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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以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形式

2016-04-17钟燕茹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3期
关键词:要件民法效力

钟燕茹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0)

意思表示以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形式

钟燕茹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0)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更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所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就至关重要。而目前我国的《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尚不完善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有哪些、有何异同以及其产生的法律行为效力应该如何界定,是值得我国民法学界探讨的,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纠纷,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真意保留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将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旨在能够达到表意人所欲求的某种特定法律效果。对此,卡尔·拉伦茨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生并发生效力。而我国学者胡长清以更精练的语言指出,意思表示是“以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以日常生活中的意思表示为蓝本,却又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生活中或自然语言中的意思表示。所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呢?然而我国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均无明文规定,民法学界上则存有较大分歧。目前最主要的学说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参考众多学者的学说主张并结合自身实际所学,笔者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包括: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前三者为主观的意思要素,后一者为客观的表示要件。

目的意思,又称交易意思,是指表意人须具有作出这一特定表意行为的目的。目的意思包含着特定表意行为的具体内容,这些具体内容成为交易的基础,同时其又是法效意思的基础,是构成某项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目的意思内容。

法效意思,是指表意人内心希望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即获得一定法律交易结果的意思,故又称效果意思。如买方以一定价格购买出卖物的意思、出租人要出租某物的意思、转让或抵押某物的意思等等,都通过法效意思而得以外部表现其表示行为。

表示意思,又称表示意识,是指表意人基于其意志支配而作出效果意思表示的意图。此表示意思是连接内心效果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的中间环节。表示意思的成立要件直接决定着一项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从而是否属于法律行为、是否构成合同以及是否应由法律行为制度来调整的问题。如在拍卖市场以举手为应买之标志,某甲不知其规则而于该市场举手向友人示意,则该举手之动作由于欠缺了表示意思,因此不构成竞买行为。

表示行为,是表意人将其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他人所推知的行为。表意人产生法效意思后,若仅保留在内心而不在外部表现出来,则他人无从辨识,该法效意思不能够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表意人必须以某种形式将其内在意思对外表现出来,使之具有某种社会外观形式,足以为相对人所认知,这才具有法律意义。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形式

在理想状态下的意思表示是完整无瑕疵的,即表意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效果意思一致,不产生相矛盾。而在日常交往、交易行为过程中,难免存在意思表示不健全的、不能发生或不能完全发生效力的欠缺状态,即意思表示瑕疵。有学者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可分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即通说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当影响。而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尚不完善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笔者试图阐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情形,如: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1、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又称心中保留,是表意人故意隐瞒其内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意人是明知其外在表现与其内心真意是不一致的。《德国民法典》第116 条对真意保留规定为:表意人对于表示事项内心保留有不愿的意思的,其意思表示并不因此而无效。但是如果表意人对于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而相对人知道表意人有此保留,那么该意思表示无效。台湾《民法典》第 86 条:表意人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无效。但其情形为相对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真意保留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须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出于表意人的故意;须表意人之心中保留非为相对人所明知,其意思表示方为无效。表意人虽做出意思表示但其内心却不想让它生效,并且表意人并没有预期其内心的保留不一致为别人误解。对真意保留的效力,原则上为有效,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是故意做出非真意思表示的,则为无效。

2、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对表示是非内心真意的,且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有学者也称串通虚假行为。构成虚伪意思表示除应具备真意保留要求的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另一要件即须表意人的非真实表示,且与相对人通谋为之。他们或者单以虚伪意思表示表达不存在之意思,或者以一个虚伪意思表示掩盖另一个真实意思。前者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扣押而与朋友商议假装将其财产卖与他人;后者如当事人为规避税法而以虚假的房屋赠与合同掩盖其房屋买卖合同。所以真意保留与虚伪表示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只有一方即表意人独自作出虚伪的表示,而相对人是不知晓的,因此真意保留又称为单方的虚伪表示。后者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仅仅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有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虚伪表示则是双方当事人同谋,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具有虚伪的外壳,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合谋作出非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掩饰另外一种真正愿意实现的法律行为。隐藏行为实际包含了两个行为:一为虚伪表示,即其表示出来的行为;另一则为其意欲隐藏的行为。就其虚伪表示,台湾《民法典》第 87 条第1款规定在当事人间不发生效力。而对其意欲隐藏的行为,可根据“错误的表示亦无损于合同之成立”的原则,视其是否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而定其效力。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也做了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451页。

[2]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页。

[3][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3卷),第258页。

[4]郑玉波:《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44页。

[5]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341 页。

钟燕茹,广东惠州人,研究生,广东财经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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