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及法律保障
2016-04-18唐康
唐康
摘 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我国公民开始通过网络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就涉及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言论自由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也有界限,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缺陷,亟需补正。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民主化;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基本理论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
《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主张和见解,任何国家、媒体都不能进行干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选择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规定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之权利,并且这种自由应当受到保障,不受他人的干涉。《牛津法律大词典》把言论自由表述为“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表明言论自由是由国家根本大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现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网络技术已渗透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地球已步入网民时代。通过网络媒介我们可以表达意见,相对于传统的媒介如电视、广播等,网络平台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快捷和方便,通过互联网,一个人的言论能够瞬间传达到全世界的每个角落。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由于网络虚拟性、开放性、隐秘性等特征,使得网络言论自由表现出一些独有的特点。
1.网络言论表达的方式上具有多样性
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络通讯平台的产生,如微信、微博、论坛等,人们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由此可见,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达渠道被大大地拓宽了。
2.网络言论自由表达具有即时性和互动性
在网络使用过程中,人们可以随时将想要表达的信息传到网上,也可以随时在网上了解到他人发布的信息,这无疑突破了传统的交流方式,拓宽了交流渠道,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
3.网络言论表达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隐蔽性
网络世界中人们一般采用虚拟的名称,即便是现实生活中相互熟知的人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网民在一些交流平台如论坛、贴吧、微博中可以畅所欲言,没有现实世界中身份关系的拘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真实的民情民意。
4.网络言论表达具有广泛性
即便是生活在南北两半球的两个完全不认识的网民,通过网络交流平台也可以彼此无障碍地交流,国界之间的隔阂逐渐缩小。目前全世界已有几十亿网民,我国网民数量也随着网络环境的改善而日益增长,由此可见,网络言论的主体数量是十分庞大的。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1.网络言论自由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发展的价值目标,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和严格监督。实现民主的渠道多种多样,但有时传统渠道堵塞,网络这个新的平台更具灵活性。目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足不出户便可了解天下大事,也可以对时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公民主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大大增强。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突破了以往传统的媒介对言论宣传的垄断,人们不再仅仅依靠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所提供的信息和途径,而借助网络交流平台,便利高效地获取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求,并且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引起其他网民的共鸣。其次,在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没有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约束,不分地位、财富、种族,能够实现平等的表达权,自由地发表自己的内心想法。地球现在已进入网络时代,由网络衍生出新型民主主义,这对于代议民主主义是一种补充,促进了直接民主主义的发展。比如现在很多国家机关专门开通了网络民意热线,用于收集民意,接受社会监督,这对于国家的民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行,其中对信息知情权做了详细规定,促进了政府工作信息的公开化,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随着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言论自由权得到高度的关注,公民希望借助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更加切实地参与到社会管理,更加有效地行使社会监督权,促进法治民主化进程。
2.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个人价值
通过网络言论的表达,每个人都能够在网络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与其他人进行沟通交流。每个人都是一个个独立的主体,都渴望获得社会认同,实现个人的价值。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借助QQ、微博、论坛、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流工具,不仅可以便捷地了解实时新闻,还可以与远方的亲友即时聊天,地理空间上的障碍被网络空间缩小为“零距离”,人们的感情需求因为网络的出现而得到满足。
同时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网络平台之后,一定程度上隐私权得到了保护。在这样一个陌生而又相对安全的平台中,网民的言论表达顾忌就少了很多,当遇到一些时事热点问题时,网民可以慷慨直言,诉说自己的见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管理者的决策结果。
网络资源极其丰富,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方面面,人们通过搜索引擎能够快速找到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并且在一些交流平台可以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朋友,交流意见。现在也有许多网络作家,通过网络平台,以低成本发表自己的作品,读者以可以以低廉的价格满足其阅读欲望,有一些网络作家因此一炮而红,成为网络明星,个人价值得到了实现。
由于在网络上表达言论不必拘束于现实中的身份、地位关系,面对现实中的权威人物,网民也可以进行言论挑战。正如马克思谈到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的基础,所以它是所有自由中最神圣的。”在相互辩论的过程中,网民可以更加了解到事实的真相,彰显主人翁的角色,体验到人生价值。
3.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监督权的新发展
