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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财平台兑付困难 代言明星应否担责

2016-04-17孙冬晗

法庭内外 2016年7期
关键词:广告法代言人法律责任

文/孙冬晗

2理财平台兑付困难代言明星应否担责

文/孙冬晗

近日,有投资者爆料称互联网金融平台“东虹桥金融在线”已经停止兑付。消息一经传出,该平台代言人某明星的微博即遭到网友“轰炸”,投资者纷纷留言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东融在线”成立于2015年7月,号称是“高效、透明、诚信的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其实,明星代言P2P等理财平台“东融在线”并非第一家。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各家平台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但当下的理财产品整体而言趋于雷同化,于是平台纷纷找明星代言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借助明星的知名度以最快速度在原有的市场格局中获得新的消费人群。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此前,食品、药品领域可谓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相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也备受关注。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明确禁止了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然而,广告法第62条的规定仅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相关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等方面的虚假宣传也尚未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定。明星作为上述平台的代言人究竟该不该为投资平台的经营问题“背锅”,笔者认为应该分不同情况来看待。

首先,纯粹的广告代言行为下,代言人的责任限于广告内容。《广告法》第25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据此,如果明星代言了违规、违法的广告,那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没有出现问题,但经营出现问题,明星一般无需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广告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例,作为代言人的明星,在订立广告合同时因为审查途径、审查时间的限制,对企业的了解也会十分有限。而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出现经营问题也不会向代言人通报,代言人也无法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督。

另外,《广告法》第62条的规定也是对明星代言广告内容的约束。其中“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艺人与金融类平台合作,一般应该做到先核实该平台的相关手续及批准文件,比如有没有国家正式批准的手续,手续是否齐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审批、银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等。同时,也应该通过实际注册账号使用平台的相关产品,看是否得到网站承诺的收益。这些相对基础的审查责任,也是《广告法》所规定的代言人应尽的义务。

总之,针对新兴投资理财平台的产品进行纯粹的一般代言,与代言传统商品并无大异。只要明星代言广告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后来相关平台经营中出现了问题,代言人和平台之间并没有连带责任。

其次,除广告代言行为外,明星还持有所代言平台股份的,代言人的责任应为广告责任和股东责任。目前,新兴平台找明星代言,一般会给明星一定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并不只是单纯的代言行为,还包含着出资行为,如果金融平台无法兑付投资者的资金,明星作为投资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作为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信息等有知情权和知晓的可能性。此时,明星代言人并不是依据广告合同而承担责任,而是股东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数平台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

实际上,明星代言人纯粹的代言行为中出现问题抑或明星代言人持有一定股份的情况下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已经实际发生,但国内目前尚无明星因为广告代言问题而被真正追责并承担实质性的法律责任。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在选择P2P平台进行投资前,应该全面了解其资质、经营状况、风险点等,投资时要保持独立的判断,切忌一味依赖明星代言作为判断依据来选择平台或者理财产品。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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