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人员“言者无罪”
2016-04-29杨原
公民导刊 2016年8期
杨原
列席人员虽不享有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同等的言论免责权,但依据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其在会议上的“过火”言论不应被追究,言者无罪。
人大会议不仅是代表建言献策、共商国是的重要途径,也是制定各项法规、决定、决议的权力机构,需要汲取方方面面的民意。列席人员要做到身份“列席”而民意不“缺席”,杜绝“摆设”、“走过场”,正确认识列席人员所肩负的责任,珍惜列席机会,积极参与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发表意见、出谋献策,真正发挥列席人员应有的作用。
有关部门对列席人员的意见,应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