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异族邦伯考
2016-04-26王坤鹏
王坤鹏
西周异族邦伯考
王坤鹏
提 要:异族邦伯作为一类政治团体早在商代已经存在。西周时期的异族邦伯品类复杂,部分与周关系密切,臣服较早,在伐商过程中立下功劳,故或进入王畿担任官职,或被置于边关要地,承担镇守之职。这类邦伯作为一个团体,参与周王朝的祭祀大典等政治活动,王朝则通过聘礼或劳慰等方式加强与邦伯的臣属关系。部分邦伯处于边域,叛服不定,遭受王朝的武力打击,成为周王的“王臣附庸”,供周王驱策或赏赐诸侯大臣。西周时期分封的地方诸侯对封域内的异族邦伯亦有因治之责,至迟到西周晚期,这种因治已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模式。
关键词:西周;邦伯;族群
* 本文为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博士启动专项)项目“商周时期‘伯’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项目批号:2015BS016)成果。
西周出土资料中常见一类族邦称伯的情况,既有自称也有他称。1自称者例如沫伯鼎:“。沫伯疑作宝尊彝”(《集成》2344),他称者例如作册夨簋铭:“唯王于伐楚伯”(《集成》4300)。这类邦伯多为夏商旧邦,于西周王室而言,均属异族,故称之为异族邦伯。随着商周易代,大部分异族邦伯或主动臣服﹑或遭到征服,逐渐以不同的身份融入西周政治体制之中。由于品类复杂,其进入周王朝政治体制的时机与际遇则各有不同。相对公﹑侯而言,异族邦伯的地位并不显赫,似乎在西周历史中并未留下多少特著的事迹,也因此一直未引起学界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新的考古发现以及对旧有材料的重新解读,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这一群体在西周政治结构中同样承担着不可或缺的政治﹑军事及社会功能,对异族邦伯的招徕﹑征服﹑管控与使用一直是周王朝的重要事项之一。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五等爵制及诸侯称谓等问题上,2参见王世民:《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李零:《西周金文中的职官系统》,《待兔轩文存》,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0—131页;韩巍:《新出金文与西周诸侯称谓的再认识——以首阳斋藏器为中心的考察》,芝家哥大学顾立雅中国古文字学中心﹑芝家哥艺术学院主办:“二十年来新见中国青铜器国际学术研究会:首阳斋藏器及其他”学术会议论文,2010年;李峰:《论“五等爵”称的起源》,李宗焜主编:《古文字与古代史》第3辑,台北:史语所,2012年,第166页;刘源:《“五等爵”制与殷周贵族政治体系》,《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朱凤瀚:《关于西周封国君主称谓的几点认识》,载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馆编:《两周封国论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82—284页。关于异族邦伯的专题研究尚未充分展开。本文不揣谫陋,试在前贤的基础上,就西周时期异族邦伯的性质﹑作用以及其与西周王室乃至地方封国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专题论述,祈请专家指正。
一、性质与来源
