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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

2016-04-20李洁洁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法治社会法律责任

李洁洁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人为本、保证人权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民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尤其是精神利益方面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全面的具体的规定保护人民精神利益方面的制度,这样一来如果想要保护人们的精神利益建立并健全行政侵权关于公民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制度,就成为了我国的当务之急。本篇论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国家行政赔偿中精神利益的损害有关赔偿的现状的分析,再加对一些国外国家的施行良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介绍,来分析我国保障人民的自身利益尤其的精神方面的利益的可施行性,最后畅想我国施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将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健全的步伐。

关键词: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法治社会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在行政侵权领域中占有重要法律地位、有其存在的依据的一项具体内容当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行政侵权赔偿又是在主要包含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产生的行政赔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产生的刑事赔偿、以及民事与行政诉讼的赔偿的国家赔偿中一个主要部分。在现实生活中,精神遭受损害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因为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亦或是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等由于侵害公民人身权而产生的损害,再如,由于行政机关的非依法进行的损害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而使其产生气氛、痛苦等情绪。因此,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况为,在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会对受害人身心健康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受害人进行的日常生产生活活动,而侵害人需要对受害人给付一定经济补偿,平衡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心理的一种民事制度[1]。

二、我国行政侵权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现状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有规定的,并且国家对于行政机关的侵害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的行为有救济措施,只不过这些救济措施是非财产救济,我国行政法规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很不全面。这样也就对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误解提出了反驳的观点。

(二)我国现行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分析

随着新《国家赔偿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最初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它尚有不完善之处:

1.《国家赔偿法》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给付条件存在概念不明确之缺陷。比如,新《国家赔偿法》第35条标注“严重后果”概念[2]。倘若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释义阐明,则对这一词的理解可能产生多种多样的现象。也就是说,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由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度不同而引发一样的问题不能够得出相同处理结果的现象,从而可能会降低司法权威,司法难以执行,另一方面,由于不同人对同一概念的理解不同,使得人们对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制度有多种理解认识,从而使得公民失去对国家法律执行心理依赖,从而有将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个“摆设”的可能。

2.《国家赔偿法》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及程序方面未给出具体规定。由于在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之前,我国一直没有该制度施行的经验,再加上我国目前没有制定颁布与之相匹配的司法解释,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防控,另一种角度来说,为暗箱操作提供充分有利条件,丧失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土壤,势必使司法权威下降。

3.《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人员范围表达不全面。从新《国家赔偿法》具体条文表述中可以看出,只有行政行为对人身的侵害可以索赔,但是因为财产权、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遭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同样可以得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些权利均没有划归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中,这样必将影响到该制度的长远发展。

三、确立并完善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性

(一)经济条件

我国国民经济一直呈现出持续稳定的发展趋势,综合国力也不断增强,经济实力不断加强,GDP已经位列世界第二,应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财政增加,我国经济实力绰绰有余。然而我国实行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这样不但不会对政府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反而会更加约束政府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所以,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人们的法益免受损害和我国法治事业蓬勃发展。

(二)法律依据已经具备

我国已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中虽并没有明确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行政侵权案件中已获取比较丰富经验,这些经验也必将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施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在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对赔偿程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说明,并在实践中被法院依法执行。

(三)民主法治的思想条件已具备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已逐渐确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得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人民更加注重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主法治理念也日渐深入人心,各阶层都在为构建以依法治国为目标的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这为国家在行政侵权领域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了思想条件[3]。

随着人类进入到了21世纪,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逐渐得到增强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大幅提高,不断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观点出现,越来越多地受到了重视。这样就会有自身价值、人格尊严等权利得到广泛关注,我国现行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的状态被暴露出来。确立并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可以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使其依法行使职权,减少因违法行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的人权,加深文明程度、加快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公旭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3, 2(9):30-31.

[2]辛冬明.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2.

[3]李瑞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刍议[D].中国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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