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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绝非迟到的正义

2016-04-19闫志刚

人民周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赔偿法损害赔偿

闫志刚

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非常重要,绝非迟到的正义,它具有弥补当事人利益损失,安抚公众朴素情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舆论广泛关注的“陈夏影案”“陈满案”写入了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从十年前的“佘祥林案”到前年的“呼格案”,以至如今的“陈满案”,民众对国家赔偿逐步有了了解,而国家也出台专门文件,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国家赔偿这项工作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在落实过程中有何瓶颈?对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有何意义?围绕相关问题,本刊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进行了专访。

《人民周刊》:“国家赔偿”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近几年,刑事冤错案件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对此您怎么看?

湛中乐: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活动进行规范,2010年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刑事案件会涉及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样的重大利益,这一领域的冤错案件不仅给蒙冤者带来灾难,也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所以这类案件往往会成为舆论的焦点。也正是有鉴于此,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非常重要,绝非迟到的正义,它具有弥补当事人利益损失,安抚公众朴素情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人民周刊》:与其他形式国家赔偿相比,刑事国家赔偿具有哪些突出特点?

湛中乐:刑事国家赔偿属于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相比,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在行政赔偿上一般仅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才有赔偿责任。而在司法赔偿上,只要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相应情形,不以违法为前提,国家都要承当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特别是刑事国家赔偿注重对当事人的救济,通过赔偿来分配公权力合法行使都可能无法避免的损害。

《人民周刊》:法律层面,刑事国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对于冤错案人员诉求的“精神损失赔偿”您怎么看?

湛中乐:《国家赔偿法》第33~36条规定了赔偿标准,概括地说,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其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又可具体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害赔偿标准、侵犯生命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侵犯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2015年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以2014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为219.72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作出的一项重大变革就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实务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国家赔偿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上基本采用酌定原则。考虑到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与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样都要兼顾救济抚慰和惩戒教育,可以参考《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在酌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赔偿标准的确定上,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和国家赔偿的一般理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最终采用了抚慰性标准,即第一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补偿;第二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第三便于计算,简便易行。当然,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国家赔偿标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可能受到质疑。例如,侵犯人身自由的损害赔偿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准,没有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收入状况,也不分地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然简单易行,并且符合形式上的平等,但没有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做到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所以在实质上可能有欠公平。

《人民周刊》:国家赔偿完全由政府财政“买单”吗?

湛中乐:国家赔偿从其性质上说是国家责任,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是公务人员代表国家时所作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应该直接归属于国家,由国家对受害人负责。在赔偿金的支付上,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支付,以避免以前存在的赔偿义务机关经费不足,难以保障支付的现象。在相关个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根据《国家赔偿法》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务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应该由个人承担责任;一种是《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公务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要向其进行追偿,同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周刊》:做好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对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有何意义?

湛中乐:国家应该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在现代已经成了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事情,事实上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国家赔偿是人类进入法治社会的产物,国家赔偿的实践本身也彰显了法治精神。同时,国家赔偿也有利于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特别是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会倒逼刑事司法机关更加公正规范的地办案。

《人民周刊》:您是否赞同办错案件将被“终身追责”?

湛中乐:错案追责要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办案人员当然应该对办案行为负责,做到严以用权。但也应该意识到,即使严格依照程序依法办案仍然有可能出现“错案”,这种情况其实是权力行使固有的一种风险,这种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实际上是由国家承担一种危险责任,不应该苛责办案人员。所谓的“终身追责”引起很多争议,部分原因在于这个词本身具有模糊性。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最关键的并不是吸引眼球的“负责一辈子”,而是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负责,这是真正应该关注的问题。

《人民周刊》:《国家赔偿法》已颁布20多年,但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对此,您怎么看?

湛中乐:国家赔偿在我国是新事物,其发展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遭遇一些立法时或法律实施前没有想到的问题,这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并寻求改进。实施效果不佳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赔偿的理解不足,过分追求客观真实或把国家赔偿当作追究责任的依据,却忽视了《国家赔偿法》首先是救济法,要对受害人进行充分的救济。其次,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由于经验不足也存在失误,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比如违法归责原则的设定,费用支付制度的涉及等,这些问题在2010年修法时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并进行了修正。总之,制度设计、传统观念、公众维权意识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法律的实施。

《人民周刊》:如何推动《国家赔偿法》有效实施?

湛中乐:一方面,要发挥典型案例、影响性案例的作用,通过这些案件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促进一些传统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面对一些目前还不尽完善的制度,有较多争议的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公共设施赔偿等问题,要注重发挥审判机关的作用,通过对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的讨论和对有推广价值判决的研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促进法律的实施和完善。

此外,不同的国家在历史发展中针对本国具体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制度特征,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法国是最早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其国家赔偿制度的一大特征是判例法,是其国家赔偿的主要渊源。当然,首先还是要立足本国的问题,真正了解我国法律实施中面对的现实问题,才可能有针对性地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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