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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西窗法语》有感

2016-04-17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3期
关键词:西窗判例法官

温 萌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81)

读《西窗法语》有感

温 萌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81)

第一次听闻刘星的《西窗法语》,是在暑假的时候,作为法学的学习者,我在网上搜搜适合初涉法学者读的书,《西窗法语》排在书目的开始。遗憾的是,之后便淡忘了,直到现在,重提起读书这件事的时候,才又想到了这本书。不得不说,这本书真的是很适合法学的初学者,那些艰涩的法条,在书上一点都没有显现,我所了解的都是一个个小故事,以及从这些故事中得出的关于西方法律的知识,以及一些难以归纳出特征的类似信仰的特点。这些小故事让我对法律有了不一样的感受,像是另一扇窗,另一片天地。

读完这本书,最大的感受就是西方对于法律的态度。法律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自由、平等,人人将法律作为信仰来信奉。西方的公民相信他们的权利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对法律的信任,也是对国家的信任。这也正是我们的国家所缺乏的。

第一原因在于:西方独立的司法、立法、执法机关让这种平等自由权利能够顺利得到保障,政府不能成为干涉因素。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统治者用法律统治被统治者,但是统治者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现代西方的“全法治”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比如赖特案可见一斑,英国的法官说:在法律面前,政府和其他团体一样,不存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或其他特有的权利。在法院的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而与此同时,法院的责任还有监督政府,比如“水门事件”对尼克松总统的处理。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权利的制约。这让我联想到了,西方的性恶论与中国的性善论,西方人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所以,公民的行为是需要受到监督的,而相反的是,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所以,一切都靠着自觉性,而这时没有保障性的。如果按照中国的性善论,那么政府就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这时候“政府里面的法院”与“政府旁边的法院”,中方西方的区别就出现了。而我认为,不论是公民还是政府,人人都会犯错,所以在这个时候,旁人或者法院就扮演者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则是西方人选择的办法。西方的政府就成为一个与公民平等的主体。如同“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在任何情况下,政府也应当遵守自己的承诺。政府为民众的权利而产生,也不能随便的破坏民众的权利。就如同两个人签定的契约一样,不能够反悔,反悔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的。公民之间可以签订契约,作为与公民一样的平等主体的政府当然也可以,这是书中所说的“社会契约”问题。

第二原因在于:健全的法院机构。法院中设立一般公民的陪审团,对于法院来说,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并不是为了谁的权利或者是利益,也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真正的裁决者就是法院。如同一些西方人所说的,法律就是判决。在西方的法律制定尚不完善的时候,出现了一些智慧的大法官,他们具有远见卓识,高瞻远瞩,坚守着法律的正义,平等,维护着公民的权利,他们的判案智慧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判例法。判例法的好处有以下几点,第一、使将来的法官判案时省时省力;第二、保持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第三、判例明白易懂,法律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第四、判例法是法官阶级创造的,代表着一种经营的法律文化。第一点中,将来的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可以翻阅前任法官的判例,进行比对,从而直接进行判罚,这样保证了不同法官因为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而产生的差异性。当然,这样的比照一定是各项都需要符合的。但是,当法官发现这样的判例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的时候,法官的智慧将会再次凸显。他们会不光考虑到判例,法条,不光注重平等,更要保障公正。(“麦克劳林夫案”)法条是由人制定的,自然会存在一定的缺陷,法条作为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本身的固有性和难以消除性,在一些情况下也具有双刃性,法条无法规定得面面俱到,一些不法分子依然钻法律的空子,在这个时候,法官作为审判者,就成为维护正义者了。法官们尽可能保障法条在内容上的平等到使用上的平等。深刻挖掘隐藏在法律条例背后的法律原则(里格斯诉帕尔玛案),探寻法律的目的(军用吉普车在公园停放问题)。在审判的过程之中,就简不就繁(契约纠纷案),对你要求的权利法官予以裁决,而对你没有要求的赔偿,法官则不予理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西方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转变,从一开始法官作为审判的主体,到现在辩护双方作为审判的主体,法官成为中立的。法官可以纵观全场,理清思路,辨明法律事实,从法律依据当中推导出法律的事实。任何的判决不是来源于生活经历,而是证据,只有证据才能给人以说服力,所以法官忘记事实,用证据进行推断。第二方面我认为法官在维护法制体系完善,以及公平正义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们不受政府的影响,可以真正的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正义为信仰,做出合理的判决。究其原因,我还是认为,司法独立。或许有另一个原因在于西方的法官地位崇高受人敬仰,薪资优厚不受贿赂吧。

法律是作为判案的依据,但是,在很多种情况下,法律又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譬如,宗教义务高于法律义务,自然权利高于法律权利,法律应当保护由人的本性延伸出来的自然正义,法律应当根据地理环境的不同制定,法律与民主,法律与道德等等问题。我一一讲述。宗教是一种信仰,而未来法治社会也应当将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当这两者出现矛盾冲突的时候,公民应当有选择的权利,认为哪一种信仰更高。毕竟,宗教和道德一样是约束着人们的内心,是采用以种说服力的方式进行内心的教化,而法律则是采用一种强制力的方式,约束着外在的行为,两者间的不同应当适用不同的行为人。倘若一个人的内心以道德为约束力,那么法律就不需要再对他约束什么。法律上所约束的是那些违反道德底线的人。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权利,自然正义,在我看来就是道德是人应当与生俱来所知的,是人在有了正误、善恶之分后所形成的了。这也应当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地理环境的差异带来的人生理、心智上的不同,法律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法律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人们的主动接受,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受到法律的强制力的约束。而我想,最矛盾的地方在于,法律经可能照顾绝大多数人的大多数利益,而与此同时,法律又应当保障一小部分人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们是一小部分人就忽略掉他们的利益。执法的过程中,程序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因为程序的缺乏,导致的惨案不胜枚举,赵作海案就是一个典型,执法人员的不正确的执法程序,导致了这样的惨案。抓到疑似犯罪嫌疑人,便进行审讯,或者用其他的方式,进行逼供,草草结案。这样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是难以让人民相信政府的,人民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是一种悲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只有从维护人民根本的利益出发,才能成为一个好的政府。

《西窗法雨》讲的是西方的故事,但我认为,我们也可以从中认识到我国法律的不足,从而加以改进。当然,生搬硬套是不可以的,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转型时期的中国需要改进的有很多,但是不急不躁,认真的走好改革的每一步才是最重要的。

温萌(1995.05-),女,汉,四川,无,高中,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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