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督察方法探讨
2016-04-20李放孟祥随刘励远
李放 孟祥随 刘励远
摘要:矿产督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聘请督察员,对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综合勘查评价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该项工作自推行十余年来,逐渐成为矿政监督管理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督察方法不够统一、督察内容不够清晰、结论判断不够具体。矿产督察分为勘查督察和矿山督察两类,本文针对矿产勘查督察存在的上述问题,以具体的督察方法归类为主线,作出探讨。
关键词:矿产督察;勘查督察;督察方法
2001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对矿产督察员队伍进行了重组;后期,国土资源部又印发《固体矿产督察工作手册》,规范了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督察方法、督察方式等技术方法。针对探矿权人的矿产勘查督察工作,是矿产督察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員工作制度》规定,矿产勘查督察内容主要有:一是查验勘查施工单位是否持有与其工作区域、勘查矿种等相符且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协议、合同和有关文件;二是检查是否存在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三是检查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情况;四是对照勘查实施方案,检查矿产资源勘查进展情况;五是检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情况,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及项目到期注销情况,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勘查储量登记统计情况;六是检查探矿权人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等有关费用的情况;七是检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试采、边探边采和勘查作业完毕后不及时封井、恢复环境的情况;八是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承包探矿权的情况。
一、对照检查
对照检查主要运用在查阅资料阶段,根据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1.完整性检查。对照资料清单检查探矿权人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2.有效性检查。相关证照的发证机关、有效期;技术报告有无编制单位盖章、审查意见是否经专家签字确认;合同、票据有无印章等。3.一致性检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等级与项目类型是否一致;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区范围是否一致;探矿权出让合同与探矿权价款缴纳票据上的金额是否一致;勘查合同约定金额与勘查经费转入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投入金额与勘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实际勘查矿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矿种是否一致。
(二)判断结果。通过对照检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可以对探矿权人作出以下结果判断:1.通过检查有无开工报告、施工进度报表、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判断是否存在“勘查工作开始前是否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是否按时提交进度报表”;判断是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无故停工情况”。2.通过检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区范围是否一致,判断是否存在“应变更登记未申请变更情况”行为。3.通过检查相关票据是否齐全、有效,探矿权价款缴纳票据上的金额与探矿权出让合同是否一致,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法定规费”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法定规费”行为。4.通过检查勘查合同约定金额与勘查经费转入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投入金额与勘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是否一致,评价“勘查经费投入情况”。5.通过检查技术报告有无盖章、有无专家审查意见,合同、票据有无印章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提交的资料弄虚作假”行为。
二、实地核实
1.标识物核实。(1)探矿权标识牌。位置、损坏情况,版面内容、规格。(2)重型山地工程施工牌。
2.施工现场核实。(1)工程核实。钻探、坑探、槽探和浅井工程的位置、规模、数量、工程进度、取样等情况。(2)探矿生产的矿产品核实。堆放、处置情况。(3)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核实。封、堵情况。
3.钻探岩芯库核实。岩芯长度、保存完整性、保管场所等情况。
判断结果
1.通过标识物核实,判断“探矿权标识牌是否设立、内容是否完整”;判断“重型山地工程是否挂牌施工”。
2.通过工程核实,判断是否存在“未按实施方案施工”;判断是否存在“越界勘查行为”;判断有无“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3.通过探矿生产的矿产品核实,判断有无“非法处置探矿生产的矿产品”行为。
4.通过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核实,判断是否“及时封、填探矿遗留井、硐”。
5.通过钻探岩芯库核实,判断是否“有专门场所妥善保管岩芯”;判断“岩芯编录是否规范”。
三、数据核算
(一)核算内容。数据核算的内容主要是实际勘查投入、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矿权使用费等三项内容。
(二)计算方法。1.实际勘查投入:合计“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探槽等)、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工作投入经费。2.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3.探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判断结果。通过数据核算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可以对探矿权人作出以下评价判断:1.通过实际勘查投入与最低勘查投入计算结果的对比,判断“有无完成最低勘查投入”。2.通过探矿权使用费的计算,对照探矿权人实际缴纳的使用费票据,判读“有无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