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2016-04-20杨倩
杨倩
摘 要: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活动在中国以及国外各个地区都变动十分猖獗,趋势越发严重。目前来看,有关于洗钱的犯罪活动毫无疑问已是又一危害国际社会的活动。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甚至说是各国对洗钱活动都开始十分重视,并且通过各项措施对其进行控制,这其中的主要手法则为立法手段。通过之前一系列的反洗钱实践已经证明,洗钱的主要渠道为当前存在的现代金融体系。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和金融业来说,建立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会在结合对我国当前金融业反洗钱现状的分析基础上,指出反洗钱制度措施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和相对薄弱的环节,同时提出相应的框架制度和我们需要采取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经融机构;金融监管;对策
一、洗钱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现代社会的各种洗钱方式,不论借助什么洗钱工具,概括的讲,都是如下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斩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犯罪的直接联系,把犯罪的收益进入到一个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批或者分期将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通过电汇、有价证券、购买保险、存款、等方法、途径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第二步则是为了达到阻止追踪的目的,利用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银行结算服务、或者贸易来使资金的踪迹模糊而难以追踪,换种说法,就是利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多次的汇款,转账和投资,甚至有的通过跨国间的资金转移去掩盖金钱的真正来处。最后,非法资金通过“清洗”,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了。可见,在整个洗钱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倘若要给洗钱这一犯罪行为,严格的下个定义,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行为进行了阐释。例如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相对于国际上各种关于洗钱行为的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才首次提出了洗钱罪这一罪名。2007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于同日开始实施,同时制定并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替代了在2003年3月1 日起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法、一规、一办法”的反洗钱基本法律框架。尽管不断完善的法律,已经越来越科学合理的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勾画出来,但是能将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罪恶之钱清洗干净,使其光明正大的流通,则必然要经过金融机构之手。
(二)金融机构参与洗钱犯罪案件剖析
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近年来,国内外都有很多典型的洗钱案例,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2001年5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反应,1998年至2000年间,美国加州三和等五家银行收到两个留美中国学生约350次由中国电汇的1100多万美元汇款,而且汇款在几日内全部汇回中国各地,其中可能涉嫌洗钱活动。根据这一线索,中国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展开联合调查,最后认定某犯罪团伙用在边境贸易中以现钞结算而未核销的进货物报关单,在银行骗购外汇汇往美国,然后从美国汇入中国内地和香港,到黑市上炒卖获取高利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的黑钱必须经过金融机构才能变为白钱。金融机构是洗钱与反洗钱的重要交汇处。上述几个案例说的就是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可靠的“内线”,为其洗钱开绿灯。被收买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当犯罪分子存取划转大批现金存款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使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和专业,致使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和查处,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三、对我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约束欠缺:目前主要的体现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太过粗犷,可操作性十分欠缺;在责权上不清晰;同时执行上不够到位。
2、当前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有待提高:相比其他方面犯罪,洗钱犯罪是一种偏重于智力型、知识型的犯罪,当前环境下如果想要做好的防范和遏制洗钱,首先就是要建立相关的健全反洗钱规章以及制度,同时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懂这方面的法律,熟悉相关的业务,并且反洗钱经验丰富。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3、相关金融机构自身监管条件欠缺:其主要表现在反洗钱的防线脆弱,科技含量不高,而且银行的内控制度不够全面和完善。虽然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但在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各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而且商业银行在数据采集和加工方面,也仅仅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一般经验判断上。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1、尽快完善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
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我们可借鉴和参考国外的好的经验,建立起三个层次的有关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深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1)反洗钱要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机融合: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和管理目标,有效规避和控制经营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
(3)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建议进一步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增加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经济性,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4)实行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金融情报局报告。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由金融情报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5)规定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
(6)关注电子交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
3、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
(1)加强对跨国资金流动的监管。首先,要防止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杜绝国内不法分子将非法收益通过金融系统转移境外,要加强对跨境使用现金的管理。对不是通过金融机构向国外交付或接受来自于国外的货币或有价证券,其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2)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视,将金融秩序进行整顿。严格审批金融机构建立流程和完善发放金融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制度,同时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业务时,要严厉的查处,个别情节十分严重的,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3)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果上面所描述的,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和反馈相关反洗钱信息是各大金融机构不可推脱的责任。
(4)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执法水平。首先各大金融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地方。其次,权限要有所开放,让反洗钱人员能够有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资料,用来减少暗箱操作带来的风险;再则,要重视关于反洗钱人员的相关培训。
4、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在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方面与国际接轨。制定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时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建议。如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声明》和国际金融行动小组的《反洗钱建议》等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结合中国实际予以吸收或修订。
(2) 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
(3)、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首先要确立国际洗钱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其次应考虑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诉诸于某些强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示文件,扣押和获取证据,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在调查、起诉洗钱案及国外相关程序中使用。
总之,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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