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规 管立法 促良法
2016-04-28许迎华
许迎华
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开启了我省地方立法条例升级版。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对这部“管法的法”作出了许多重要修改。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开启了我省地方立法条例升级版。
立法引领改革,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迎来升级换代,法治更被寄予厚望。2014年2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秉承这一指导精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支持改革而进行的立法和修法步伐不断加速,呈现出新的变化。
修改后的省条例开宗明义:地方立法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时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求的重要体现,目的是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据此,今后我省地方立法要注重做好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
人大主导立法,突围“部门利益法制化”
实践中,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时发挥不够,一个主要原因是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长期以来,部门主导起草法规草案已成常态,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社会呼声很高,但限于这种部门主导起草的机制,难以进入立法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是要转变这种主导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修改后的省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完善:一是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强化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的统筹功能和督促落实程序。三是改进法规草案起草机制,明确规定法规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省人大有关专委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省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强化人大代表作用,推动科学民主立法
从各级人代会期间代表议案、建议质量的不断提高,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数量的屡创新高可以看出,公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对立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就需要立法工作本身作出改革,积极主动全面回应公众对民主立法和参与立法过程的新诉求。
法规立项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法规起草邀请代表参与,法规草案征求代表意见,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组织代表赴代表联络站听取群众意见,常委会审议法规案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等等,都是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作用的具体方式。修改后的省条例,强化代表作用的发挥,将上述做法全部吸纳予以规定,使代表作用的发挥贯穿法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各个阶段。
完善立法程序,严把立法质量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张德江委员长明确指出,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的永恒主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要确保高质量的立法,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立法程序。修改后的省条例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着重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补充完善:一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条例有关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等制度规定。二是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改进法规审议各个环节工作机制,增加规定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和数个法规案合并表决制度。三是增加法规通过前评估、法规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制度。四是改进法规公布机制。
此外,为适应全省11个设区的市都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新形势,条例中的“较大的市”都已修改为“设区的市”,同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规定等也作了修改完善。 摄影 蔡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