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同等言论免责权
2016-04-29崔厚元
公民导刊 2016年8期
崔厚元
从立法精神和现实需要分析,列席人员都应当享有言论免责权。
从立法本意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而列席人员与出席人员的发言权应该是平等的。因此,只要发言内容与会议议题相关,就应享有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同等的言论免责权。
从人大工作实际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鼓励与会人员就相关议题,大胆发言,直抒己见,积极建言献策,即使出现一些有“触犯法律”嫌疑的不当言论,也不应当追究发言者的责任。否则,列席人员谁还敢发言,列席还有何意义,甚至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发言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