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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探索与研究

2016-04-28杨淑妍

经营者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区养老非营利组织对策

摘 要 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其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深入实践到诸多领域。而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成为一大亮点。本文通过文献综述法以及个案访谈的方法,以X街道为例,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社区养老 对策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社区居家养老成为解决我国现实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选择。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1]其观点是社区居家养老的核心是家庭,平台是社区,主体是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内容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也有学者提出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2]其观点是非营利性组织依法成立,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社区养老,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带来社会效应。相对于传统的养老方式,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众多独特的优势。[2]本文通过文献综述法,结合X街道的个案访谈,对目前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分析

X街道目前共有15家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街道委托爱心共助会、老年协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祥光老年事业发展中心、文体团队联合会、老年日间照料站等6家社会组织参与为社区老服务工作。社会组织围绕“六个老有”目标,通过多年运作,呈现出受益面广、认可度高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区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一)发挥爱心慈善类社会组织基本保障功能,切实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X街道社区爱心共助会以高龄无业老人、孤老、特困老人为帮扶重点,为他们提供爱心理发、爱心补牙、爱心义诊,帮助老年人购买银发无忧保险等系列爱心服务项目。爱心共助会现行运作的助老项目有10个,每年有6000余人次的老人受益。老年日间照料站为130名老人提供日托服务,坚持做到管理模式规范化、工作队伍职业化、服务项目需求化、活动内容多元化,解决部分高龄老人的日间生活照料问题。

(二)发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凝心聚力作用,构筑老年人共有精神家园

街道老年协会推进邻里点建设,为老年人搭建守望互助、沟通交流的平台,吸引老人走出家门、融入社区,进一步增强社区归属感;以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为工作理念,开展独居老人看发展等活动,切实满足老年人了解新上海的愿望;通过福利彩票公益招投标项目,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咨询,加强对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关爱。街道老年协会已连续三年承接助老服务项目,每年受益老人3000余人。老年协会还联手街道文体团队联合会、爱心共助会,每年为金婚伉俪举办金婚庆典活动,切实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发挥专业服务类社会组织专业优势,实现个体需求与服务对接

2012年,街道老年协会与祥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开展公益招投标项目子项目,依托其专业的护理人员,完成了50名大病老人的上门护理和康复锻炼指导服务,开始了老年个体需求服务的探索。2013年,基于老年人居家护理需求的增多,祥光老年事业发展中心注册成立,入驻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社区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护理和康复锻炼指导。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认识不足,缺乏足够信任度

目前,社会组织往往是开展一个项目或活动再去寻找服务对象,而非老年群体进行主动选择。在社区中开展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较为零星分散,服务资源缺乏有效整合,影响了为老服务的实效性。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对社会组织的认识还不够深,面对新入驻的社会组织,须依靠居委、志愿者等引导并给予解释才能顺利开展项目,反而多费一番口舌与曲折。社区居民思维定式强,一提社区为老服务即认为是免费的、政府运作的,故对收费或稍有自费的服务项目尚未认知与接受。

(二)社会组织自转能力不强,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

目前,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大多对政府依赖性强,在专业性、创新性方面缺少自主意识和能力,提供的服务大多是打扫卫生、送餐上门等较为简单的服务内容,且提供服务的主要为“4050”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学历层次普遍较低,难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差异化的为老服务。

(三)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不畅,筹集渠道单一

目前,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资金仍主要依靠政府提供。在访谈了X街道3个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后发现,街道城市爱心共助会是由十来家民营企业家共同发起组建的,其每年的自筹资金比例相对较高,但仍主要依靠于街道提供的资金。资金的严重不足限制了非营利组织作用和能力的发挥,使养老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

(四)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缺少政策法规的支持,组织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与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相关的法律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但大部分还未出台有时效性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还缺乏对登记成立后的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缺乏法律约束,导致非营利组织发展参差不齐。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宣传,增强认同感和信任度

首先,作为政府,应向公众正确地宣传非营利组织,让公众可以深入了解,提高对社区养老的接受率和认同感。其次,将社区内开展为老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统一纳入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这一平台,在街道的指导下,综合规划、统筹协调为老服务项目,设置为老服务菜单供老年人选择,进行双向互动。最后,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组织提供的为老服务分为有偿、低偿和无偿三类,对低保、低收入、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在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通过诸如增加服务时间、服务频次等“增值服务”手段,由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对于社区内有经济能力并愿意购买服务的老年人,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有偿服务方式,通过试用服务、满意度反馈等方式,不断改进和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

(二)引入专业性社会组织,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尝试引入具有专业能力和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生活照料支持系统和医疗护理支持系统等养老服务模式的运作,通过定向委托、项目发包、公开竞标在内的多种形式开展专业化、个性化为老服务项目;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组织的专业人才配备和培养,畅通高校与社区人才输送通道,为社区长期发展储备人才。同时,建立和完善短期社工培训体系,保证所有服务者都掌握必要的老年人病理知识和专业的社工知识,不断助推社会组织向管理专业化、服务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升稳定性和持久性

一是拓展资金来源,积极发挥社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二是注重阵地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并在初期进行经费、项目支持,吸引为老服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为老服务事业。三是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的预算编审、信息发布、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等保障机制,梳理政府需要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开,进一步理清关系、明确职责,实现资源合理优化,推进社会组织自主发展。

(四)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和自主化

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3]首先,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工资体系等方面的制度,为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提供基本保障。其次,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考核和科学评估,对运营情况、服务结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合格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罚。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杨淑妍(1986—),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1] 金艾裙,孙计红.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日本的经验及启示[J].皖西学院学报,2012(6).

[2] 祁峰.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角色、优势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 201l (10):75-78.

[3] 沈叶波,孙艳香. NPO参与社区养老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上城区为例 [J].现代经济信息,2014(1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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