邦伯作为一类政治团体在商代业已存在。甲骨卜辞有“执三邦伯于父丁”(《合集》32287,历二类),父丁指商王武丁,卜辞意谓利用俘获的三个邦伯向商先王武丁献祭,所执者当是与商为敌的异族邦伯。卜辞亦有“多伯”,例如“癸亥卜,永贞,克以多伯。二月”(《英藏》199,典宾类)﹑“余其比多田于多伯正(征)盂方伯炎”(《合集》36511,黄类)。多伯即多位邦伯,陈梦家比之于《周书》中的“庶伯”,1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28页。接受商王或王室重臣( )的统率,显见其已臣服于商。臣服的异族邦伯逐渐成为商王朝政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文献中说到商代的政治结构都说到“邦伯”,例如《尚书·盘庚》云:“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2孔安国传,孔颖达等疏:《尚书正义》卷9,《商书·盘庚》,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72页。《酒诰》云:“外服:侯﹑甸﹑男﹑卫﹑邦伯”,3孔安国传,孔颖达等疏:《尚书正义》卷9,《周书·酒诰》,第207页。《召诰》云:“庶殷:侯﹑甸﹑男﹑邦伯”4孔安国传,孔颖达等疏:《尚书正义》卷9,《周书·召诰》,第211页。等,“邦伯”均代表一类政治团体,是王朝外服的组成部分。
周承商绪,臣服的异族邦伯在西周亦曾作为一个政治团体而出现。最近湖北随州叶家山西周墓地出土的西周早期器荆子鼎铭文云:“丁巳,王大侑。戊午,荆子蔑历,赏白牡一。己未,王赏多邦伯,荆子丽。赏鬯卣﹑贝二朋,用作文母乙尊彝。”5参见李学勤:《斗子鼎与成王岐阳之盟》,《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年第1期;黄锦前:《荆子鼎与成王岐阳之盟》,《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3年第9期。“多邦伯”与商代的“多伯”性质类似,相对周王室而言,均是异族而有封土者。黄锦前先生认为鼎铭“荆子”即指楚子,6黄锦前:《荆子鼎与成王岐阳之盟》,《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3年第9期。刘源先生认为荆子位在“多邦伯”之列,7刘源:《“五等爵”制与殷周贵族政治体系》,《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说法可据,西周早期的周原甲骨以及铜器铭文中均有称楚为“楚伯”的例子,8周原甲骨H11:14云:“楚伯乞今秋来即于王”(曹玮:《周原甲骨文》,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第14页);作册夨令簋铭云:“惟王于伐楚伯”(《集成》4300)。似可说明楚国在周初应即异族邦伯之一。学者多将荆子鼎铭与保卣﹑保尊“四方会王大祀侑于周”(《集成》5415﹑6003)的内容联系起来,认为其反映了周成王时期所举行的“岐阳之盟”的史事情况,9李学勤:《斗子鼎与成王岐阳之盟》,《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年第1期;黄锦前:《荆子鼎与成王岐阳之盟》,《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3年第9期。这是很有道理的。这种由王室举行的“会同”实即一种盟誓活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各级封建主对王室的臣服关系,如学者所论:“盟誓要对鬼神起誓,在祭祀神灵之后,面对神灵盟誓﹑建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约定关系。”10于薇:《湖北随州叶家山M2新出子鼎与西周宗盟》,《江汉考古》,2012年第2期。其中保卣铭云:“乙卯,王令保及殷东国五侯,诞贶六品”(《集成》5415),所记的是周王殷会并赏赐“侯”之事,荆子鼎铭所记则是会见“多邦伯”并加以赏赐。不同铭文记载了不同的参与者,参互可见,说明“侯”与“邦伯”这两个政治团体均是周王朝所举行会盟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纳入西周政治体内的异族邦伯,一般具有久远的传承,部分是早在伐商之前即已臣服于周。例如伯簋铭所云:
