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可从律师中选拔
2016-04-29
公民导刊 2016年7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選拔的七种情形。
根据《办法》,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办法》指出,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