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性扩张填补恶意诉讼概念之漏洞
2016-04-29白雪峰
现行民事诉讼法恶意诉讼概念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诉讼的行为,实践中单方恶意诉讼、单方与案外人恶意诉讼、恶意规避管辖、当事人与法官或者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排除在恶意诉讼法律概念之外。因此,恶意诉讼的法律概念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漏洞。目的性扩张解释补充恶意诉概念之漏洞,但目的性扩张不同于任意解释法律,即从严格化证明标准、防止诬告滋生以及赋予诉讼权利三方面划定恶意诉讼概念界限,完善恶意诉讼概念。
1.恶意诉讼法律概念的分析
《现代大词典》中“恶意”指不良的居心;坏的用意。 “诉讼”指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辞海》中“恶意”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意思是坏的企图;第二种意思是法律用语,是“善意”的对称,指事先明知有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而仍实施的行为。“诉讼”指向执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要求评判曲直是非。因此,恶意诉讼的含义是当事人事先明知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而仍向法院出申诉要求判断是非曲直。
《牛津法律大辞典》“恶意”指不良用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力为此行为或者缺乏行为的合法性仍做此行为的心理状态。“诉讼”指民事法律程序或诉讼,过去特指大法官法院的某些诉讼程序。“蓄意滥用民事诉讼程序”指一般而言除了败诉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的责任外,一个人可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利用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但不实地提起某些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不仅会败诉,而且是恶意的、无合理和充分根据的诉因,并导致对原告的损害。由此,可知恶意诉讼仅指诉讼中被告无合理和充分根据却提起损害原告的诉因,致使原告受损。
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有学者认为滥用诉权包括恶意起诉、故意拖延诉讼等行为。有学者认为恶意诉讼行为是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类型。有些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在没有合法诉讼理由的前提下,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致使他人在诉讼中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认为恶意诉讼是以故意为主观状态,通过制造一个在法律或事实上无根据的诉讼,致使受侵害人获得不公正的判决或者处于不利益的司法境地。
2.恶意诉讼概念的法律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字面意思即指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沟通后,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恶意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的法律概念存在的法律漏洞属于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从法律漏洞填补角度划分法律漏洞类型的。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计划根本没有涉及的事实类型,在现代立法技术和法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主要是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现象,在现今法律体系中无法归类于任何规范项下,从而出现无法可依的法律漏洞。社会与法律的关系是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反映社会。社会作用于法律,法律会反作用于社会。社会发展法律才可能反映,法律与社会同步发展时会促进社会的发展,法律与社会发展不同步时法律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恶意诉讼的法律概念存在的漏洞,即恶意诉讼概念尚未囊括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一方当事人自己恶意诉讼的行为,即一方当事人自己实施恶意诉讼行为,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恶意规避管辖的行为。第二种类型是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进行诉讼的行为,即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进行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不包括与法官等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第三种类型是恶意规避管辖,即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制造条件改变诉讼管辖法院的行为。第四种类型是当事人与法官或者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当事人与法官、鉴定专家、证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恶意诉讼概念漏洞的填补
目的性扩张方式是法律漏洞填补的方式。目的性解释不同于扩张解释,二者区别在于:第一,扩张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目的性扩张是一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二,扩张解释是在法条文义范围之内进行扩张将条文含义扩张,但扩张的内容仍然可以被条文中词语包含其中;目的性扩张也扩张法律条文文义却已超出法条文词语含义的范围。
规制恶意诉讼的有三个目的,第一,在于保障民事诉讼进行中的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第二,规制恶意诉讼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第三,规制恶意诉讼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基于恶意诉讼规制目的分析,恶意诉讼概念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主观是恶意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仅指当事人双方在有故意意思联络的基础之上,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但并不要求具有相同恶意诉讼的故意。即双方当事人对于恶意诉讼的行为都是故意的,但不要求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可能双方都为直接故意,可能一方为间接故意,可能均为间接故意。双方当事人有了恶意诉讼故意的意思联络后,为此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利用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手段均属于实施恶意诉讼行为。企图利用法律这种合法的手段掩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合法的权益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权益,还包括程序法上的权益。因此,恶意规避管辖,当事人与法官或者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属于恶意诉讼行为。
第三,行为人恶意诉讼的行为与其预期达到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恶意诉讼的行为存在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结果。这种结果不仅包括直接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间接的损害结果。损害的结果可以是实际的损失,也可以是预期的损失。既可以是使恶意诉讼者直接获得利益,也可以是使恶意诉讼者间接获得利益。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失即是恶意诉讼者间接获得利益,例如为侵害他人名誉而达到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这就是恶意诉讼者获得间接利益的情形。
4.恶意诉讼概念目的性扩张的界限
因为目的性扩张是指法律对某一类事物未做规定,存在法律漏洞,为了适用而基于一个法律条文,将其扩张使用该条文填补法律空白。目的性扩张是要超出法律条文的文义范围扩张条文含义,但目的性扩张并非无界限。即目的性扩张并不代表随心所欲的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张适用,是需要一定界限的。目的性扩张不同于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未被法律规定的情形适用与之相似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法律具有稳定性,稳定性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在基本稳定的社会环境下更好地发挥创造和生活,即应当保证公民通过法律对自己行为可以预测。若法律朝令夕改,公民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法律禁止,无法实现法律的预测作用。因此,目的性扩张应当有一定界限也就是说恶意诉讼概念目的性扩张应受到限制。
恶意诉讼概念目的性扩张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
第一,严格化证明标准
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由于恶意串通的隐蔽性,故被申请人怀疑有恶意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其没有进行恶意诉讼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由法院指定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举证。被怀疑有恶意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证明其没有恶意诉讼的证据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只要求能够基本证明其无恶意诉讼行为即可。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认定当事人有恶意诉讼行为的证据应当达到刑事证据标准即应当确实充分。
第二,防止诬陷滋生
为避免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请求法院干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于认为他人恶意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诬陷他人有恶意诉讼的行为按恶意诉讼处罚,即申请人诬陷他人有恶意诉讼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赋予权利救济
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者有单独起诉的权利。将当事人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者是运用公权力干预诉讼权利,因此,应当赋予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者救济的权利,即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者有权就其是否有恶意诉讼行为向上级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此时,之前认定其为恶意诉讼者的诉讼行为应当中止。
5.结论
恶意诉讼概念存在法律漏洞,目的性扩张补充恶意诉讼概念即将单方恶意诉讼、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进行诉讼的行为、恶意规避管辖、单方与案外人恶意诉讼、恶意规避管辖、当事人与法官或者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的情形纳入恶意诉讼法律概念中。目的性扩张不同于类推解释,故应从证据证明程度、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赋予被申请为恶意诉讼者的单独起诉权来限定恶意诉讼概念范围。
注:本文受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51012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