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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级新区行政权力的合理化配置对策

2016-04-17车忠海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3期
关键词:行政区域沈阳市沈阳

王 攀 姜 鼐 孙 卓 吴 昊 车忠海

(1.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2.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00;4.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浅析国家级新区行政权力的合理化配置对策

王 攀1姜 鼐2孙 卓3吴 昊4车忠海2

(1.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2.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00;4.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国家级新区的行政权力行使不只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监督,也召唤群众参与。国家级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权力监督必须建立权责统一的用权监督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权力制约机制,使权力制约落到实地。

行政权力;权责统一;监督;控权

前言

针对国家级新区的用权监督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对国家级新区行政权力进行优化配置:

一、用行政责任监督行政权力行使

我国传统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政策都是内部作出的,外人无法了解行政机关的政务详情,因此通过行政机构的内部比行政机关外部能够更加有效的实施相关的监督。首先,上一级的行政监督能够防止国家级新区的政府机构滥用其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其次,上一级行政机关能够作出相应的行政干预。

二、有效配置多元化的控权机制

我国是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和国家立法权合一的国家,所以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如何对国家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是保证国家行政权力合法的首要前提。首先,委派相应的特别监督组监督新区开展工作。国家级新区在建设的初期,该区的所有领导都是由国家或者该新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委派到新区参加工作的,由于彼此之间所熟悉的工作不同和缺乏相应机关的监督造成工作效率十分低下。因此,在新区的设立之初是应由国家或者是上级相应的政府部门同时委派特别的权力监督机关进入新区进行相应的监督工作。第二,国家级新区除了特别监督组还应该接受社会和大众的监督。这就需要新区派设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公开其工作的内容和工作的进度,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后,应当将司法机关纳入监督的序列当中,司法机关是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前述两种监督不能够合法有效的进行监督时才能够用到司法机关的裁判来保证新区的政治权利的公正和合法。

三、完善相应的追责执行制度

对于上述的监督过程中,新区在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进行相应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将司法机关纳入到监督序列的最终的目的。首先,应当将新区政府工作人员和其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纳入到绩效考核中,新区的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都是国家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其管理机构进行滥用,所以应当在新区建立的初期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对新区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其次,应当明确追责机关。通过上述的论述可知该监督体系还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关,如果没有明确的追责机关一切都是空谈,所以应当在完善监督体系的过程中明确追责机关,由于我国政治制度的特殊性,作者认为首先对于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应当交由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于那些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形但是违反相应行政规定的情形,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通过二者的合作能够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四、合理下放中央权力,平衡各地新区利益

我国所有的国家级新区都是由我国的国务院根据相应的国家需求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的权力都是来自于国务院的特别的授权。但是由于每一个新区设立的目的是不同的,所以国务院授予每个新区的权力是不同的,作者认为我国的法律适用应当是平等的,同时作者还认为我国赋予每个行政区域所具有的行政权力都应当是相当的,即便是特殊也不应该区别的特别的严重。所以国家赋予每个新区的的行政权力应当是相同的,不应当出现相应的区别对待的问题。只有所有的国家级新区所具有的权力相同了,才能够保证每个新区能够将其精力放到新区的建设当中。只有国家能够下放其权力使得所有的国家级新区的权力达到平等了,才能够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做好新区的建设工作。

五、减少行政体制层级,改革现行行政区划体制

由于国家级新区的特殊性,应当逐步的对新区进行相应的改革。首先对于某些刚刚建设的新区应当使其逐渐的和普通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合并,原因是刚刚建设的新区所承担的仅仅是相应的经济改革和实验,只是相应的过渡的行政区域,由于目前该种改革已经在全国的各个地区进行相应的通用了,所以能够很好的实现新区和行政区域的整合工作。相对于上述的新区的合并,那些普通行政区域建立的国家级新区的发展,作者认为还是应该保持其原有的经济地位和行政区划,并且保持其相应的行政权力不变,使其逐渐的带动其周边行政区域进一步经济的发展,此种做法比较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先富带动后富的经济发展理念,回归到国家建设国家级新区的目的,更加的有利于我国的普通行政区域整体的经济发展。

六、结语:

要想对国家级新区的行政权力行使进行合理化配置,就必须坚持多元控权,辅之以行政责任监督,合理放权,改革现有行政区划体制,有效促进国家级新区的经济发展。

[1]杨谊 国家级新区行政权力的合理化配置研

[2]董萱 区域行政规划制度研究

[3]黄伟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研究

王攀(1992-),女,山东省泰安人,研究生,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姜鼐(1986-),辽宁沈阳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孙卓(1981-),辽宁法库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昊(1981-),辽宁锦州人,沈阳市皇姑区法院法官;车忠海(1982-),吉林白城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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