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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6-04-17刘方钊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2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社会保障

刘方钊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刘方钊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对特殊群体的关注越来越多,国家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经过多年的研究实践,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少许问题依旧存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主动探索新的思路以及新的途径,努力寻求解决之法。

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对策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化,人民的思想在开放,人们的素养在提升。对于残疾人的观念在悄然改变,对于残疾人的关注在逐渐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明确指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他们的活动能力通常弱于正常健康的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分配、获取社会财富较少、难度较大,所以,残疾人是非常典型的弱势群体。

我国在《“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专门用一章的内容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作出部署,为残疾人可以平等参与社会大家庭和共创优质生活创造条件,让残疾人可以安身立命、丰衣足食,使其生活愈加充裕、愈加无忧、愈有尊严。

一、我国残疾人现状

1.残疾人就业形势较为紧迫,岗位较少,失业率较高。就业,使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使其社会地位提升,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基于社会关注、残疾人自身素质状况等条件的制约,残疾人就业的实现刻不容缓。残疾人失业率的减少是残疾人更好适应社会生活的表现,是残疾人体现其价值的关键。处理好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展露残疾人的才干,可以将其从仅仅依赖国家、社会和亲属扶持帮助而坐享其成的弱势群体转变成足以自给自足的劳动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从而丰富自己的人生意义,从源头上提高他们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层次。

2.残疾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目前,许多公共场所并未为残疾人安装建设方便其日常活动的无障碍设施。许多人口流动性强的大型公共场所并未建造坡道,许多电梯并未安装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专用按钮。再者,现有的无障碍设施并未实现有效地监管与保护,许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实用性不强,出现被随意占用甚至被破坏的情况,导致这些无障碍设施形同虚设。

二、我国残疾人保障现状

1.起步晚、水平低。我国维护残疾人权利的组织、部门的创设比较晚,对实际问题的处理经验有限。我国残疾人保障有许多积压许久的问题,虽然他们努力地为残疾人牟取权利,然而面对这些历史遗留的病根,在短暂的十几年的时间里将其完全医治或许难以实现。这就使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在短时间内无法形成系统的体系,无法全面覆盖种类繁多的残疾人群体。

2.资金投入太少。我国残疾人保障资金的来源是政府财政转移性支付,然而我国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国家,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虽逐年上升,但总体偏少,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投入的资金更为有限,有限的政府拨款只能维持残疾人最为基本的生活,对于每一位残疾人都应该享受到的应有的社会福利,很难落实到个人。另外大众对残疾人提供帮助的意识处于觉醒阶段,虽有少量公益慈善组织为残疾人保障提供一些补充资金,然而公益慈善组织募集的捐款具有弹性,公益慈善组织对残疾人群体的援助无法作为保障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有力依靠。

3.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国当前发展阶段,对于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不够完整,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执法力度相对较为薄弱。在残疾人在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执法部门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依据来帮助残疾人解决问题,因此残疾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一定的难度。

三、提高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对策分析

1.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宏观调控。残疾人群体属于弱势群体,残疾人的保障工作涉及种类繁多、执行起来任务难度较高,没有政府的引领和扶持难以实现。政府要详细了解我国各省市各地区残疾人的基本状况,考虑其特殊性,从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思想上,引导社会大众更多的关心、关注并支持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营造和谐宽容的良好社会环境,鼓励社会公众多鼓励残疾人,使其感受到平等和尊重;物质上,增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的细致程度,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更舒适的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更好施行提供更为畅通的体制基础。

2.拓宽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残疾人保障事业属于转移性支出的一种,对于国家而言属于公共支出,对于企业而言,并无直观的经济价值,因此其资金的筹集渠道比较有限,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多方关注,形成以政府主导,非盈利组织-企业-个人共同参预的多元化救助模式。尝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行为回报机制,推进民间形式的公益慈善事业,政府财政可以划出一部分专用资金用于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同时可以利用企业夸大其社会效益的心理通过政策优惠来引导企业对济弱扶贫的资金和投入。设立专项基金,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于专项的运营需要公开透明,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3.积极制订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及有关条例。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残疾人的相关条款还存在需要补充的领域,必须颁布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使残疾人保障体制更加健全,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寻,残疾人有法律作为依靠,执法部门有法律作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加速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事实进程,使其充分享受到其应享受的社会福利。

4.提高残疾人就业率。残疾人虽有缺陷,但是其依然可以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其自己的力量。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层次的方式,分散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创造合理的合适的就业岗位。对城镇中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恰当减免租金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支持;对农牧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帮助他们从事简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加工业,在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技术上优先提供指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在其适合的岗位工作,为和谐社会主义的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比例不断提高。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虽然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经济增速稳健,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重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残疾人保障体系,增强监督管理力度是必然趋势。因此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残疾人同胞合法权益,是我们积极探索的必然方向。

[1]张爽.残疾人就业岗位特征分析及对策建议一以上海为例[J].残疾人研究,2013,(01).

[2]李静.从生活救助到就业支持[J].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3]陈县明.海峡两岸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比较研究及其启示[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10).

刘方钊(1993.06-),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山西财经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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