部分异族邦伯则来源于周王朝的武力征服。前举荆子鼎中的“荆子”即“楚伯”,作册夨令簋铭记昭王南征之事,其云:“唯王于伐楚伯”(《集成》4300),记载了周王朝早期对作为异族邦伯的楚的征伐。成王时期的鼎铭记载了周公东征之事,其云:“唯周公于征伐东夷,伯﹑薄姑咸”(《集成》2739),周王朝征服了包括伯﹑薄姑等在内的东夷邦伯。伯,或释豐伯﹑4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第114页。或读为逢伯,5谭戒甫:《西周<鼎铭>研究》,《考古》,1963年第12期。林沄认为“”从二亡之讹,并非“豐”字,6林沄:《豊豐辨》,《古文字研究》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4页。是有道理的。宝鸡竹园沟西周墓地M7曾出土一件公鼎,其铭作:“公作尊彝”(《集成》2152),学者早已指出公鼎及同出的一件觯并非墓主所铸,均属外来之物。7卢连成﹑胡智生:《宝鸡国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414页。该鼎口沿下饰夔纹与涡纹相间的纹饰带,该类纹饰常见于商代铜器,下可延及西周早期。8朱凤瀚:《中国青铜器综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93页。另外,鼎的形制及纹饰与竹园沟M13所出“作父辛鼎”(《集成》2253)基本相同。M13所出铜器多铭有“史”﹑“戈”﹑“冉”﹑“覃”﹑“刀”﹑“秉”等不同族徽,均为商末周初大族,另有“子墉鼎”(《集成》1314)亦是商代子族称谓,这种情况显示,包括作父辛鼎在内的诸器应系伐商俘获所得。公鼎亦应为同一途径所获。M13墓主活动在成﹑康之世,M7墓主当康﹑昭之世,从时代来看,公鼎很可能即是伯家族参与周公东征,征伐伯所获。公并非公爵,只是自称,9李学勤:《论芮姞簋与疏公簋》,上海博物馆﹑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编:《两周封国论衡》,第62—63页。从周王朝的角度则可以称之为伯。《逸周书·作雒解》记载周公东征:“凡所征熊﹑盈族十有七国,俘维九邑”,10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彙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518页。熊﹑盈为所征服的东夷族姓,伯似应为其中的一种。
西周对异族邦伯的征伐时见于铜器铭文。例如近年公布的山东滕州前掌大西周墓地M18所出的一件青铜盉铭文云:“禽(擒)人(夷)方(澭)伯夗首乇,用作父乙尊”,1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滕州前掌大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302页。前掌大墓地为商周时期的薛国贵族墓地。12何景成:《商代史族研究》,《华夏考古》,2007年第2期。盉与鹤壁庞村西周早期墓所出盉形制近似,学者将其定为西周早期器是有道理的。13所谓“夷方澭伯”是指隶属夷方之下的澭伯,1冯时:《殷代史氏考》,陕西师范大学﹑宝鸡青铜器博物馆:《黄盛璋先生八秩华诞纪念文集》,北京:中国文化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3页。其性质则与伯相似,均是东夷族的异姓邦伯。铭文中的史氏贵族因为擒获了夷方的澭伯而为“父乙”作器,以作铭记。从以上例子来看,这类遭到征伐的异族邦伯,往往位于王朝的边域,对周王朝叛服不定,故铭文中常见周王朝派部加以征服。这部分异族邦伯有的被征服收编,成为隶属周王的“附庸王臣”,有的臣服后被奠置在地方,或被周王赏赐给封国重臣,逐渐成为地方封国的因治对象。
概言之,异族邦伯作为一个政治团体自商代即已出现,逐渐成为商王朝外服的一个部分。西周时期臣服的异族邦伯,其性质与商代略似,在政治结构中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在周王朝所举行的会盟典礼中,臣服的异族邦伯与诸侯一样,均接受周王的册命赏赐,可见已经融入了王朝的日常政治之中。由相关铜器铭文来看,部分异族邦伯在商周之际即已臣服于周,接受周的辖制,助周攻伐商朝,是周王朝开国的功臣。因此在西周时期,这部分异族邦伯有的进入周王畿担任王朝官职,有的虽仍居原地,却接受周王征召,常有聘使往还。另有部分异族邦伯,一般处于王朝边域,叛服不定,则受到王朝征伐,成为“王臣附庸”或地方封国所因治的对象。
二、管控与利用
异族邦伯品类复杂,其中的部分邦伯或很早已臣服于周,曾作为周王伐商的前驱,或被封于重要区域,承担武装防卫的职责。从相关记载来看,这部分异族邦伯一般与王朝中央的关系比较密切。周王朝对它们不时施以管控或者加以利用,其中主事者包括周王﹑王后以及王朝重臣,各种处置手段充分反映了异族邦伯在王朝政治体内所具有的相应功能与地位。
