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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2016-04-25姚雪婷

2016年10期
关键词:就业

姚雪婷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大学生毕业人数的急剧增加,同时就业率持续走低,高校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亟待解决。而建立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大学生更好的就业,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大学生失业;就业

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大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成为了国家社会都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大学生这个失业待业群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一些专家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相关研究。赵宏斌、陈平水(2003)[1]指出了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下,高等教育体制与劳动力市场没有较好的衔接,出现了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一个普遍现象;魏瑞清(2007)、[2]等学者则探讨了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有着功能性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更要促进其更好的就业;刘旭东(2007)[3]则针对大学生失业问题提出建立大学生失业救助津贴;刘源清(2008)、[4]段美枝(2014)、[5]彭燕飞(2007)、[6]赵昂(2010)[7]在基于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现状则谈论了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可行性,阐述了在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解决当前就业难的可行之策。

一、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

(一)高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毕业人数显著增加

根据教育部统计,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呈现了一个居高不下的局面,2001年毕业人数紧达到114万,2003年时为212万, 2005年时突破300万,达到338万,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为495万,2014年则达到727万。而据预测,2015届毕业生预计将达到750万,在短短的15年中,由2001年114万人数增加到2015年750万人,从这些数据当中可以看出来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毕业人数持续走高。

(二)就业率降低

根据教育部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则为70%,2002年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毕业人数的增加,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64.7%;到了2004年伴随着招生人数大幅度增长,就业率仅为47%,就业形势仍处于低迷状态,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高等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大,毕业人数的增多,就业率的持续走低,就业难则成为普遍现象。我国人力资源需求市场与大学生供给量一直处于一个供求不平衡状态,供求矛盾,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大学生就业问题亟待解决。

二、目前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与时俱进,满足大学生的现实需求

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保险制度的两个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者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在现在大学生身上显得尤为重要。最近几年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都是合理引导大学生更好就业,现实情况中失业保险资金的滚动结余并没有合理地发挥其促进就业相关作用,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利用结构,增强其就业功能,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大学生失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层的广发关注,它不仅是大学生的个人问题,更是国家和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问题。目前,大学生毕业人数增多,就业率低,导致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它的指数形势呈现了递增趋势,且这种状况不是暂时的,有可能持续存在,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会滋生一些聚众打架斗殴、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等高隐患的工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一定威胁。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待业期间保证其基本生活,缓冲一定就业压力,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中提供的一些专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为大学生创造就业条件,优化人力资源,更好地就业。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很早就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是现行体制不完善,目前并没有把大学生这一群体纳入体系当中。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则有利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三、失业保险制度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窄。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仍然较少,大部分人群并没有同等享受了这一政策。在现行实施地《失业保险条例》中仍然没有覆盖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保障和重视,这亟需解决。

(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支出结构不够合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了基金滚动结余较大,同时也说明了支出结构不合理。失业保险在大学生群体中覆盖面窄,在职工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更好就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不够突出。

(三)失业保险制度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还没有覆盖到大学生这个群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我国在80年代时就已经颁布了失业保险法等条例来保障一部分失业人员的利益,例如《失业保险条例》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但是从条例中可以明显看出没有覆盖到高校毕业生这一个群体,说明了在即将走出校园的毕业生无法同其他职工可以享受平等待遇,这就意味着大学生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却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四、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功能的建议

(一)提高大学生失业保险覆盖率。简化登记手续,扩大失业人群登记范围,首先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就应该将大学生这个群体纳入进来,引起重视。大学生失业保险应该覆盖于各个高校,包括技术学校和高职本科学校等。

(二)合理运用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其再就业功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合理的基金支持,保险基金的监管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采用个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基金流失。扩大保险基金在就业方面的支出,例如增强保险基金在职位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方面的开支,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提供了大学生更好就业的机会。同时国家也应该利用保险基金去鼓励大学生进行创业,顺应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潮流。设立创业津贴、求职津贴、企业招聘津贴等。

(三)加快完成的大学生失业保险立法工作。社会失业保险条例针对的就是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可以通过失业保险这一法律层面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获得的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通过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技术专业训练促进其再就业,而社会保险基金在职业技能训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生这一群体虽然没有纳入体系之中,但是却有共同之处,所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整个立法程序和基金运行流程。例如在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基金的保障标准和基金运作,失业保险金领取人的资格和身份认定,保险金的收缴问题,对于乱收费用,冒领保险金等基金费用相关的环节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关于筹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来源,可试行建立自愿的失业保险制度,所谓的“自愿的失业保险制度”,就是资金的筹集方分为政府、学校、本人三个主体。以政府的补贴为主,各高校政府补贴以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进行缴纳,同时社会公益基金,捐款补助等款项均可作为基金筹集渠道。学校可以资助一部分,学生本人则可以自愿拿出一部分进行相应的社会失业保险缴纳。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在促进就业功能方面作用非常不明显。因此只有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广泛听取意见,更好地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赵宏斌, 陈平水.《我国经济转型期大学毕业生失业状况分析》.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10)

[2] 魏瑞清.《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综合评价》[J].社会科学论坛.2007

[3] 刘旭东.《建立大学生失业救助津贴制度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7

[4] 刘源清.《浅谈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J].科技与信息.2008

[5] 段美枝.《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制度保险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01)

[6] 彭燕飞.《试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J].经济研究导刊,2007(7)

[7] 赵昂.《构建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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