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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16-04-25赫文平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存在问题知识产权

赫文平

摘 要: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正逐渐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之中。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进程,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必将走向国际化,这对我国而言,既是一个很好的机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植物新品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从而进一步给出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一、植物新品种的界定

植物新品种是指具有四性,分别是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与稳定性,并且是经过人工培养的或者是对野生植物进一步开发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二、国际社会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趋势

(一)植物新品种在国际公约方面保护的现状及趋势

目前,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起主要作用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和1978年文本在总体上都加大了植物育种者权的保护力度。该公约的制定不仅推动了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协调发展而且适应了时代的趋势,为当代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尊定了基础。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更注重给予成员国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TRIPS各缔约方可以依据本国的特色和国情,有选择性的排除动植物特别是生物意义上的植物和动物的方法等的可专利性。但是,对于植物新品种,各缔约方不可排除保护的可能性,应当尽可能的提供力所能及的保护,保护方式可以是专利法,也可以是有效的特殊保护机制,或者二者相结合。

(二)典型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及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及趋势

1、美国。美国的相关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也很有特点。美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审查: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确定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判定是否符合特异性的规定;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一致性与稳定性的判定的审查。

2、印度。印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以及从中获取利益,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与政策,通过《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明确要求育种者在获得品种权以后,必须把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储于“国家基因基金”之中。而且就利益的分享而言,只要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不管你是个人,社团还是社区都可以进行申请请求来获得。

3、英国。英国的《植物品种法》于1983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了修改,现行的规定与1991年UPOV公约几乎是一致的。所有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都必须被检测和测试,以便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只有通过测试达到新品种所具备的条件的,再履行有关的法律程序,如命名、提供新颖性的证明等,才会被确认为新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利并得到保护。

三、植物新品种在我国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立法状况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目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经过不断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与之有关的法律还有《种子法》、《专利法》、《农业法》等。同时,我国加入的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二)植物新品种在我国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够完善

尽管我国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关规定比较分散且层次较低没有系统性。 另外,我国作为国际上的大国在履行国际上相关规定时,应该以层级比较高的法律而不是法规来履行,否则国家利益受损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应建立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专门法。此外,《条例》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2、保护水平低下,范围窄小

《条例》虽然规定了品种权人的独占权,但是这种独占权是有一定条件的即以商业为目的。而且《条例》还规定只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保护,不保该植物品种,这使得品种权人的独占权范围缩小。 另外,保护期限较短,授子品种权的数量少。

3、现行的法律体系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我国目前相关法规没有对具体的实施措施明确规定,仅仅是在理论性层表做出一些指导性规定,导致相关法规操作性不强。第二,缺乏健全和权威的管理体制。现行的管理体制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职权方面交叉、重复与遗漏现象严重和部门分工方面无头管理多与头管管理频频发生。

4、 保护意识薄弱

很多人保护意识不强,一方面表现在,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注重学术论文的发表,另一方面表现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维权,有的人甚至是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了,还不以为然。

四、针对植物新品种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申报费用比较高等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降低收费标准同时国家也应给予一定支持,不仅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而且在政策方面也应给予支持,可以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办法等;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植物新品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知识产权局带领,可进行专业性的服务,处理纠纷和矛盾,帮助企业和权利人对侵权进行打击,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情制订比较有实践性意义的短期,中期,长期规划与具体操作步骤。除此外,还应加强扶持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以便公民提高申请授权率。

(二)加强创新能力研发

在选育新品种方面,要加大技术的投入和人才培养同时资金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经过不断努力形成科技能力强,人才资源丰富,企业与人才相结合的新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实力。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当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执法部门应当公正执行,不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做出对侵权行为人以应有的惩罚。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针对严重的侵权,召集本领域的专家和权利相关人员开研讨会,探讨有效反侵的技术对策,并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

(四)提高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展览会,讲座,公益广告等途径,来扩大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普及,经过不断的宣传和教育让国民耳濡目染,从而逐渐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 文芳芳,王忠明.浅析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J].广东农业科学,2011,(9): 213-215.

[2] 曹顺斌.中国植物品种权制度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 史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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