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央视动画缘何被判赔偿百万巨款

2016-04-17罗佳刘丹

法庭内外 2016年7期
关键词:小头大头卡通

文/罗佳 刘丹

特别关注

央视动画缘何被判赔偿百万巨款

文/罗佳 刘丹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电视台与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共同制作了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刘泽岱创作了动画片中最具标志性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个卡通形象(以下简称“3个卡通形象”)。2013年,央视动画在原有版本的基础上翻拍完成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3个卡通形象”进行了调整,使“3个卡通形象”更具有新时代气息。

2012年,刘泽岱把“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而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见央视动画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仍然使用“3个卡通形象”,认为央视动画侵犯了自身对“3个卡通形象”享有的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并最终以法院判决央视动画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120余万元的二审结果宣告这场纷争终结。为什么央视动画会败诉?高达百万元的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合法合理?

央视动画为何败诉

要弄清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3个方面来确定:

一是“3个卡通形象”是否能独立于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而成为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3个卡通形象”由刘泽岱绘制而成,以线条、轮廓、服饰等方式构成特定的平面造型,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动画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动画片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3个卡通形象”是先于动画片产生的,而且即使脱离动画片,也能凭借其独具特色的形象为公众辨识,所以“3个卡通形象”可以从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分离,并作为美术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是“3个卡通形象”著作权归属何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央视动画在“3个卡通形象”设计过程中并没有直接产生卡通形象的智力活动,仅从事辅助工作,所以央视动画并非“3个卡通形象”的创作者,刘泽岱是“3个卡通形象”的唯一创作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央视动画委托刘泽岱设计了“3个卡通形象”,但央视动画并未与刘泽岱约定“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归属,所以,刘泽岱作为受托人,依法享有“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而后,刘泽岱将“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则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成为“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

三是央视动画翻拍《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条文内容可以看出,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央视动画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属于演绎作品。法条规定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人物形象正是在原有“3个卡通形象”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创作元素改编而成,而央视动画未经“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许可就使用“3个卡通形象”,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理应败诉。

百万赔款于法有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与顺序: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上述两种情况均无法确定时,由法院在法定限额50万元以下予以酌定。通常而言,作品本身的类型、制作成本、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经营状态与盈利情况等均是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量的因素。

具体到本案,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显示,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因央视动画的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并未确定。但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播出以来的收视率与网络播放数量、被告央视动画的营业收入等客观事实,能够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相对而言存在举证的便利性与查明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在考虑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播出效果与央视动画据此获利的基础上,百万赔偿于法有据。

公权VS私益:如何平衡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所蕴含思想、知识等符号化的“表达”。与传统物权相比,作品本身具有无形特质,权利边界不像有形物体那么清晰明确。与此同时,作品既是作者辛勤创作劳动的结晶,又是人类科技文化历史长河中璀璨的珍宝,其所表达的思想、知识等不能为著作权人一人垄断专有,作品本身具有公共属性。尤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现代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超出个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创作、宣传、推广、传播等环节中通常由多方主体合作完成,其均要在作品衍生的经济利益中分一杯羹。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历来是诸多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由单一的著作权人利益考量,无可避免地走向利益、价值的多元化。因此,利益平衡原则是著作权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回到本案,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继受取得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其合法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央视动画在“3个卡通形象”的基础上,演绎创作出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视听作品,即使事先未取得原始权利人许可,亦不妨碍其取得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且该剧自播出以来,收视率颇高,深受观众朋友喜爱,不失为国有动画界的又一佳作。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为了保护“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直接判令央视动画停止播放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其基于该作品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同时又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法院判决央视动画承担高额赔偿费用以代替停止侵害,在原始著作权人、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以期得到最佳社会效果,亦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初衷与制度目的。

责任编辑/郑洁

猜你喜欢

小头大头卡通
最长寿的脊椎动物:小头睡鲨
鸡鸣狗盗皮皮猪卡通
大头师傅和小头徒弟——谈汽修理论中的基础知识
趣味的卡通穿上身
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