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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大事记

2016-04-29

公民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民商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但由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等政治运动,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年

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由于“文革”的到来,民法起草工作再次夭折。

1979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由于当时刚刚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社会关系处于转型期,导致该草案在当时很难通过。

1998年1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但由于观点争议过大,制定工作停滞。

2014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2015年对这一立法任务进行具体落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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