臣服的异族邦伯一般遵循周礼,与王室或王朝重臣之间常有聘使往还。这种礼仪活动可以强化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应是周王朝对臣服邦伯加以管控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新发现了山西翼城大河口霸伯墓地以及横水倗伯墓地,学者多认为倗﹑霸二伯应属于文献记载的“怀姓九宗”,2田伟:《试论绛县横水﹑翼城大河口墓地的性质》,《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年第5期。韩巍先生进一步认为二伯近似于外服“邦伯”,也即是本文所说的异族邦伯。这类邦伯见机较早,早在伐商之前即已臣服于周。3韩巍:《横水﹑大河口西周墓地若干问题的探讨》,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馆编:《两周封国论衡》,第403页。臣服的异族邦伯遵循周礼,接受王室的赏赐蔑历,霸伯墓地M1071所出霸伯盂铭文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唯三月,王使伯考蔑尚历,馈茅苞、芳鬯,臧(咸)。尚拜稽首。既稽首,延宾、赞,傧用虎皮乘。毁,用璋,奏。翌日,命宾曰:“拜稽首。天子蔑其臣历,敢敏用璋。”遣宾、赞,用鱼皮两,侧毁,用璋,先马,右毁,用玉,宾出。以俎,或延,伯或(又)原毁,用玉,先车。宾出。伯遗宾于郊,或余(予)宾马。霸伯拜稽首,对扬王休,用作宝盂,孙孙子子其万年永宝。4铭文照片见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大河口墓地联合考古队:《山西翼城县大河口西周墓地》,《考古》,2011年第7期。释文参考李学勤:《翼城大河口尚盂铭文试释》,《文物》,2011年第9期;黄锦前:《霸伯盂铭文考释》,《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年第5期。
铭文记载周王使人蔑历霸伯并馈送苞茅﹑鬯酒等,霸伯接受并铸作礼器,记录来自王室的褒奖。铭文详细记载了相关礼仪过程,属于后世礼书中的聘礼。整个过程包括五个环节:开始是蔑历之礼,使臣代表周王勉励霸伯;其后是傧礼,霸伯以虎皮四张慰劳使臣;接着第二天行贿礼,霸伯还致礼物给周王,报答来聘之盛意;之后是飨礼,霸伯饯别使臣;最后是郊赠之礼,使臣舍止于郊,霸伯以马匹赠予使臣。与《仪礼》所记的“聘礼”相比较,铭文所记虽然在细节上仍有一些疏漏,但大体已经齐备。1张亮:《考霸伯盂铭文释西周宾礼》,《求索》,2013年第2期。周王室与异族邦伯之间聘礼往还,一方面其目的在于所谓的“时聘以结诸侯之好”,2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37,《秋官司寇·大行人》,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890页。更深一层来看,是为了达到“官职相序,君臣相正”,3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22,《礼运》,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第1427页。在融洽关系的同时强化上下尊卑,正如王国维所论周礼“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4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54页。
此外,周王或王朝大臣不时派出使臣对某些处于畿外的异族邦伯加以劳慰,这在铜器铭文中有不少记载,一般称为“安”﹑“宁”或“伐”。例如盂爵铭云:“惟王初祷于成周,王令盂宁邓伯,宾贝,用作父宝尊彝。”(《集成》9104)唐兰认为盂爵属康王时器。5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32页。《左传》昭公九年云:“巴﹑濮﹑楚﹑邓,吾南土也”,6杜预注,孔颖达等疏:《春秋左传正义》卷45,昭公九年,第2056页。“邓”即铭文中的邓伯。邓为曼姓,为夏商旧邦,亦是本文所称的异族邦伯之一。《春秋》经传或称之为“侯”,当与楚称“子”相似,或为臣服周室后所册封,也或与文献中关于五等爵制的记载受到理想化的整理有关。邓伯地处今天的南阳盆地,是汉水流域与淮水流域的连接地带,地理位置关乎中原腹地的安危,是周代经略南方的重要立足点之一。7于薇:《淮汉政治区域的形成与淮河作为南北政治分界线的起源》,《古代文明》,2010年第1期。“惟王初祷于成周”,当指周王继位之后首次来到成周举行祭祀大典。周王于继位之初即派遣使臣南下劳慰邓伯,加以笼络,一方面是出于周礼的要求,新王继位需要通过重新册命等礼仪形式,来稳定并强化与异族邦伯之间的臣属关系,另一方面也凸显了这类邦伯处于关键位置,在西周政治结构中拥有一定地位,是以受到王朝的重视。
