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高压反腐”
2016-04-23吴建雄
◆吴建雄
(作者系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成高压反腐的运行态势。但是,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高压反腐“负面作用大”,“不可持续”。质疑“高压反腐”的论者认为,“风暴式反腐彰显了反腐无禁区的强大意志,对树立官员的畏惧之心是极为必要的。但也必须承认这种方式副作用很大,不能也无法长期使用”。其描述的负面作用是:高压反腐虽然迅速取得了“不敢腐”的效果,但这只是暂时的,“不敢腐”随时会失灵;当前的强力反腐是以纪委而非司法系统为主导,这令纪委系统承受高压;在反腐高压之下,官场风声鹤唳,进入“不作为”的新常态等等。乍看起来,这些描述似乎不无道理,某些现象也的确客观存在。但只要稍加深入思考分析就会发现,其所列举的副作用,要么是牵强附会的拼凑,要么是有违客观事实的假说。
首先,从所谓高压反腐只能产生“不敢腐”的“暂时”效果的说法看。相关论者认为,“不敢腐”的长期性效果,要靠“高薪养廉”解决“不想腐”、靠“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解决“不能腐”来实现。“而这两者都需要深层次的体制改革,改革才是反腐的治本之道”。不难看出,这是一个违反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的主观判断。既然只有高压反腐才能实现“不敢腐”,而要解决“不敢腐”的“暂时性”问题,当然只能靠持之以恒的高压反腐。高压反腐的长期性带来的是“不敢腐”的长期性,高压反腐的短期性则只能产生“不敢腐”的短期效果,这才符合逻辑。而靠所谓“高薪养廉”来解决“不敢腐”的问题,则是脱离中国实际的空谈。姑且不说公务员“高薪”在当下难以实现,即使享有了“高薪”,如果没有惩治的利剑高悬,“高薪”又怎能抵抗权力寻租与欲望的潘多拉魔盒,实现“不想腐”的超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更是“高压惩治”与“制度防范”的有机结合。减少和遏制腐败是惩治和预防的共同归宿,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发展。“高压惩治”效果有赖于“制度防范”措施的充分实现,“制度防范”效果有赖于“高压惩治”的准确有力,任何把惩治与预防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和主张都是错误的、有害的。至于“改革才是反腐的治本之道”,这句话暗含着对当下强力反腐的否定。其潜台词是:任何反腐措施都无济于事,只有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这种论断混淆了反腐败与改革的不同功能,否定了两者有机联系的观点。
其次,从“强力反腐以纪委而非司法系统为主导,这令纪委系统承受高压”的说法看。这一说法其实是对反腐败斗争性质的误解。反腐败本来就是执政党的自我纯洁、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党委领导、纪委主导当然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司法在我国反腐败格局中,处于最后一道防线,不可能扛起主导反腐的大旗。当下的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面临的压力和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它意味着我们党要始终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和意志,毫不手软地剜除自身肌体上的腐败恶瘤,斗争越是深入,就越有可能全面挑战党委、纪委及其领导骨干的认知力、主导力和意志力。随着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主体责任不明、监督责任不实和执纪执法中存在的 “权力边界不清”“办案职能交叉”“规范双规措施”等问题正在得到解决。以严格执纪为先导,以公正司法为保障的反腐格局正在形成。实践中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主要体现在:严格依规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依规治腐的监督检查,加大执纪和惩治力度,以最严厉的举措治理作风问题,通过从严管党治党建构政治新生态,打造作风新常态;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在于,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配合协作,通过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和案件审查机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是否真心悔罪等法律事实,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传导国家法律的刑罚惩戒、教育引导、建制防范、权力制约等功能,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再次,从“反腐高压之下,官场风声鹤唳,进入不作为新常态”的说法看。此论者认为,反腐导致官场人人自危,于是乎不作为成为官员的理性选择,这不仅导致改革议程难以顺利推进,也导致官员失去“搞经济”的兴趣等等。这些观点虽然出于对反腐局势的关心,但犯了以偏概全、一叶障目的错误。高压反腐坚决反对和禁止的是以权谋私,大力推进和保障的是“权为民用”。其产生的压力和动力是“敬畏人民、敬畏法律”,在职权法定的要求下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官员“不作为”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放弃了国家公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职责使命。从本质上看,官员不作为也是一种腐败,实际上是失职渎职,严重的就是犯罪。因而,“不作为”并非高压反腐的必然结果,而是反腐不到位的表现,其原因在于缺乏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公仆思想和服务意识,利益上过多、过重考虑个人得失,加之选用干部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存在漏洞。解决官员不作为问题,不能在高压反腐上“松绑”,而要在反腐过程中加强官员的公仆服务意识和行政伦理教育,健全干部选拔制度和强化问责机制,加大奖惩激励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发挥广大民众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