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享有言论免责权
2016-04-29吴振涛
公民导刊 2016年8期
吴振涛
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解释,列席是指非正式成员参加会议,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赋予列席人员发言权是为了更广泛地听取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议审议质量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列席人员应当围绕议题畅所欲言,积极建言献策,体现“列席”的应有之义。当然,列席人员因个人素质、性格、表达能力等不同,发言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委婉含蓄,有的直来直去,甚至言辞过激,但都不可厚非。如果因为一点不当言论,就受到打击报复,那无疑关上了列席人员发言的“大门”,违背列席人员参会的初衷。
笔者认为,给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使他们能够和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样,没有“说话不当”被追究责任的后顾之忧,他们才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集聚各方智慧的初衷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