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低成本和便捷性使得广大民众乐意通过网络来表达心声。现在,越来越多的事件因为网民的关注,从无人问津变成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扑朔迷离到拨云见雾,网络监督这一新的舆论监督方式发挥出巨大的能量。通过多种渠道反映社会问题,一方面,能够提高公民参加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满足大众的切实愿望;另一方面,也能督促国家机关正当行使管理权,防止权力滥用,塑造便民、高效的新型政府形象。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属于公民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没有无限制的权利,它应当有一定的界限,必须正当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言论自由亦是如此,既要合理利用,也要加以限制,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对言论自由做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由于网络言论匿名性、迅捷性的特点,导致网络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尤其是侵犯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日益增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制造社会恐慌,都是一些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因为网络信息传播快的特点,导致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网络言论迅速散播,这相对于传统媒介方式更具危害性。此外,在追责方面,由于网络言论的发布者身份具有隐蔽性,不易追查,一旦公众的权利受到侵害,很难找到侵权主体,很难遏制网络侵权案件的滋生,受害者的损失也难以挽回。对网络言论自由加以限制,可以从公共利益边界和个人利益边界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公共利益边界
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及某一区域、领域内的大多数人所共同追求得到满足的并且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产生重要意义的一种欲望和要求,与私人利益相对;现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包括国家和社会安全、公序良俗以及司法独立等几个方面。公共利益作为网络言论自由行使的边界,这种观点也在各国得到认同。例如法国《人权宣言》中提到,如果发表的言论侵害了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那么该言论会因此被立即禁止。我国的《宪法》第五十一条也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管言论自由是一项多重要的权利,但它并不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的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的规定。”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必须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行为人的网络言论一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构成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个人利益边界
个人利益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而网络言论最薄弱的环节就是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隐私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属于绝对权。具体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以及决定个人私事的自由。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的方式也越来越便捷,但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使我们的隐私更容易被曝光,通过网络手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例已屡见不鲜。现在耳熟能详的“人肉搜索”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无疑是灾难性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是网络言论自由引发的一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不能危及个人隐私,如果通过网络可以恣意发言披露他人隐私,民众将丧失安全感和对他人的基本信任,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也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并且,由于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民的名誉一旦遭受网络言论的侵害,会导致比传统侵权方式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不足
在言论自由方面,虽然《宪法》第五十一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属于原则性规定,实践操作性不高,使得在现实中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利于切实保护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在关于网络立法层面,我国目前只有一个法律性规范性文件,也就是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除此之外,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彼此之间协调性不足,且时常会发生冲突。当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宪法》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虽然现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对被侵权主体提供有效的保护。
在网络言论自由立法方面过于突出行政管理的因素,缺乏民主性。我国对网络言论的控制十分严格,采取预先审查的管理方式,一些带有敏感字眼的言论不管其内容如何直接被禁止发表,这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宗旨不相一致。
(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虽然民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主体和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但是因为网络匿名制等方面的原因,实践中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比较困难。我国对互联网用户管理实行的是匿名制度,网民不需要证明真实身份就可以通过网络交流平台随意发表言论。不可否认我国的网络匿名制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由于网络匿名制的存在,公民的身份被隐藏起来,通过互联网发表言论时不必担心自己隐私会被他人知道,也不必担心自己会遭受损失。虽然保障了自由,但是一旦有人滥用言论自由实施侵权行为,追查起来就比较困难,受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行业自律性薄弱
为了保障公民在网络上的正当权利,通过行政手段来对网络言论进行管理是必要的途径,但是网络自身的高度自由性,导致行政执法出现滞后性、成本高的问题。如果能有一个强有力的互联网自律性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和技术手段遏制网络言论侵权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
四、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现在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层级较低,不够协调。因此制定一部统一且高效力的法律意义重大。在内容方面不能只针对网络言论自由权做限制性规定,还需要注重对权利的保护,明确以保障为主的立法目的。对于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机关,也要明确其监管责任,防止其滥用权利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我国国情,可以采用实名制和匿名制并行的方式既可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可以便于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此外,还要对各种网络言论侵权行为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得以赔偿。
(三)充分发挥网络行业自律作用
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立法和行政这些强制性手段,还要合理利用行业自治在网络言论的规范作用。在这方面,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予以鼓励和帮助,也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王四新.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65.
[2] 越娟. 论人权意义上的言论自由[J].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3):16.
[3] 候建.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 北大法律评论,2000(2):20.
[4] 张庆虎. 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J]. 法制社会,2010(2):67.
[5] 廖恋. 浅议网络言论自由[J]. 法治与经济,201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