相似的铭文已发现不少,足见王朝与异族邦伯之间此类交往之频繁。例如:
惟十又九年,王在 ,王姜令作册睘安夷伯,夷伯宾睘贝、布。扬王姜休,用作文考癸宝尊器。(《集成》5407,作册睘卣)
惟十又一月初吉壬午,叔氏使 安 伯,宾马辔乘,公贸用扬休鲁,用作宝彝。(《集成》2719,公贸鼎)
惟十又一月初吉辛亥,公令緐伐于 伯,伯蔑緐历,宾緐柀廿、贝十朋。緐对扬公休,用作祖癸宝尊彝。(《集成》4146,緐簋)
唯十又一月,井叔来拜,廼蔑霸伯历,使伐,用帱百、丹二粮、虎皮一。霸伯拜稽首,对扬井叔休,用作宝簋,其万年子子孙孙其永宝用。8王保成:《翼城大河口霸伯簋试解》,《中原文物》,2013年第2期。(霸伯簋)
“安”﹑“宁”﹑“伐”三词意思相近,9《尔雅·释诂》:“宁,安也”。伐,意为夸奖。《论语·雍也》:“孟之反不伐”。铭文中均指周王朝对地处畿外的异族邦伯加以慰劳笼络。其中“夷伯”为姜姓,《左传》桓公十六年有“夷姜”。“ 伯”亦是姜姓古国,商代曾称侯,西周时国于山东东南。10王献唐:《山东古国考》,济南:齐鲁书社,1983年,第61页。作册睘卣的“王姜”,唐兰认为是昭王之后,11唐兰:《论周昭王时代的青铜器铭刻》,《古文字研究》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95页。“公”﹑“叔氏”或“井叔”等则为王朝执政大臣。主事者均是王室近戚或重臣,代表王朝劳慰散处边域的异族邦伯,反映了异族邦伯在西周政治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这种不定期的劳慰笼络当是周王朝管控边域臣服邦伯的一种重要手段。
除了接受王朝中央的聘使及劳慰之外,部分异族邦伯还参与了王朝的重要事务。从甘肃灵台白草坡西周泾伯墓(M1)﹑12,简报释作“潶”,李学勤释作“泾”,刘钊亦有论证,我们同意这一意见。西周晚期克钟(《集成》204)“泾”字作,比较可知只是增加了五点代表水滴的点划,两者应为一字。参见李学勤:《西周时期的诸侯国青铜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学报》,1985年第6期;刘钊:《泾伯器正名》,《文物研究》第5辑,合肥:黄山书社,1989年,第219页。伯墓(M2)的材料看,1下文关于两墓的考古数据,参见甘肃省博物馆文物队:《甘肃灵台白草坡西周墓》,《考古》,1977年第2期。异族邦伯被西周王朝奠置于军事要地,承担防卫之责。两墓均属西周早期,其中泾伯墓略早。泾﹑ 二伯不见于文献记载,从墓葬形式来看,两墓坑底均设腰坑,坑里埋有狗骨,与近年新发现的山西翼城大河口霸伯墓(M1)有诸多相似之处,学者认为相关葬俗具有较显著的殷遗民色彩。2张懋镕:《高家堡出土青铜器研究》,《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4期;韩巍:《横水﹑大河口西周墓地若干问题的探讨》,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馆编:《两周封国论衡》,第398页。但从随葬品来看,二伯并非普通殷遗,而是早已臣服的异族邦伯,其中时代略早的泾伯还参与了伐商战争。两墓中均无发现随葬生活用品如陶器等,却随葬大量兵器,计泾伯墓171件﹑ 伯墓127件,其中包括大量的攻击性武器戈﹑弓箭等以及防守性武器甲胄﹑盾牌等,足见二伯的军事功能异常突出。而且墓中随葬的啄戈等武器具有纯正的北方文化因素,很显然是与北方族群之间通过战争交流所获得。3韩金秋:《夏商西周时期中原文化中的北方文化因素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泾伯墓中出土了8件带有不同族氏铭文的器物(上图),来源复杂。这种情况多见于商末周初贵族墓葬中,由于商人多使用族徽,一般认为这些器物应是墓主参与伐商所分得的战利品,故随葬以示战功。4《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伐商后:“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
