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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4-29马国峰

知识文库 2016年16期

校企合作是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有效促进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以这样说,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改革发展的难点和突破点。搞好校企合作,是每一个职业学校必须的选择。

一、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导向作用不强

目前,校企合作处于教育主管部门倡导、职业院校自发的状态,由于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学校与企业在培养技能人才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明确,企业不想增加自己的风险。由于没有相关的政府部门履行校企合作的职能作用,难以建立校企合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缺少校企合作的鼓励和扶持措施。此外,当前低素质劳动者非合理性就业情况普遍,“用工准入制度”得不到有效监管。

2.企业需求与学校教学安排不同步

学校的教学有严格的计划性,而企业的生产则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往往企业有生产任务时,学生因理论课还未讲完而不能到企业去;而学生需要实习时,企业的生产任务可能不足而难以安排。学校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也存在一定难度,主要是学校教师数量少,课程任务重,只能利用寒假安排少量的教师到企业学习锻炼,而且实习时间不足一个月,难以达到教育部提出的“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到企业实践两个月”的规定要求。

3.校企双方的资源付出不对等

校企合作不管是学校还是企业都是需要的,但企业更注重效益,先要解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在合作中,企业为学校师生提供学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管理的机会,学校的受益较为明显;而职业学校一般在科研和技术开发研究方面积累不多,学生刚刚走向企业,缺乏相关技术能力和经验,能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有限,企业受益周期较长,影响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4.学校企业缺乏互动,合作层次浅

目前,很少有企业会主动与学校合作搞教育,尤其对于文科类专业,有近40%的学生难以在对口岗位就业,即使是在对口的岗位就业,也很难成批量安排在一个企业。即使找到了合作企业,其合作领域往往是单项的,学校参与企业解决生产难题、技术革新、项目攻关等活动没有开展起来,企业也没有深入学校开展有关教学教研活动,为学校提供实训设备、师资等方面援助;而且合作难以持久,往往短期合作多,长期合作少。

二、深化校企合作的对策

1.主动参与,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校企合作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打破目前校企双方不对等的关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的稳定性。首先要制订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校企合作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直到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此作为校企合作的保证。其次要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建立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标准,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的评价。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实施多方面的激励。再次要建立校企合作的政府投入机制。设立导向性和调节性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管理的职能手段,对校企合作开展好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资金补贴,促进校企合作快速发展。

2.开门办学,发挥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①主动让企业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吸收企业领导、技术骨干加入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让企业真正参与到开展市场调研、制订培养目标、建构课程方案、建设实训基地、培养师资队伍、选择教学内容、实施课程改革、实施教学评价等专业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在工作中增进了解,融洽关系。

②主动参与企业的项目研究与开发。学校应强化服务企业的功能,加大师资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科研和技术服务水平。制定政策,鼓励教师深入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在生产中发现问题、形成课题,充分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接受企业委托的项目研究与开发,和企业一起策划企业文化,形成互动体系,体现双赢原则,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③主动参与企业的员工培训与考核。学校还应树立主动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发挥教育功能,利用学校实训基地和人力资源的优势,提高专业为企业提供利益的能力,帮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岗前、转岗和进修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为企业提供高效益、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

3.多措并举,深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潜能

①法律约束。在法律层面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定指导方针、原则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规则,对校企双方在实施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表达,使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具有约束力和驱动力。

②政策促进。形成责、权、利对等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关于学生顶岗实习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表彰、鼓励,对支付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学生顶岗实习中涉及的风险因素,通过社会保险予以规避。

③监督执行。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和协调机制,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2005年35号文件关于本行业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和服务职责的履行情况。

④经费保障。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和责任的代表。为促进行业协会发挥职业教育中的行业指导与服务作用,有必要在赋予其职责的同时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使其在自身组织的发展中同时增长指导服务职业教育的功能。

本文系2015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探索与研究”的阶段研究成果,项目编号:ZJA15136 。

(作者单位:睢县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