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法治建设 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2016-04-16陈伟才
陈伟才
完善社会法治建设 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陈伟才*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 “让创新成为实现中国经济升级的强大动力”。而法治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康、可持续的根本保障。近年来,国家为鼓励创新,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政策,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环境日益加剧,一些企业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破坏社会创新环境,打击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值得法律界关注。
一、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因人才流失而造成侵权情况突出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格力电器作为世界经济500强,一直以来,不断增加创新研发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者。格力电器研发投入不设上限,如2014年研发投入就达45亿,建立了四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了多层次、高水平的研发体系。公司累计申请专利2万多件,其中发明专利7000多件,自主研发的磁悬浮变频离心式制冷压缩机及冷水机组、光伏直驱变频离心机系统等一系列 “国际领先”产品,填补了行业空白,改写了中国空调业百年历史。
科技创新,人才为本,完整的人才队伍是企业创新的保障。如果企业的技术人员频繁被挖,且被挖的速度已经超过企业培养人的速度,就会对企业的创新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公司培养一名优秀的员工大约需要5-10年时间,近年来我们一直坚持自主培养人才的战略,但是自主培养的人才经常被国内国外的企业以各种形式挖走。仅在2014年,格力电器就被挖走几百名技术人才。这一方面证明了格力技术的先进性,另一方面人才的非正常的流失会带走了创新的主体,甚至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了企业的利益。
人才集体被挖角,会把企业带进更大的困境。比如珠海赛纳公司是一家打印耗材企业,因遭恶意竞争,被江西亿铂公司挖走大量技术人员、市场人员和财务总监,非法窃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并低价向赛纳公司的老客户倾销同类型产品,导致其在一年内直接经济损失2200多万元。虽然事后赛纳就窃取商业机密事件提起了诉讼,但最终的判决无法弥补遭受的损失。这案例表明,对于破坏创新环境的恶意竞争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是滞后的、不健全的。
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对企业创新成果保障力度不够
企业能否持续发展,其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有创新成果,而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其竞争优势,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进一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最直接的表现形式。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这对于创新成果的保障力度是不够的。据相关统计,中国专利侵权案件维权周期为3-5年,赔偿额度平均每件8万元,而美国每笔平均800万美金倍,近几年专利侵权案件的单笔赔偿额高达数亿美金。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惩罚力度弱,导致违法成本低。近年来,格力就专利、商标侵权进行过30起诉讼。据统计,公司每年查扣的假冒格力商标产品货值近3000万元,专利被侵权的损失额达到每年3-5亿人民币。并且现在的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侵权诉讼完结后,很可能产品已经退出市场,这样即便赢了官司也没有意义。如格力公司诉 “卧室空调睡眠曲线”专利案件,2008年立案后历经3年,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仅为200万元,远低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和调查取证费。
我们在员工内部管理的实践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公司从总裁禁令,到厂区内禁烟、车辆限速、行人必须走人行道等保障员工安全的制度,都有严明的考核和不折不扣的落实。这些对于治理侵权行为也很有借鉴作用。同时也呼吁加强社会舆论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建立诚信平台,实名曝光侵权人和侵权企业,使他们名声扫地,在市场竞争中没有立足之地。
知识产权是劳动者在企业的创新成果,是企业的财富,国家应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企业始终坚信完善社会法治建设,才能保障企业创新发展,才能使创新者得到应有荣誉和回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实现让世界爱上中国造的梦想。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责任编辑:钟婉曼)