从西周早期的军事地理看,泾伯﹑ 伯应是王朝派驻宗周西北方的守卫力量。张懋镕先生认为白草坡墓主作为镇抚一方的邦族首领,捍卫周王朝的西北边陲。5张懋镕:《高家堡出土青铜器研究》,《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4期。这一看法很有道理。古代由西北进入渭河谷地最便捷﹑主要的通道即沿固原﹑平凉﹑泾州﹑长武一线向东南到达西安,由于这种地势的原因,今天这一带所修的公路大致仍沿该线铺开。战国时期的秦国在今天固原境内设有萧关以扼守此道,史称“萧关道”,“川道平坦,水草不缺,便于骑兵的活动。虽然距离关中较为远些,但北方游牧民族很早就由此向南进攻。”6史念海:《河山集·四集》,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0页。《史记·匈奴列传》云:“自陇以西有緜诸﹑绲戎﹑翟﹑豲之戎”,7司马迁:《史记》卷110,《匈奴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883页。可以说陇东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华夷分界线。学者曾提出“东北至西南的边地半月形文化传播带”,指由横断山脉﹑祁连山脉﹑贺兰山脉﹑阴山山脉直到东北的大兴安岭,所构成的一个弧状的边地文化带。8童恩正:《试论我国从东北至西南的边地半月形文化传播带》,《考古与文物论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17页。陇东地区正处于这条文化带上,因此,西周早期在这里设置泾伯﹑伯以布防,抗击西北方的戎狄族群。前述白草坡墓地随葬品中出现了不少纯正北方风格的武器,也恰能说明这一问题。
据以上考证,部分异族邦伯臣服于周,仍被周王朝奠置于畿外,接受王朝中央的管控。它们熟习周礼,不时与王室或王朝大臣聘使往还,通过周礼不断强化上下之间的隶属关系。同时王朝在新王继位或者其他重要时节,亦常会派出使臣对位处重要地域的异族邦伯加以劳慰笼络。这些均说明这些异族邦伯在西周政治体内所具有的地位,对异族邦伯的管控已成为王朝日常行政的一项重要事务。此外,西周王朝还在一些关键地区,布置异族邦伯以作军事屏障,这部分异族邦伯已然成了王朝的心腹爪牙,充分反映了其间的密切关系以及融合程度。
三、征服与因治
除了部分异族邦伯臣服较早而与周王朝关系密切之外,多数邦伯处于边域,时叛时服,屡受征伐而改编为周王的“王臣仆庸”,1这种由俘获异族邦伯而来的“王臣”近似于隶仆,与传统意义上的君臣之“臣”截然不同,下文的“王臣”均具有这种特殊内涵。成为周王的私属力量,供驱策或赏赐之用。这一情况自商代即已存在,例如商代卜辞有“沚伯”(《東大》B.0945),又有“呼比臣沚,有册三十邑”(《合集》707正),有“衰伯”(《合集》3439),2“”字省刻较多,例如(《合集》768正)﹑(《合集》777正)﹑(《合集》783)﹑(《合集》787)等。唐兰曾释为《说文》“衰”字,姑从之。参见唐兰:《殷墟文字记》,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22页。亦有“呼取衰臣”(《合集》938正)。3“”字或释为“舞”。参见曹锦炎﹑沈建华:《甲骨文校释总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157页。沚伯与衰伯原是商王朝之外的异族邦伯,经常与商发生争战,后遭征服而成为“王臣”,4此问题笔者另有专文《商代沚方考》(《考古与文物》待刊)加以探讨。卜辞中的“臣沚”与“衰臣”都是由受征服的邦伯转化而来。5林沄先生曾指出卜辞中的“多臣”与西周“虎臣”﹑“夷仆”性质相似。参见林沄:《商代兵制管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5期。
进入西周时期,这种情况依然普遍存在。宜侯夨簋及大盂鼎铭显示,征服为“王臣”的异族邦伯,仍以“伯”为单位:
王令虞侯夨曰:迁侯于宜……锡在宜王人□又七里,锡奠七伯,厥盧□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侯夨簋,《集成》4320)
王曰:盂……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集成》2837)
