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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制度设计

2016-04-29李桂红龙海燕

公民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职级优秀人才党政机关

李桂红 龙海燕

唯有建立起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新机制,才能促进人大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才能为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制度保证。

建构一套不同于以往公务员招考一元化的人大干部招录模式,采取既从社会公开招录大学毕业生充实人大机关队伍,也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招录优秀人才进入人大立法队伍的二元化人大干部招录模式,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此二元化人大干部招录模式,有利于优化人大干部的人员结构,有利于提高人大干部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利于提高人大的立法质量,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因此,人大机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制度设计,应从人大机关高层次人才的适用对象,引进方式及待遇政策三个方面进行搭建。

人大机关高层次人才的适用对象

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人大机关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是不一致的,可以结合党政机关及其他行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分类,对人大高层次人才也进行适当的分类。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人大机关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高层次人才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人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法官、全国优秀检察官、全国优秀律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全国十佳公诉人等国家级层次优秀人才;

第二类:省级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省级审判业务专家、省级检察业务专家、省级优秀法官、省级优秀检察官、省级优秀律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级十佳公诉人等省级层次优秀人才;

第三类:地市级审判业务标兵、地市级检察业务标兵、地市级优秀法官、地市级优秀检察官、地市级优秀律师、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地市级学科学术带头人等地市级层次优秀人才;

第四类:博士研究生、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10年以上的优秀律师等;

第五类: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5年以上的优秀律师等;

第六类:“985”“211”工程大学的本科毕业生,或者其他国家重点大学、省属重点大学的本科毕业生。

人大机关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不一定局限于从法学专家学者、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应鼓励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人大机关之间的人才进行流动,也应当鼓励检察机关与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审判机关、科研院所之间的人才进行流动。通过人员的流动,促进一个地方人大机关的理念更新、机制完善,为人大人才队伍建设带来源源不断的活力。

同时,人大机关人才需求也不一定局限于法学专业人才,人大机关的人才需求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财政金融、知识产权、计算机信息学科等多个方面学科人才,人大机关既要引进法学专业高层次人才,也要引进其他专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既懂法学也懂其他专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人大机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具体方式

目前,人大机关招录人员的方式主要通过统一的公务员招考进行,配套有面向公务员内部的遴选、选调制度,但整体上缺少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制度。比较党政机关及其他行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人大机关可以根据人才的不同层次确定引进人才的不同方式。

1、面谈协商的方式。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采取面谈协商或单位间商调的方式直接引进。

2、公开选任的方式。对第三类和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面向全国公开选任的方式进行。

3、公开选调的方式。对第五类和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面向全国及应届毕业生公开选调的方式进行,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考核高层次人才,但对基层偏远地方可以不设置开考比例限制。

4、其他引进方式。人大机关也可采取特聘、兼职、从事课题合作、担任咨询专家等柔性人才引进机制,为人大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智力支持。

人大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待遇政策

作为高层次人才,主导需求显然不仅是“安全需要”或“物质需要”,而是高层次的“自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层次人才的“安全需要”和“物质需要”就不应该得到尊重和重视。相反,应该给予高层次人才更好的物质待遇及良好的事业发展前景,解决高层次人才为实现“自我发展的需要”及“社会认同需要”的后顾之忧。结合党政机关及其他行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待遇政策,笔者认为,人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待遇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行政职级。人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是为人大履行职责服务的,作为高层次的人才,人大机关应当为其搭建足够的平台,并落实其行政职级。笔者建议对第一类人才行政职级确定为副厅级;第二类人才确定为正处级;第三类人才确定为副处级;第四类人才确定为正科级;第五类人才确定为副科级;第六类人才转正三年后确定为副科级。

2.给予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补助。(具体详见下表)

3.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人大机关可通过当地党政机关,采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党政机关引进人才同等的政策待遇,对第一类、第二类高层次人才可以争取解决100-200平方米的住房;为第三类、第四类人才争取解决80-150平米的住房,为第五类、第六类人才解决60-100平米的住房,并适时的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及子女入学问题。

4.为高层次人才事业发展提供绿色通道。

为高层次人才落实行政职级、物质待遇以及解决后顾之忧以后,还应当给予高层次人才事业发展一定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并不一定是指提拔重用一路绿灯,而更多的是指需要提供给高层次人才事业发展足够的平台。诸如给予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的物质条件支持,给予高层次人才办理特别事项、撰写调研报告及履行职责充分的时间保障,给予高层次人才到高校或其他部门交流学习的机会等能够让高层次人才事业进步的平台。通过不同的方式磨砺、锻炼高层次人才,使之能为人大履职贡献自己的智慧。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在国家改革的宏大背景下,各级人大机关需要尝试建立人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制度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结合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人大机关的特点,赋予不同人大机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自主权,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给予高层次人才引进同等的政策待遇。为高层次人才落实行政职级、特殊人才补助、解决后顾之忧并为高层次人才事业发展提供绿色通道。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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