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在传播领域中的自由
2016-04-19刘鸽
摘 要:无论在哪个国度,自由都是人们所向往的,而新闻、出版和言论的自由则体现了国家的文明开化程度。出版应该自由,但也并不是完全自由。出版应受出版社编辑的审查,这并不是质疑读者的鉴别力,而是为了对保护环境和和节约读者时间。
关键词:传播;出版自由;弥尔顿
作者简介:刘鸽(1994-),女,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6)-03--01
在《论人类传播秩序——一种比较修辞学视角》中,陈汝东教授提到“人类社会的公平、公正是以充分自由的信息传播权利为基础的,是以建立公平、公正的传播秩序为前提的。”无论在哪个国度,自由都是人们所向往的,而新闻、出版和言论的自由则体现了国家的文明开化程度。“在不同国度、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形态下,人类传播秩序呈现纷繁多样的态势,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类传播秩序在部落、民族、国家以及宗教的形式下划分得可谓之千差万别。但是,总的趋势是朝着更自由的方向发展的。”
2012年9月29日,为了抵制乌克兰议会通过限制言论自由的新《诽谤法案》,部分乌克兰报纸和杂志以头版空白的方式表示抗议。除杂志和报纸外,大量乌克兰网站也设置标语呼吁人们参与否决投票。各个国家对言论都是有限制的,只不过是限制的程度和方式不同,但在这个时代还有国家立法限制言论自由实属罕见。
早在英国政局跌宕的17世纪,约翰·弥尔顿就已经为出版自由而奋斗。当时,英国当局对出版业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和特许制,即出版人必须经过当局主要人物的特许,拥有特许证才能出版书刊。1644年他向英国国会提出一篇《论出版自由》演说词,目的是反对出版许可制。“杀人只是杀死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一个上帝的象,而禁止好书则是拒绝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上帝的形象”就是其中的名言。
他在开篇连用三个“热情”,可以想象他当时激动的演讲状态。但弥尔顿并不是个激进的人,“如果我能冒昧陈词,这一事情本身就证明我们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获得了那种人权自由。”然而,当时的言论并不自由,他在《论出版自由》中花整段论述为什么不称赞当权者,最后委婉地道出“最平凡的忠言却是一种赞誉”。他在字里行间称赞当权者,可见当时他无可奈何的尴尬处境。“我们所希望的只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并作深入和迅速的改革,这样便达到了贤哲们所希求的人权自由的最大限度。”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但是,在执行上仍有漏洞,层层审批会影响作品的时效性,更会因此将很多优秀的作品排除在出版物行列外。所以,有些作者选择非法出版或者将可能会影响出版的内容删除。
如果政治清明,就不会有不利于政府的言论。政府满足公民的合理诉求,对政府还是公民都百利而无一害。如果没有民主制度,公民就不大可能被赋予充分的言论自由权利,也就没有公共演说的可能,公共意志的表达、统一就不会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社会事务的决策,就只能通过集权或武力来解决。出版应该自由,但也并不是完全自由。出版应受出版社编辑的审查,这并不是质疑读者的鉴别力,而是为了对保护环境和和节约读者时间。
作为一名清教徒,弥尔顿主要是从神学的观点出发,认为上帝赋予人理智,据此可以有阅读的能力和对善恶的鉴别力,对人进行道德方面的审定而予以出版自由,这是他对外在强迫与内在自律的区别。他指出“凡是不能自制的人以及由于心智愚钝或错乱而不能恰当地管理自己事物的人是不配享有崇高的出版自由的,这种自由只能是庄重、高尚以及有教养的人们的特权。”他一直强调真正的良心和推理的力量。“从恶里知道善。德与恶一体。消除其中之一,便把另一个也一起消除了。”
作为一个杰出的诗人,他在《论出版自由》中运用了多种修辞手法来使自己的论点更丰富、更具说服力,如列举很多生动的事例、多出运用暗示的手法、引用名人的观点。例如,他在论证言论自由的必要性时,举出了公元一世纪的大雄辩家代昂曾经劝说罗岛人反对一条旧法令的例子。还有斯巴达人一心只崇尚征战,不需要书籍许可制,从反面论证“英国的文化不是一二十个人所能包容无遗的,英国是一个敏捷、颖慧、眼光犀利的民族”,出于民族自豪感也不能限制出版自由、质疑民众的鉴别力。罗马人只懂宗教和法律事宜,有人尝试哲学而被驱逐的例子侧面说明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从语风、用词中可见弥尔顿立场“所有的书籍、小册子或论文,不经两三个如狼似虎的修士批准或许可,就不能印行”。他还注重演讲的节奏,在演讲中融入历史,他深知长篇大论难免枯燥,大段政论难免让人紧张。
在对待出版物的态度上,中国和西方分别选择了预防制和追惩制。在中国书刊的出版要经批准,有四种情况:一,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级主管单位——中央级出版机构;二,新闻出版总署——省市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地方级主管单位——地方出版机构;三,军队系统的由总政治部管理,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四,科技类的则首先报国家科委,再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为了享有自由,我们必须控制自己。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任何自由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不论哪种出版管理制度、哪种言论自由都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束缚,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它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编辑人的世界》,(美)格罗斯主编,齐若兰译,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9-1.
[2]《如何阅读一本书》,作者:(美)莫提默·J·艾德勒,(美)查尔斯·范多伦,商务印书馆,2004-01.
[3]《阅读的故事》,唐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8-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