上引铭文中的“伯”,学者常作官长或管理人员来理解,6诸家说法参见郭宝宏:《西周青铜重器铭文集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69—191页。铭文语境中应专指遭到征服的异族邦伯,而且“伯”与“里”相对应,也是一种人群的单位,当包括伯长所在的整个族群,并非专指首领。“奠”自商代就是处置臣服邦伯的一种方式,也成为安置这些臣服者的区域名称。7裘锡圭:《说殷墟卜辞的“奠”——试论商人处置服属者的一种方法》,《裘锡圭学术文集·古代历史﹑思想﹑民俗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9页。“奠七伯”指遭征服而置于奠中的七个邦伯,包括其所在的整个邦族,韩巍先生认为它们属于周初遭征服而被置于关中的异族,8韩巍:《横水﹑大河口西周墓地若干问题的探讨》,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馆编:《两周封国论衡》,第405页。是有道理的。盂鼎中的“王臣”指隶属于周王的臣附者,亦是来源于臣服的异族邦伯,故大盂鼎中的“王臣”也是以“伯”为单位,同样包括伯长所在的整个族群。
至于“邦司”与“夷司”的不同,可能与邦伯的来源及所受管辖的不同有关。“司”意为司掌﹑管理,此可见不管是“邦司”还是“夷司”,这些不同来源的异族邦伯都要接受周王朝的管理。西周晚期的询簋记载周王命询管理夷族:“先虎臣后庸:西门夷﹑秦夷﹑京夷﹑ 夷﹑师笭﹑侧新﹑□华夷﹑弁狐夷﹑夷﹑成周走亚﹑戍秦人﹑降人﹑服夷”(《集成》4321),询所管理的这些“虎臣”或“庸”,就是铭文中的若干夷族,实际也是臣服的异族邦伯。
作为周王的私属,这些遭到征服的异族邦伯往往会被赏赐给诸侯或大臣。宜侯夨簋中周王命虞侯迁侯于宜,赏赐了七个邦伯,大盂鼎中周王赏赐盂十七个邦伯。这种赏赐在西周前期应是比较普遍的,此时西周王室仍保有大量遭到征服的异族邦伯。例如大约康王时期的荣作周公簋铭云:“王令荣眔内史曰:害(介)井(邢)侯服,赐臣三品:州人﹑重人﹑庸人”(《集成》4241),周王赏赐给邢侯的“臣”,包括州﹑重﹑庸三个族群,这三个族群实即是我们所说的遭征服而成为“王臣”的异族邦伯。这些成为隶仆的异族邦伯,往往保有旧有的宗族组织,整族整族地被周王室赏赐给属下,朱凤瀚先生认为它们旧有的亲族组织依旧,只是等级身份下降为供周人役使的附庸,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第247页。是有道理的。
遭到征服的异族邦伯作为“王臣仆庸”,往往具有比较突出武装性质,学者指出由异族邦伯改编成的这类臣仆经常组织起来,主要被派用于战斗﹑守卫等任务上。2裘锡圭:《说“仆庸”》,《裘锡圭学术文集·古代历史﹑思想﹑民俗卷》,第109页。穆王时期的班簋铭文记载周王朝征伐东方戎夷之事,其中讲到周王命重臣毛公“秉繁﹑蜀﹑巢命……王命毛公以邦冢君﹑徒驭﹑人伐东国 戎”(《集成》4341)。“秉命”指毛公可以命令繁﹑蜀﹑巢诸异族邦伯,这些邦伯就是后文中跟随毛公征伐的“邦冢君”,沈长云先生认为“邦冢君”相当于大盂鼎中的“邦司四伯”。3沈长云:《释<大盂鼎铭>“人鬲自驭至于庶人》,《河北师院学报》,1988年第3期。可见被征服的异族邦伯在周王朝征伐东夷的过程中成了前驱武装。
西周王朝中央的武力以及文化上的吸引力终究有限,因此除了王室的管控之外,地方封国亦对其封域内的异族邦伯加以因治,这应是周王朝封建诸侯的重要目的之一。这种因治即文献中所讲的“因以其伯”。《诗经·大雅·韩奕》记载了西周晚期周宣王册封韩侯于北方之事,其中说到:“以先祖受命,因是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献其貔皮,赤豹黄羆。”4毛享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18—4,《大雅·韩奕》,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572页。据《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记:“邘﹑晋﹑应﹑韩,武之穆也”,5杜预注,孔颖达等疏:《春秋左传正义》卷15,僖公二十四年,第1817页。韩首封者为周武王之子,宣王时重新册封为侯,统领百蛮之国,即毛传所云:“长是蛮服之百国也”。6毛享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18—4,《大雅·韩奕》,第572页。其中“因以其伯”句,郑玄笺云:“因以其先祖侯伯之事尽予之”,7毛享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18—4,《大雅·韩奕》,第572页。解“因”为虚辞﹑“伯”为侯伯,实是一种误解。这里的“因”与前述“因是百蛮”意思相同,都是统领﹑因治之意。文献中说到对民众的统领往往用“因”字,例如《国语·郑语》云:“其民沓贪而忍,不可因也”,8徐元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69页。《左传》定公四年记封鲁事云:“因商奄之民”,诸“因”字内涵相同,均是统治之意。9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第247页。“因以其伯”即统率﹑管理北国域内的追﹑貊等异族邦伯。此可见周王封建韩侯的一个重要目的即在于控制封域内的异族邦伯。
