到的自治性作用。相关学者对传统的法律行为类别提出了疑问,认为要想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行为范畴,就需要在物权行为基础上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民法起到其真实的作用,当违反了时候最多就是“不生效”而不会出现“无效”的现象。确定违反公法的行为是不是无效,需要首先明确公法的目的,进而使用比例原则来限定对公法目的解释,从而区分出司法责任和公法责任。与此同时,民法也不可以排除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使用。违反公序良俗和违反法律的功能是完全不同的,不可以一概而论。

在现代社会中我国的民事立法在理论和现实上都应当坚持以本土化和符合国情为基本的准则进行。同时也要在原因的基础上做到符合时代的精神和特点,不断对此进行创新和发展,从而促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进一步,促使民商法学术可以得到持续的发展动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