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为地方立法“定规矩”
2016-04-28胡一燕
浙江人大 2016年3期
胡一燕
为提高立法质量,规范立法程序,舟山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是舟山市关于规范地方立法程序、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总纲性”地方性法规,共有7章59条,主要对立法应遵循的原则、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法规解释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包括起草、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5大环节。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多数由政府组织起草并提请审议;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实行二审制,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经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