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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国体制下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思考

2016-04-17于柏亿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3期
关键词:姚明项目管理运动员

于柏亿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 100084)

举国体制下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思考

于柏亿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 100084)

在举国体制下,我国竞技体育得到快速发展,运动健儿在国际上不断取得优异的成绩。但随着体育和商业愈发紧密的结合起来,举国体制下运动员培养模式的弊端也不断显现。有关运动员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介绍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模式、法规以及现存问题,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产权问题进行探讨,并为现阶段过渡时期提供一些建议。

举国体制;运动员;人格权

一、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的模式介绍

举国体制下特殊的运动员培养模式,使得我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模式与其他国家有较大的区别。目前,我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刘翔为代表的国家统一开发的模式、以李娜、丁俊晖为代表的市场自主开发模式与以姚明为代表的市场与国家联合开发的模式。目前,国家统一开发是绝大多数运动员所采取的商业开发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运动员成绩资本产权归国家所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运动员商业开发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制定具体的利益分配方案[1]。

二、有关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规定

我国关于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7月下发的《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同年11月,《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指出在役运动员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必须征得其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同意,运动员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分配。1998年在《关于重申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再次对上述原则进行强调。在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的通知上,明确指出加强国家队运动员从事广告、商业比赛活动及收入的管理运动员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是开发体育无形资产、拓宽体育资金来源的手段之一。并对广告代言收入与其他竞赛奖金的收入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原则上应当按照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

从上述规定的演进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问题上的认识逐渐深入,并且承认商业价值开发在拓宽资金来源的重要作用。但总体上仍然十分谨慎,规章制度时效性差,在具体利益分配以及违规处理等问题上规定模糊,已经不能满足产业化背景下体育发展的需要。

三、“刘翔模式”所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归属不明晰。我国在运动员产权归属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方面国家为运动员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为运动员提供参与国际赛事的机会。运动员取得优异的竞赛成绩后,所取得的商业价值理应归国家所有,运动员相当于国家的“国有资产”。这种观点也与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的规定一致;但另一方面,运动员取得的成绩也离不开其主观超乎常人的努力,并且运动员商业价值受除成绩外诸如外形、人格魅力、个人气质等因素的影响。

(二)经纪人市场发展不完善。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需要经纪人综合法律、营销、经济和体育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沟通协调、捕捉市场信息以及统筹规划的能力。姚明在商业开发上取得的巨大成功离不开其经纪团队背后的支持,为了设计姚明长期的品牌营销计划,姚之队在了解姚明公众形象方面就花费6万美元,调查600多位市民,这是以组织运动训练为专长的管理部门做不到的。

在举国体制下,虽然运动员产权存在争议,但因为运动员个人往往无法与主管部门对抗,所以大部分运动员的开发权益依旧垄断在国家手中,没有任何经纪组织可以完全获得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益。田亮曾在2005年因私自签约经纪团队收到国家队开除的处分。国家对于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垄断,抑制了经纪人市场的发展。

(三)思想观念落后 开发商业价值的意识不强。我国长期举国体制下形成的金牌至上的战略,运动员的主要任务进行运动训练,目标是取得良好的竞赛成绩,为国争光。取得优秀的比赛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是是运动员回馈国家培养投入最重要的方式。因此,运动训练是专业运动员的本职工作。即使商业价值再高,一旦干扰运动训练,都会受到管理中心的处罚。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郭晶晶因参加过多的商业活动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游泳队报道,被国家队严重警告并要求作出书面检讨。此外,项目中心对于运动员的开发十分谨慎,往往是被动的等待企业上门而不是主动出击,做出长远的规划。导致国内近年来并不缺乏优秀的运动员却并没有出现具有长远影响力的体育明星。

四、发展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体系。目前,我国关于运动员的培养的资本投入、商业价值开发以及成绩资本的分配上立法薄弱,规定混乱,不能起到协调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为此,应组织专家学者调研,广泛吸收运动员的意见,明确不同培养模式下利益主体之间分配关系。既要考虑到运动员的人身权自由,也要考虑到我国国家作为运动员投资主体的这一特殊性,尽快推动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二)培育体育中介机构 共同开发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在职业化程度比较高的项目中,如足球和篮球,运动员个人签约经纪团队已经比较普遍。而在大部分职业化程度比较低的项目中,依旧是有主管部门担任“国家经纪人”的角色。在这类项目中,可以联合体育中介组织,组建专门负责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机构。一方面,有利于结合管理部门的运动员资源与经纪组织在包装、塑造运动员形象以及开发运动员潜在商业价值的优势,提升国内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运动员私下签约经纪团队导致与项目管理部门发生利益冲突,影响运动训练的问题。不失为在市场化趋势下的一种过渡举措。

(三)各项目中心要讲究灵活性。在法律制度出现真空,没有明确的制度可以执行的情况下,要想避免矛盾,就需要管理者灵活运用规则,平衡各方利益,甚至对明星运动员做出妥协。姚明登陆NBA之后,篮协认可了姚明选择的经纪团队,在收益问题上,也做出了较大的让步,确定的补偿标准为姚明4年工资的5%-8%[2]。乒乓球、田径等管理中心都允许明星运动员自己谈商务合作,只要交一部分管理费用即可。宁泽涛在里约奥运会之前,因代言问题与游泳中心发生冲突,最终极大地影响了奥运比赛成绩,对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四)运动员应平衡好运动训练与商业活动的关系。对于专业运动员而言,珍惜运动生涯,努力训练是回报国家培养投入以及商业价值开发的基础。国际上商业价值较高的运动员都有一共同特点就会长期保持高水平的竞技状态。因此,运动员应以运动训练为主,延长运动生涯巅峰期。不应因商业活动问题影响训练

五、总结

随着体育商业化浪潮的涌来,权衡好运动员成绩资本的分配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层面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项目管理中心应该灵活的进行规则的实施,放宽对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限制,运动员也应该平衡好训练与商业活动的关系。最终实现保障运动员训练,充分合理挖掘运动员商业价值的目标。

[1]胡敏. 举国体制下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的思考[J]. 体育世界(学术版),2017,03:18-19+24.

[2]张华鑫,田坤,赵丙军. 我国在役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困境及其发展思路[J]. 体育科研,2007,04:30-33.

于柏亿(1995.12-),男,河北承德人,本科,研究方向:体育产业,体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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