对异族邦伯的因治并非仅具形式,还包括一些具体的措施。《韩奕》中的“墉”指筑治城卫,“壑”指濬修沟池,均是修整邦伯所在地的城郭防守。“亩”指整理划治田亩,“藉”则是指据田亩数征发赋役。可见西周时期的地方封国,需对受因治的异族邦伯提供武力保护,同时也会征发各邦伯民众参加藉田劳作。除了提供力役,邦伯还需要贡献某些地方土产,诸如狐﹑豹﹑熊之类的毛皮都在其列。从《诗经》内容来看,诸侯封国对异族邦伯的因治可概括为若干环节:包括周王授权﹑整顿防卫﹑划定田亩﹑贡献土产等。可见到了西周晚期,周王朝包括地方封国对异族邦伯的因治已经约定成俗,甚或形成了一种成熟的制度。
当然,因治实亦包括对异族邦伯的征伐。《左传》僖公四年记载周王室初封齐大公时,曾授予其命书:“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10杜预注,孔颖达等疏:《春秋左传正义》卷12,昭公四年,第1792页。关于“五侯九伯”的内涵,旧释异说纷纭,一般认为泛指诸侯。1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89页。齐国初封时,东方很多地域并不在周的控制之内,封齐的目的即是对封域内的异族邦伯加以节制。因此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五侯九伯”,应非周室所封,实指旧有的土著邦伯。禽簋铭中成王所征伐的“蓋侯”(《集成》4041),以及上文所引到的 鼎铭中周公所征伐的“伯”即所谓的“五侯九伯”,均是殷商旧国,只有管制它们才称得上是“夹辅周室”。
综合以上所作考论,异族邦伯的由来十分久远,在商代文献及甲骨材料中,这一团体即已成为王朝的一股政治势力。西周时期除了公﹑侯等较大的政治团体外,尚有大量的异族邦伯散处王畿内外,因此周代文献中“多邦伯”亦与“侯”并列,成为政治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异族邦伯品类复杂,传承久远,具有自己的属地与宗族,往往具有一定的武装力量。总的来看,其一,部分邦伯与周有较深的渊源关系,有的在克商之前即已臣服于周,助周征伐,在周伐商的过程中立下汗马功劳。是以在周王朝建立之后,或进入王朝担任重要官职,或被奠置于边关要地,镇守一方边陲。在周王会盟典礼上,这类邦伯虽位不及公侯,但亦是参与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这类异族邦伯与王室或王朝重臣之间常有聘使往还,从现有的材料看,这种交往一般严格遵循周礼的仪程。同时,周王或其代表亦经常派出使臣对地处关键位置的异族邦伯加以劳慰。这种礼聘往来一方面巩固了周王与异族邦伯之间的臣属关系,一方面也显示了异族邦伯团体在西周政治中拥有一定的力量及地位。其二,仍有部分异族邦伯位处边域,叛服不定,遭到周王朝的打击与征服,征服之后往往会整族地转变为周王的“王臣附庸”。它们一方面可以作为王朝进一步攻伐其他方国的武装力量,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周王赏赐给诸侯或大臣以作奖赏。其三,西周实行分封制,所封建诸侯的一个重要功能即是镇抚﹑管控当地的异族邦伯。西周晚期的文献中说的“因以其伯”即是说诸侯对属地内的异族邦伯加以因治,其统治内容包括负责邦伯的防卫,划定田亩,征收赋役等具体事项。这说明到了西周晚期,地方封国对封域内异族邦伯的因治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与模式。
[作者王坤鹏(1984年—),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讲师,吉林,长春,130012]
(责任编辑:谢乃和)
【中国先秦史】
[收稿日期:2015年10月30日]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